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食品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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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食品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食品安全协管员管理,发挥食 品安全协管员作用,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工作,进一步推进 全省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 17 号)、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食品安全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 员”)是指协助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工作的 社会聘用人员。第三条【职责义务】协管员履行下列主要职责和义 务:(一)学习提升能力。学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政策知识,参加培训和考试,接受考核管理, 持续提
2、升协管工作能力。(二)掌握主体底数。定期排查、动态掌握协管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底数和基本信息,按要求登记相关信息。第二十九条【解除聘用】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食安办可解除聘用:(一)本人申请辞去协管员岗位的。(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四)其他原因不宜担任协管员工作的。第三十条【管理费用】协管员培训、考试及其他管理 过程中不得向协管员收取费用。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解释权限】本办法由省食安办负责解 释。第三十二条【生效时限】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食安委2014年发布的辽宁省食品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三)协助开展检查。按要求对协管辖
3、区内的食品生 产经营主体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协助排查食品安全 风险隐患,记录检查信息。(四)协助开展宣传。协助做好协管辖区内食品安全 法律法规、标准政策、科学知识等宣传普及工作。(五)报告工作信息。按要求收集和报告履行协管员 职责的相关工作信息,注意发现并及时报告协管辖区内的 食品安全违法违规线索、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问题、食品安 全事故事件、食品安全舆情等信息,收集并报告群众对食 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建议。(六)其他工作任务。完成省、市、县、乡各级食品 安全领导小组(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和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第二章聘用第四条【基本条件】协管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
4、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18周岁以上, 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 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不 得有故意犯罪记录;(三)自愿参加食品安全协管工作,具有正常履行协 管员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具有符合协管员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包括但不限于语言文字、综合分析、计算 机和手机软件操作等能力;(四)城镇协管员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乡村协 管员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五)原则上在协管辖区内生活或工作,便于开展工 作;(六)具备协管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第五条【聘用程序】县级食品安全领导小组(食品安 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
5、食安办)在县级食品安全领 导小组(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食安委)领导下,负 责协管员聘用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一)确定聘用方案。县级食安办制定协管员聘用方 案,经县级食安委批准后实施。(二)发布招聘公告。县级食安办统一组织发布协管 员招聘公告,面向社会招聘协管员。乡级食品安全工作领 导小组(以下简称乡级领导小组)组织所辖村(社区)配 合做好招聘工作的宣传动员和有关组织工作。(三)审查报名资格。县级食安办组织对报名应聘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应聘候选人。应聘报名应以社会人 员自愿申报为主,不得限定报名人员范围,报名人员不局 限于乡(镇、街道)、村(社区)在职干部。(三)聘前培训考试。县级食安办
6、通过线上或线下方 式,对应聘候选人进行统一培训和选拔考试,根据考试成 绩择优确定协管员拟聘用人选。(四)聘用发证公示。县级食安办将协管员拟聘用人 选名单报请县级食安委同意,以县级食安委名义聘用协管 员并颁发协管员证,协管员信息应向社会公示。协管员证 及协管员公示信息应包含但不限于协管员姓名、编号、协 管辖区、聘用期限等内容。第六条【聘用期限】协管员聘用期限原则不超过一 年,聘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第三章管理第七条【协管员配置数量】协管员应以协管辖区为单元进行配置,原则上每个协管辖区配一名协管员。第八条【协管辖区划分】协管辖区原则上以村(社区)为基本单元进行划分。协管辖区应当综合考虑本地区常
7、住人口数、食品生产 经营主体底数及分布密集程度、协管辖区半径等客观因 素,进行科学合理地确定。经充分论证确有必要的,一个 协管辖区可以包含一个以上村(社区),一个村(社区) 也可以包含一个以上协管辖区。第九条【协管辖区调整】县级食安办应组织属地市场 监管部门会同乡级领导小组以村(社区)为单元提出协管 辖区范围和数量,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协管范围。确需调 整协管辖区范围的,应报经县级食安委和市级食安办同意 后确定。第十条【制度体系】市级食安办应建立健全协管员工 作制度体系,出台协管员聘用、使用、培训、考核、经费 等日常管理实施意见,报经市级食安委批准实施。制定协 管员工作指南,进一步明确协管员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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