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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生产贵 任 书采掘进队长: 采掘支护工:签订日:支护工支护工是在井下采煤工作面使用支柱支护顶板的从事采煤工作 的安全生产责任者,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 施工。支护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熟悉避灾路线,保证安全。一、岗位职责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做到先安 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第2条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 的安全生产秩序。第3条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 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第4条掌握煤矿安全规程、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施工措 施的有关规定,掌握有关管理制度对本工种
2、岗位的要求,并按规定要 求操作。第5条熟悉掌握入井安全常识,保证自身安全;入井前不得喝 酒,按规定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爬、 蹬、跳运行中的车辆;斜巷行车时严禁行人。第6条 严禁空顶作业。第7条严格坚持敲帮问顶制度,检查周围支架情况,发现问题 及时处理。第8条熟悉支柱性能,严格按作业规程和质量标准规定架设支 柱、支架。第9条回撤支柱、支架必须遵守由下而上的顺序;分段距离、 分段位置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第10条严格执行回柱监护制度。第11条保证回撤后退路畅通。第12条按规定使用长柄工具远距离回撤。第13条严格遵守相邻工序间有关安全距离。第14条熟悉现场自救互救常识,发生
3、事故后要立即向现场或矿 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自救、互救。第15条熟悉避灾路线,发生灾害后能安全撤离。第16条对所在岗位安全工作负责。对因本人不具备安全常识或 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二、责任追究第1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支护工经济处罚、留矿察看直 至开除矿籍处分:(一)违章作业、野蛮操作、冒险作业的;(二)不听劝阻屡次违章作业,屡教不改的;(三)对工作范围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 监察指令的。第18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支护工批 评教育、经济处罚、留矿察看、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
4、责任:(一)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二)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9条 有以下行为的,支护工应负直接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严禁空顶作业的。不坚持敲帮问顶制度,检查周围支架情况,没发现问题及时处 理。不熟悉支柱性能,不严格按作业规程和质量标准规定架设支 柱、支架的。回撤支柱、支架必须没有遵守由下而上的顺序;分段距离、分 段位置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不执行回柱监护制度的。回撤时后退路不畅通的。不按规定使用长柄工具远距离回撤的。不严格遵守相邻工序间有关安全距离的。第20条
5、 支护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 规范,支护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1条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支护工作地点的检查不认 真,支护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2条 未按照采煤队以及班组要求规定的采煤方式、循环进度 等进行生产的,或对其他工种造成影响的,支护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3条不能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够及时 解决生产中的问题,支护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4条 不能参加上级或班组组织进行的安全教育,支护工应负 直接责任。第25条本职工作范围内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操作时,未及时 向管理人员汇报、未及时通知其他人员工人撤离的,支护工应负直接 责任。第26条生产过程中,支护工工作范围内缺乏安全设施、防火、 防尘等措施,未能及时向管理人员汇报、要求整改处理,支护工应负 直接责任。第27条 支护工工作范围内支护质量、安全出口、两巷超前支护 等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支护工负直接责任。第28条 支护工未及时发现、整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支护 工负直接责任。第29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采 煤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支护工负直接责任。第30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工作行为,应根据情 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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