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聘雇外国人健康检查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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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聘雇外国人健康检查管理规定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受聘雇外国人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行政院卫生署署授疾字第0九三0 0 0 0 0四三 号令订定发布全文十三条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行政院卫生署署授疾字第0九三o o o 0七一 九号令修正发布第二条及第四条条文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行政院卫生署署授疾字第0九四0 0 0 0八三一号令修正发布第五条附表二0九0七号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十月二日行政院卫生署署授疾字第0九六0 0 0令修正发布第五条至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及附表一至附表三第一条
2、本办法依就业服务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四十八第三项规定订定之。第二条本办法用词定义如下:一、甲类人员:指受聘雇从事本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至 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规定工作之外国人。二、乙类人员:指受聘雇从事本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款规 定工作之外国人。三、丙类人员:指受聘雇从事本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八款至 第十一款规定工作之外国人。四、认可医院:指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认可得办理受聘雇外国 人入国前健康检查之国外医院。五、指定医院:指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指定得办理受聘雇外国 人入国彳度健康检查之国内医院。第三条雇主申请甲类人员之聘雇许可及展延聘雇许可,得免检具该类人员之健康检查合格证明。但中央卫生
3、主管机关对於入国工作三个月以 上之甲类人员,得依其曾居住国家之特性,公告其应检具之健康检查 证明。第四条雇主申请入国工作三个月以上之乙类人员聘雇许可及展延聘雇许可时,应检具下列各款文件之一,送交中央主管机关:一、该人员由该国合格设立之医疗机构最近三个月内核发经医 师签章之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及其中文译本,并经我国驻外馆 处认证。二、该人员由指定医院最近三个月内核发之健康检查合格证 明。前项健康检查证明,应包括下列检查项目:一、人类免疫缺乏病毒抗体检查。二、胸部X光摄影检查。三、梅毒血清检查。四、一般体格检查(含精神状态)。五、其他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依其曾居住国家特性认定必要之检查。中央主管机关对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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