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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程序, 根据国家、省和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列入年度县科技计划,由我 县企事业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及相关科技创 新活动。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县科技项目)分县级 重点研发项目(工业类)、一般研发项目(农业与社发类) 两类。县级重点研发项目每年不超过3项,一般研发项目每 年不超过15项(其中农业类项目不超过5项、社发类项目 不超过10项)。第四条 县科技项目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第五条 县科技项目实行专家评价与行政决策相结合 的立项审批
2、制度。第六条 县科技项目管理实行行政公开制度。在严格执 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保密法规的基础上,在网上 公布相关管理办法及项目立项、经费、验收等信息。第七条 县科技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在项目立项、 经费安排、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中,与项目承担者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八条县级重点研发项目申请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 .项目申请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诚实 守信,依法纳税,有健全的财务制度;2 .项目申请单位实施在研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项。申报 的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研发能力和研发投入,上一年度研 究开发费占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必须在“企业研究开发 项目信息
3、管理系统”中注册,并有研发投入会计辅助账;3 .项目负责人在专业上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技术水平 和能力及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项目组成员 的学科专业结构合理;4 .申报项目的主要研发内容与其他项目不重复或近似;5 .项目申报前的实施时间不超过一年,整个实施期限原 则上不超过两年;6 .项目预算总经费不低于200万元;7 .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第九条 一般研发项目申请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 .项目申请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诚实 守信,依法纳税,有健全的财务制度;2 .农业类项目申请单位实施在研科技项目原则上不超 过2项;3 .项目负责人在专业上具有
4、完成项目所需的技术水平 和能力及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项目组成员 的学科专业结构合理;4 .项目负责人同时主持的县级科技项目不超过1项;5 .申报项目的主要研发内容与其他项目不重复或近似;6 .项目申报前的实施时间不超过一年,整个实施期限原 则上不超过两年;7 .农业类、社发类项目预算总经费分别不低于5万元、 3万元;8 .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第十条 申请县科技项目需提供材料:1 .项目申请表;2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 .项目承担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4 .知识产权证明等其他有关附件。第十一条县科技项目申报立项程序:1 .项目征集。发布申报通知,组织项目
5、申报;2 .项目初审。县科技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3 .专家评审。对通过初审的项目,县科技局组织专家评 审;4 .项目审定。项目控制淘汰率不低于15%,且县级重点 研发项目预算总经费的专家审定数不低于200万元。县科技局以专家评审结果为主要依据,提出拟立项项目;5 .项目公示。将拟立项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七天;6 .项目立项。县科技局根据公示情况作出立项决定,下 达立项文件;7 .签订合同。县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计划 项目合同,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作为科技项目实 施、督查和验收的主要依据。第三章项目经费第十二条 县科技项目经费补助方式和补助额度为:项目补助资金采用事后补助方式
6、,即项目通过验收后一 次性拨付补助资金。县级重点研发项目补助额度按经审计确认的项目研发 经费的30%计算,最高不超过100万。一般研发项目补助额度按经审计确认的项目研发经费 的50%计算,每项不超过5万元。第十三条 县科技项目经费必须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开支范围必须按照科技项目合同书确定的内容和经费预算 执行。第十四条县科技局高新技术与产业化科负责对科技 项目实施进行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科技、财税、 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督查与考核。第四章项目实施第十五条 县科技项目按合同进行管理。县科技局为甲方,项目主要承担单位为乙方。1 .甲方的主要责任是:(1)按合同规定拨付项目经费; (2)监督
7、检查合同执行情况;(3)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 重大问题;(4)组织验收。2 .乙方的主要责任是:(1)按合同组织实施项目;(2) 项目经费单独建账,按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经费;(3)按 甲方要求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4)负 责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第十六条 县科技项目执行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予 变更,若确需调整合同内容的,须书面报送科技局审批后方 可变更。其中,需要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延长期限不得超 过6个月,且延期只可申请一次。第五章项目验收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内或实施期 满6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经县科技局同意后组织验收。逾 期未提出验收申请的,不再组织验收
8、。上级委托验收的科技 计划项目参照执行。第十八条 县科技项目验收分会议验收和书面验收两 种方式。县级重点研发项目采取会议验收方式,一般研发项 目采取会议验收或书面验收方式。第十九条 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1 .项目验收申请表;2 .项目合同书;3 .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报告;4 .涉及技术指标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有关证明材 料;5 .项目实施原始记录材料、取得的知识产权、科技成果 等验收相关的证明材料、产品检测报告、产品或成果图片、 用户证明材料等;6 .项目经费审计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对提交验收资料和提供 实验示范基地的真实性负责,因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或编造
9、相关科研数据等原因造成出具的验收结论不客观,应承担相 应责任。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由县科技局组织,成立由相关技术、 财务人员组成的项目验收组,验收组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 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技术 经济指标为基本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1 .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研发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完 成情况;2 .项目合同书确定的项目经费实际支出决算情况以及 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3 .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第二十二条验收意见。验收的结论意见分为通过、不 通过和结题。验收通过。对照项目合同书的规定和要求,完成主要研 发内容和
10、技术指标,主要经济指标达到60%以上,经费使用 合理合规的项目,认定为通过。验收不通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通过:1 .提供的验收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2 .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未完成的;3 .项目决算经费低于项目预算经费80%的;4 .经费管理使用混乱,未按要求实行单独建帐、独立 核算的。财政资金存在虚构财务会计资料、虚假票据、大额 现金交易、擅自挪作他用等重大问题的;5 .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验收结题。不符合验收通过条件,且不属于验收不通过 情况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结题申请,可认定为结题。第二十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果实行网上公示制 度。公示内容包括验收项目的项目名称、承担
11、单位、完成人 员、验收结论、验收专家名单等。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由县科技 局出具项目验收证书,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进行科技成果登 记。验收不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经整改完善后,一年内可 再次申请验收。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项目验收以及在项目实 施过程中不按时上报项目执行情况的,两年内不予受理该承 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科技项目的申请,不推荐申报上级科技 项目。第二十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项目,可申请终 止。1 .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 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 内容和目标的;2 .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 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3 .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要求申请终止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 请,说明具体理由,报县科技局审核批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7日起施行,原 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号)同时废止。本办法 由科技局负责解释。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