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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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淄博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淄博市出租汽车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 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 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运发2018 58号)、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 通知(鲁交城市函202053号)等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出租汽车企业(含巡游出租汽 车企业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含巡游出租汽车驾 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2、。第三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各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 体实施本辖区内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评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公布后30日内,持本人的从业资格证件到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经签注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扣分与加分予以清除, 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第二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计至3 分的,应当在计至3分之日起15日内,到从业资格管理档案所在 地有培训资格的机构,接受不少于
3、18个学时的出租汽车法规、职 业道德和安全意识等培训,并凭培训证明到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办理清除计分手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审核并收存培训证明,在驾驶员从业 资格证件上标注培训起止时间,并录入出租汽车驾驶员数据库, 清除培训前的扣分。第二十四条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有异议的,可以向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反馈。经核实反馈情况属实的,应对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予以更正。pq3aE.出租汽车车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有出租汽车车辆。第二十六条出租汽车车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即以单台出租 汽车作为考核目标,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经营服务及违法经营行为 计分累计到该出租汽车上,即该出租汽车已注册上
4、岗驾驶员的质 量信誉考核扣分累计之和为该出租汽车质量信誉考核得分。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出租汽车市场监管,充 分利用智能监管平台、投诉举报电话、日常监督检查和第三方评 测等方式和途径收集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第二十八条出租汽车车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计分周期为12 个月,从初次道路运输证初次发证日期计算。每年的1月1日至 12月31日。综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与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 信誉考核同步进行。第五章奖惩措施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是对企业评 先评优、运力配置、延续经营许可的重要依据。并按以下规定执 行:(一)对近三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被评为AAA
5、级的 出租汽车企业,在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时,可参考近三年质 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获得投放指标数量的重要依据。汽车企业,应当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三)对服务质量考核等级被评为B级的出租汽车企业,应 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不得参加下一年的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配 置。(四)对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四年有效经营期内,有服 务质量考核等级B级或者一半以上为A级的,可视情适当核减车 辆经营权。(五)对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四年有效经营期内,有一 半以上为B级的,应当收回车辆经营权。第三十条出租汽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视不同情形,将其已评定考核等级降 级,并报上级
6、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 任的;(二)发生一次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三)组织或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停运 等群体性事件的。第三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驾 驶员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的重要保障。驾驶员进行表彰或奖励。第三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督促企业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注销其从业驾驶员注册资格。再申请注册的,将延期两年注册, 且期间不得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一)在考核周期内服务质量信誉等级综合得分为。分,且未 按照规定参加培训的;(二
7、)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三)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积综合得分有两次以上被计至3分 及以下的;(四)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 级的;(五)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或重大服务质量事件的。第三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经营期限内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 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的,由发证 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第三十五条 出租汽车车辆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作为车辆经营 权延续、终止和收回的重要依据,并按以下规定执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出租汽车车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可采取以下奖惩措施
8、: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对出租汽车车辆违法行为累计扣分达到一 定分值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经营者暂停该车辆经营。(一)累计扣分达20分的,停业3日;(二)累计扣分达30分的,停业10日;(三)累计扣分达50分的,停业30日;(四)出租汽车单车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扣分达60分,或 连续2个考核周期累计扣分均达到或超过30分,或经营权使用期 内累计扣分达到或超过150分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回该车 经营权。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 企业或驾驶员原因,对乘客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 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 级及以上人民政府
9、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第三十七条 鼓励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参 与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淄博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淄博市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 标准.淄博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评分标准2 .淄博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 标准.淄博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评分标准第二章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划分第五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AA 级、AAAA级、AAA级、AA级、A级和B级。第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考
10、核指标包括:(一)企业管理指标:管理制度、驾驶员权益保障、信息化 管理、服务质量信誉档案、驾驶员聘用、培训教育管理制度等情 况;(二)安全运营指标:安全责任落实、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 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违法行为等情况;(三)运营服务指标:运营违规行为、车容车貌、服务评价、 乘客投诉及处理、媒体曝光等情况;(四)社会责任指标:维护行业稳定、节能减排与环保等情况;(五)加分项目:政府及部门表彰奖励、社会公益、新能源出 租汽车使用等情况。第七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 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企业管理指标:线下服务能力、驾驶员权益保障、信息报 备、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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