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民政局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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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陵水黎族自治县民政局目录一、部门职责二、职责边界表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对经营性公墓的监督管理(二)对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三)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四、公共服务事项门做好弃婴的就职工作;助管理机构临时安置,并协助 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安 保工作。侦查工作结束后,需 护送返乡的,护送工作人员按 民政部门与公安机关1:1配备 参加,确保护返安全。同时, 两部门要及时通报信息,及时 协调解决工作中发生的困难和 问题。县民族事 务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引导和规范宗教界收 留弃婴相关工作-10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对经营性公墓的监督检查经营性公墓管理是殡葬管理的重要内容,
2、为切实改变“重许可、轻监管”局面,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1 .监督检查对象全县经营性公墓。2 .监督检查内容对全县经营性公墓的墓穴规格、配套设施建设、绿化率、 日常管理等情况是否符合殡葬管理条例、海南省殡葬管 理办法、海南省公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要求进行监督检查。3 .监督检查方式(1)开展日常检查;(2)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检查。4 .监督检查程序(1)县民政部门对经营性公墓进行日常检查,日常检 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方式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 报送自查情况、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2)查实举报问题时,经营性公墓单位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监督检查,并
3、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应询问, 并对检查结果签字确认。1 .监督检查措施(1)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查处的问题应按相关法律 法规及时进行处理。(2)经营性公墓单位自开始营业起,每年度应当向当 地民政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营业未满一年的,可在下一年度 提交自查报告。6 .监督检查处理对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经营性公墓单位违反殡葬 管理条例、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海南省公墓管理办法 等行为的,按照规定处以责令停业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罚 款等处耨。对存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及时通知相关 部门进行处理。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
4、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推动养老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的保障, 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7 .监督检查对象全县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8 .监督检查内容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 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养老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 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的情况。9 .监督检查方式对养老机构开展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检查。10 监督检查程序(1)定期检查程序。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
5、发开展全县养老机构年度检查 的通知,要求养老机构接受检查。实施检查。养老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民政部门报送 年度工作报告。县民政部门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 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社会团体就年度工作报告 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养老机构存在的 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县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年度检查结果。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养老机构进 行限期整改。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养 老机构进行相应行政处罚。(2)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1
6、.监督检查措施(1)对养老机构进行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 不定期。检查方式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报送自查情况、 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2)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查处的问题应按相关法律 法规及时进行处理。(3)查实举报问题时,养老机构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 合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应询问,并对检 查结果签字确认。3.监督检查处理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 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 议不符合规定的;(2)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3)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
7、合规定的;(4)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 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5)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 务无关活动的;(6)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 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1 .监督检查对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 .监督检查内容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
8、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履行以 下检查监督职责:(1)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报告进行审 核;(2)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 题进行监督检查;(3)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 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3 .监督检查方式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自查;日常监督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根据群众举报进行定点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进行的监督检查。4 .监督检查措施实地监督检查、材料审查、财务审计、年度报告审核。5 .监督检查程序每年5月31日前,由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9、向登 记管理机关报送包括以下内容的上年度报告:本单位遵守法 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各自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 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履行登记手 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 况以及财务管理情况。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年度报告进行审 核,并作出“合格”和“不合格”结论。6 .监督检查处理(1)社会团体有如下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 予警告,责令改正,可限期停止活动,并责令撤换直接负责 人;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 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1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 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 用捐赠、赞助的。(2)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如下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 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 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
11、产或者所接受的 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 用捐赠、赞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或者违法所得 的,予以没收,可并处违法经营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 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部门职责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备注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家 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民 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 律法规,执行省委省政 府、县委县政府决策部 署和中国(海南)自由 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 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 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 全县民政工作政策规 定、工作计划和发展规 划,研究推进民政工作 改革,研究提出推进中 国(海南)自由贸易试 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 易港建设涉及民政事
12、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负责起草和审核有关综合性文件 和重要报告;负责会议组织、文 秘事务、信息综合、文电处理、 文书档案管理、政务公开和机要 保密等机关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制定本局内部规章制度;负责机 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 管理、工资福利、教育培训及队 伍建设等工作,协调局机关工会、 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开展工 作;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 定完成各项内部审计工作任务; 监督中央、省级和县级财政拨付 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承担 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工 作。2落实社会救助政策、标 准,负责实施全县城乡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 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 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 讨人员救助工
13、作。拟定全县社会救助工作相关规 定、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 实施;建立健全全县城乡社会救 助体系;负责组织全县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 养、临时救助工作;指导、监督、 检查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制度、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 救助实施情况;负责城乡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工 作;负责社会救助政策法规宣传 和业务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和指 导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 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负责全 县社会救助统计汇总、档案管理 和信息网络建设;参与拟订医疗、 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 相关办法;贯彻落实城市生活无 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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