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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说明国内一些地方探索建立了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实施工资和 工程款分账管理。多年实践证明,这一举措对解决工程建设领 域欠薪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2016年,国办下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工资专用账户管理,从制度层面 确立了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政策地位。2020年5月1 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施行,将专用账户制度上升 为法定制度,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2021年7月7日住建部等10部委联合发文出台工程建 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确保农民工工资“有钱
2、发”和专款专 用,推动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 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为规范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维护农民工及合同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六、甲方与乙方或者乙方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 造价等产生争议的,甲方不得因争议不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 用,乙方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七、违约责任.甲方未按时足额拨付人工工资款的;1 .乙方未设立工资专户,未按时向人社部门和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报备工资专户信息的;2 .乙方与开户银行共同责任挪用专户资金,拖欠农民工工 资的;.乙方未通过工资专户发放农民工工资的;3 .乙方分包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作
3、业企业未委托乙方代 发农民工工资的;6、甲方以前期手续未办理齐全为理由拖欠 农民工工资的;上述违约责任违约方除应承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国务院令第724号)及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应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八、合同生效与终止.生效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在本合同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本合同生效;1 .终止合同双方同时完成以下内容合同即行终止(1)履行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2)结清完应付农民工工资;(3)工资专户余额已由银行划至乙方账户;(4)本工资专户已撤销且已向人社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报备;(3)工程已通过五方责任主体竣工验收后6个月
4、;九、争议解决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届时商定的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 将其提交给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人社部门进行调解。3、仲裁或诉讼双方协商不成或调解无果,可以向本工程所在地仲裁机构 提请仲裁或向本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未尽事宜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变更应由双方书面同意。H一、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乙方各执三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附件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甲方(建设单位):乙方(施工总承包企业)
5、:丙方(专户银行):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 及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要求, 为保证本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资金 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工程 工资专户资金监管人,为该工程工资专户资金提供管理。甲、 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同时甲、 乙、丙三方承诺自愿接受工程所在地人社部门、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及银监会的监督检查。第一条乙方须在丙方处设立工资专户,专用账户名称为乙 方名称加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乙方应在专用 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本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备案,专用账 户用于
6、本工程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乙方或丙方不得擅自动用工 资专户资金,也不得与丙方串通挪用该部分资金;第二条丙方作为受托银行,配合乙方及时做好专用账户的 开立和管理工作,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保管托 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第三条乙方须向丙方提供本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 乙方与甲方签订的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复印件加盖企业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含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第四条甲方应按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约定,于每月 28日前按时足额将人工费(工资款)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 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第五条丙方应当做好专用账户日常管理工作,当出现甲方 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等情况
7、,丙方应当通知乙方,由乙方报 告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 主管部门,确保相关部门将此纳入欠薪预警并及时进行处置;第六条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工资表的真 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第七条丙方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 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 账结算服务;第八条在资金到位且乙方提供甲方审核批准后的工资表后, 丙方在当月5日至8日内,将农民工工资直接划拨至农民工个 人银行卡上;第九条丙方应于工资全部发放的当日,将工资发放书面记 录报甲方(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
8、:)、乙方(联系 人:、联系电话:、地址:)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社部门 备查;第十条丙方支持农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 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不得拒绝其使用他行社会保障 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第十一条丙方应定期前往本工程工地免费为农民工办理工 资支付银行卡,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卡不收取成本费和年费;第十二条若丙方发现存入的专用资金不足以支付乙方提交 的农民工工资时,应第一时间告知甲乙双方,并向人社部门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三条甲方出具的有乙方签章的“关于同意撤销工程工 资专户的证明”后,丙方方可办理工资专户撤销手续。工资专 户余额由丙方划至施工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第十
9、四条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 形成的直接损失,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工程完工后,丙方全额解付该 托管资金后该协议终止;第十六条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 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任何 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到 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 和保护资金的完整;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本工程工资专户资金 托管业务的需要和三方特别约定外,未经三方同意,协议任何 一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甲、乙、丙方商业秘密
10、的资料;第十八条协议的变更。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中 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 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九条该协议随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一并报备人社部门 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条本项目备案部门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系人:,地址:,电子邮箱:;人社部门:,联系人:,地 址:,电子邮箱:;第二H一条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两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章)乙方(签章)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 (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0附件二: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11、甲方:(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作业企业)乙方:(施工总承包企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 及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 求,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项目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事宜协议 如下:一、甲方委托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承诺按月考核农民工 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 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给乙方,由乙方委托银行从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发放,农民工实名登记、工资金额、农民工个人银行 卡等信息真实性由甲方负责。二、乙方委托银行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结束全部工 资当日,应向甲方提供代发工资凭证;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于支付
12、农民工 工资的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 变相扣押;三、甲方对所招用农民工进行实名制管理,对其工资支付 负直接责任,甲方应建立健全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 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及时向乙方相关部门及人员报送 信息。乙方在本工程配备劳资专管员,专人专项负责,对甲方 用工和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及其 工资支付情况;四、乙方承诺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 民工工资,不以工程款被拖欠为由拒付农民工工资;五、乙方按月委托银行直接支付的农民工工资在支付分包工程进度款时予以扣除;六、违约责任1 .乙方未委托银行按月足额支付人工费(工资款),除应 承担保障
13、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及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相 应责任外,还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赔偿;2 .甲方伪造出勤信息、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套取、高估冒算 农民工工资的,经核实,套取、高估冒算超出费用,乙方按五 倍向甲方收回,从剩余分包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七、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共和国建筑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4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及部分省份有关此方面的规定,拟定了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 工资支付协议及其
14、附件(以下简称支付协议)。为方便合同 当事人参照使用本支付协议,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支付协议的组成支付协议由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附件一)、农民工 工资委托支付协议(附件二,即分包委托总包支付协议)三 部分组成。(一)支付协议支付协议共计11条,主要包括:词语定义、工程概 况、乙方的权利义务、甲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 全面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合同权利义务。(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共21条内容,具体约定了建设单 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托管银行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支 付协议必要的组成(补充
15、)部分。(三)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委托支付协议共7条内容,详细约定了施工总承包单位和 分包单位之间的委托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支 付协议必要的组成(补充)部分。二、本支付协议及两附件适用范围支付协议及其附件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 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 目,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参照支付协议 及两个附件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甲方(建设单位):乙方(施工总承包单位):为规范 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行
16、为,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 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及部分省份有关此方面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 则,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词语定义1、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 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 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2、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3、工资: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 报酬。4、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
17、在工程建设项 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专用存款账户。5、人工费: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 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6、建设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的 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7、施工总承包单 位: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 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 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8、分包单位: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 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9、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执行工程监理任务,取得监理资质证书, 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等单位。二、工程概况.工程名称:1 .工程地点:2
18、.工程规模:3 .工程签约合同价:万元.计划工期:日历天7 .质量要求:三、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须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并将实 名制管理数据推送到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实名制管理的数据包含农民 工的进出场登记、劳动合同的签订、考勤和工资支付等记录; 2、乙方须监督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作业企业与农民工签订书 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农民工从事的工种、合同 期限、工资计算方式、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等内容,并向乙方 提供有效合同复印件。未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 农民工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3、乙方应当在与甲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30日内
19、到 本工程所在地银行设立工资专户,并与甲方、开户银行签订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三方协议(资金管理协 议见附件1);4、本工程与乙方有合同关系的专业承包、劳务作业企业, 须委托乙方代发工资,并与乙方签订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 议(委托支付协议见附件2);5、乙方应于工资专户开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 市/县人社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工资 专户有关信息,并将报备信息书面反馈至甲方;6、乙方负责收集、汇总及最终审批农民工月工资表,工 资表应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在工程现场维权告示牌上公 示;7、乙方制作的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应明示本工程 甲方、乙方、专业承包单位及劳务作业企业、人社部
20、门、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等基本信息,且应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 考勤记录表、工资支付表及支付日期、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工资 维权信息;8、乙方应保存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包括用人单位名称, 支付周期及日期,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农民 工进出场登记、月出勤天数(适用于计时)或月完成工作量 (适用于计件)、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 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及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 农民工签字等内容,保存时限不少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 后3年;9、乙方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分包单位或者 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
21、证的中介单位派遣的农民工,造成纠 纷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乙方负责无条件清偿,并由乙方承担 依法进行追偿责任;10、乙方应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足额储存农民工工资保证 金,为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提供后备保障;11、工程完工需要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专用账户的,乙方 应将本工程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30日,并向本地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无拖 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12、存在以下情况,乙方不得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专用账(1)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2)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3)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13、乙方应当在施工
22、项目部配备一名劳资专管员,对分包 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审核分包单位 编制的农民工考勤表、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14、农民 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乙方应监督管理分包单位 单位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农民 工工资卡;15、乙方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 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16、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若将本工程转包,拖欠 农民工工资的,乙方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四、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与乙方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工程 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满足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 要求;2、甲方依照
23、本工程已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约定及时确认乙方每月工资款数额,并于当月28日前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足额拨付 至工资专用账户;3、甲方应当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 欠预防机制,督促乙方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 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甲方 应当会同乙方及时处理,并及时向人社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报告有关情况;4、因工程变更工量增加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工程专用账 户资金少于应支付当月农民工工资的,乙方提出需增加的人工 费用数额,甲方核准后应及时追加拨付;5、甲方应当对乙方 开立、撤销专用账户情况进行监督;6、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7、甲方在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应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农 民工工资支付审核及监督并向其书面报告;五、甲乙双方同意将工程签约合同价*13%/合同总月份, 作为每月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的最低数额,施工过程中双 方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数额及占工程款的比例修改的,双 方应签订补充协议并将相关修改情况及时通知开户银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