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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突发流动性风险事件应急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最大程度地控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 行)因支付能力不足而引发的突发流动性风险事件,保护本 行股东和广大存款人合法权益,确保本行各项业务的稳健运行, 根据银监会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 特制定本应急预案。第二条本应急预案所指流动性风险,系指本行无能力为负 债的减少或资产的增加提供融资,缺乏足够的流动性储备来随 时应付即期负债的支付或满足贷款需求,从而引发挤兑风潮或 本行信誉丧失的可能性。流动性风险事件,主要是指由于以下原因引发本行无法满 足支付需求而出现的流动性风险。具体包括:(一)贷款过快增长,超过正常幅度;(二)存款
2、出现大幅下跌,出现异常大额支付;(三)从紧货币政策影响带来的流动性紧缩风险;(四)可能导致流动性风险的其他原因。第二章组织管理体系第三条本行成立突发流动性风险事件应急预案处置领导小 组(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处置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行 长、监事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副行长及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 组成。第四条应急预案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全行突发流动性风险事 件的1组织、协调和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为:制订本行突发 流动性风险事件应急预案;遇突发流动性风险事件发生时,启 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和化解突发流动性风险,确保突发事件 期间和风险处置后业务经营的正常运行。同时,及时向银监部 门、人民银行、省行和县委
3、县政府等上级部门报告。第三章突发流动性风险事件的预防和预警第五条各分支机构和机关各部门应密切关注市场的反应和 动态,及时传递信息,最大限度地杜绝决策过程中的信息盲区。第六条本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应加强全行资产负债比例 管理,重视资产、负债的期限匹配和数量匹配,合理安排贷款 投放规模与节奏,存贷款比例必须控制在75%以内。第七条本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应逐步建立和完善流动性 风险监测技术,努力运用情景分析等方法,提高应对多种不利 情况下流动性问题的能力,做到防患于未然。流动性比例必须 控制在25%以上。第八条业务发展部、信贷管理部应综合衡 量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之间的关系,对央行可能采取的紧 缩
4、流动性调控措施提前做好充分准备。坚持每日资金营运的流 程管理,对资金头寸进行监测,防止头寸不足,保证一定的超 额备付余额,超额备付金比率控制在5%以上。第九条风险、合规部对照流动性风险预警指标,定期或不 定期进行监测和评估,建立报告制度。若发生异常情况,必须 及时报告,以便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第四章突发流动性风险事件的应急处置2第十条发生突发流动性风险事件应坚持依法、快速、高效、 稳妥、保密的处置原则。依法原则:即在处置突发流动性风险 事件过程中,要注意掌握政策、依法办事,不得采取非法、违 规手段使问题复杂化。快速原则:即发现问题,立即启动预案 及时处置,制止事态进一步发展,将风险损失降低到最小
5、程度。 高效原则:即处置突发流动性风险事件,应按照统一指挥、措 施得力,统筹协调、部门联动的原则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应按 照自身的权限和职责,各司其职,服从指挥。稳妥原则:即处 置突发流动性风险事件,必须积极主动,快速反应,冷静、有 序、果断,有效控制局势,做到指挥统一、宣传解释统一、行 动步骤统一、不失控、不失序、不失真。保密原则:即应急处 置领导小组各成员要遵守职业道德和组织纪律,保守国家秘密, 对于涉及到机密以上(含机密)的事项,应严格遵守保密法规, 不得泄漏。第十一条突发流动性风险的应急预案处置措施。发生突发 流动性风险事件后,应急预案处置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资金救 助应急预案。资金救助原
6、则上遵循自我救助、行业救助、同业 救助、人民银行救助等顺序。但情况紧急时,也可从快从速, 多法并举,快速、稳妥地处置各种流动性风险。(一)自我救助:主要措施有大力组织存款、调整资产组 合、控制贷款投放、提前收回贷款、卖出持有债券、变卖固定 资产、要求股东增补股本金等。(二)行业救助:通过省联社系统内资金调剂,并与省行 订立行业救助公约,取得行业救助借款。3(三)同业救助:通过银行间市场融资、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交易系统等方式,及时融入资金,包括同 业存款、同业拆借、债券回购、票据回购等。(四)人民银行救助: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融资包括短期再 贷款或再贴现,或提出个案救助申请。在采取一
7、切必要的手段后,仍存在严重支付困难但又不符合再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 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第十二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预案处置领导小组应在事 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内将相关情况向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省联 社及当地政府报告,并通报公安机关。报告的内容包括:事件 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 的金额和人数、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 定情况;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经及拟进一步采 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第五章突发流动性风险事件的后期处置第十三条突发流动性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完毕后,应在各方 帮助下,尽快组织恢复正常的营业秩序,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正 面宣传报道工作,把握正确的舆论宣传导向,最大程度地降低 突发流动性风险事件带来的不良影响。同时,要密切关注流动 性情况,严防突发流动性风险事件出现反复。第十四条突发流动性风险事件处置完毕后,要及时对事件 的原因及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 的行政或纪律处分:1 .故意隐瞒风险情况造成风险蔓延扩大的;.风险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置不力的;2 .发生风险事件后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未经批准向外界泄漏风险情况酿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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