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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应急管理系统政商交往行为指引清单为厘清政商交往边界,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营造 亲而不狎、清而有为的“亲” “清”政商关系,推动营商 环境优化升级和模范机关建设,特制定本指引清单。一、正面清单全省应急管理系统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商交往中,要坚持 统筹发展和安全,主动靠前、勇于担当,引导支持企业攻 坚克难、安全发展,切实做到“八要”。(一)要积极推动政策落实。认真贯彻落实新发展理 念,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供咨询服务,及时清理废止与 新发展理念不相符的政策规定,扶持企业安全发展。深入 推进应急管理惠企政策落实落地,企业符合政策条件,不 申请即兑现,确保各项惠企政策直达市场主体。(二)要平等对待
2、市场主体。对所有市场主体一视同 仁,应急管理政策出台前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在行 政审批、要素获取、项目招标、政府采购和监管执法等方 面,平等对待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本地企业和外来投资 企业、大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三)要靠前提供优质服务。深化“放管服”改革,实 行“全天候”贴心政务服务,推陈出新服务举措,压缩办 事时限和流程。充分利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功能,推行 “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建立健全帮办代办机 制,让市场主体少跑腿、让数据多跑路,提高办事效率和 服务水平。(四)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 经营活动的影响,有条件的对一些违法行为依法采
3、取低烈 度的教育惩治手段,对企业非主观恶意、非拒不整改的轻 微违法行为,以告诫提醒为主,可罚可不罚的不予行政处 罚;谨慎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对依法采用非强 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予行政强制。实施安全 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落实安全生产“首违不罚” “轻 微不罚”规定。(五)要开门纳谏听取意见。出台有关应急管理政策措 施要充分考虑对发展的影响,制定涉企政策或者做出涉企 重大利益决策前,注重加强与企业的沟通,认真听取有关 企业、行业协会或商会的意见,邀请相关人员参加有关调 研考察及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活动,并按照公务接 待标准安排工作餐。用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重视 企
4、业对应急管理系统政务服务工作的评价,不断改进提 升。(六)要力促安全应急产业发展。加强政策指导,加快 安全产业和应急产业融合,发挥省应急管理科学院等科研 单位作用,支持应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为助 推安全应急产业发展,经批准,可以参加企业或行业协 会、商会举办的推介会、展销会、项目对接会、座谈会、 研讨会、年会等活动,出行、就餐、住宿按公务出差标准 执行,费用由所在单位报销。(七)要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执 法与服务相结合,加强动态研判,组织安全生产服务机构 和专家,开展安全生产远程技术指导服务,与企业及时沟 通、交流,解决企业安全方面疑点、难点问题,防止企业 满负荷生
5、产造成事故隐患。为困难企业提供免费安全体检 服务,根据企业申请组织开展安全体检和专家指导服务, 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积极落实整改措施的,不作为处罚依 据。落实安全费用税前列支政策,指导企业依法将计提的 安全生产费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帮助企业减少 税收压力。(八)要诚信守法履约践诺。建立完善诚信履约机制和 失信责任追溯、承担机制,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 社会资本合作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兑现以会议纪要、 批复、文件等书面形式承诺的优惠条件。二、负面清单全省应急管理系统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商交往中,要坚守 底线,遵纪守法,严禁触碰纪律法律政策红线,严格执行 “八严禁”(一)严禁违规收取企业
6、财物。不得违规在企业兼职、 挂靠或借用资格资质证书;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 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和宴请、旅游、健身、娱 乐等活动安排;不得以职务影响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企业、商会、行业协会担任高 级职务或挂名领取薪酬。(二)严禁“新官不理旧账”。对于向市场主体依法作 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行 政区划调整、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变更等理 由违约毁约,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 等账款。(三)严禁漠视企业合理诉求。不得推诿扯皮、拖延时 间,让企业多头跑、多次跑、重复跑;不得敷衍塞责、行 政不作为,损害企业合法权益
7、;不得与民营经济人士交往 片面避嫌;不得对企业反映强烈、急需解决的问题视而不 见,处置办理不及时、不彻底。(四)严禁执法不公不严。不得违规巧立名目任意执 法、越权执法、选择性执法;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以罚 代管、重罚轻管;不得违反“轻微不罚” “首违不罚”规 定,对企业擅自加码处理;不得执法检查走过场,对明显 问题视而不见;不得执法放水,对严重违法行为不予处 理。(五)严禁不合理增加企业负担。不得到有关企业扎堆 调研、观摩考察;不得频繁邀请企业负责人参加公务活 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 训、考核、考试;不得在政府资金安排、资质许可、标准 制定、项目申报等方面,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区别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六)严禁从事违规经营、敛财活动。禁止本人或者纵 容、默许近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违反规定与企业发生可 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不得违规向企业筹资、 借款、借车、借房,不得摊派、报销应由单位或个人负担 的费用;不得以提供中介服务为名收取费用或索取其他好 处。(七)严禁违规参股持股。不得以本人、配偶、子女及 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参股或者持有非上市企业的 股份或者证券。(八)严禁违规干预插手企业经济活动。不得滥用职权 或职务影响力违规干预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或者有关 企业的具体经济活动、经营活动;不得为企业及其负责人 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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