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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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蓬江区、江海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 展,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及 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情况,我们制定 了江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现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江门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n月9日常办公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的事项,或进行非生产性建设、 兴办公益事业;(五)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上的;(六)法律
2、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禁止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为其他单位、组织或个 人提供各种担保。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各级政府获得资金或 其他资产的,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按照有关规定使 用,依法依规接受监督和审计;对于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 不得挤占、挪用。通过接受社会或个人捐赠获得资金或其他资产的,应当 确认捐赠收入,并按照捐赠资金的用途和捐赠单位等进行明 细核算和管理;捐赠协议明确了捐赠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式 的,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债务管理,设 立债权债务管理台账,对债权债务详细登记,制定还贷计划, 编制债权清收和债务化解方案,根据自身的经济力量积极偿
3、还债务,积极探索化解债务的有效路径,对长期挂账的债权 债务,确认已形成的不良债务,要在彻底清查的基础上,积 极稳妥地进行处理。继续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充分利用好集体各种资产 和资源,不断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 严格控制各项费用的开支,增加还债能力。根据村级经营管-10-理需要和债务偿还能力,对债务规模设置警戒线。不得向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转嫁、摊派债务,变相增加农民负担,严禁 将债务转嫁给地方政府。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各地农业农村实 际发展情况,依照国家相关政策对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 引,在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的重点产业和领域,通过独资、合 资、合作、联营、租赁等
4、途径,与社会资本组织开展经营合 作,引导社会资本将人才、技术、管理等现代生产要素注入 农业农村,实现利益共赢。双方对合作事项应进行充分论证 或评估,并在合同中明确合作领域、合作方式、权责边界及 收益分配。第四章资产运营第二十六条货币资金的管理。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 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应减少使 用现金结算,鼓励全部采取转账、电子或第三方支付方式结 算。(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严格控 制现金库存限额。预留备用金限额应为开户单位三至五天日 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11 - 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
5、金收付。银行账户严禁出租、出借。(四)现金、银行存款实行每月盘点一次,由代理会计 人员与出纳人员核对现金日记账,盘点库存现金,并与开户 银行核对存款余额,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证相符、 账据相符、账表相符。(五)收入和支出通过网络系统实现审核、转账、监督 全过程网上管理的,应实现可查询、可追溯、可稽核的要求, 严禁坐收坐支、以据抵现、虚报冒领等行为。第二十七条应收款项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对应收款项管理,对于逾期的应收款项应及时催收,组织 人员通过电话、书面形式、现场催收等进行催缴,并保留好 催缴记录,对拖欠款项时间长的要采取法律途径解决。安排 专人管理发包收入、出租收入,设立登记
6、簿,注明应收取年 月、收取金额和事由及应缴交单位或个人名称等。期末应收 未收的承包、租赁费应在会计账应收款科目内进行核算。对债务单位撤销,依照民事诉讼法确实无法追还,或债 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 收回的款项,经民主程序讨论决定后作坏账处理。对数额较 大且无法收回的款项,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核销。 有关核销决议须报镇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八条存货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 健全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设立存 货登记台账,按类别分别核算和登记存货,定期对存货盘点-12- 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 清查。存货的购
7、买、入库出库、盘盈盘亏等按照会计相关规定 进行会计处理;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应按四议两公 开程序批准。第二十九条票据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票 据包括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行 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务专用收据或符合财税制度 规定的规范性票据,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账的有效收入凭 证。财务专用收据主要用于收取国家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拨款及转移支付资金、土地征用补偿费、各级财政项目资金、 补助补贴、村级公益事业筹资、扶贫款及社会捐赠、村级集 体的资产、资源发包经营上交款以及结算其他单位或个人与 集体经济组织的不涉税经济往来款。县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统一监(印
8、)制本地 区村集体经济组织现金支出凭证、报销表格和内部结算凭 证,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统一领取和发放使用。已实 现全程电算化系统地区,可使用电子凭证统一套打(或一体化 打印)功能。县镇两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监督农村 会计凭证使用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财 务票据,按照岗位不相容原则,建立领用、保管、核销管理-13- 制度,实行专人、专责、专账管理。财会人员应严格审核各 项票据,审核为有效凭证的予以入账支出,发现经济业务不 真实、不合法、不合规的票据应当立即拒绝或退回,并向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反映。第三十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
9、、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建设设施等,凡使 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应列为固定 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包括年度资产清查、资产登记、保管、购建、使用和处置制 度等;分类确定资产管理和维护方式,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 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并及时记录资 产增减变动情况。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登记承包、 租赁单位或个人名称、承包费或租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有关信息。盘盈盘亏或已出让、报废的,应当按规定及时核 销。(-)固定资产购置,严格按照年度财务预算计划购建定资产,可采用集体决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供货商 或承建商,签署购买或
10、承建合同,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竣 工验收等,并严格履行财务开支审批程序。使用财政资金购 置固定资产的,应当按照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办理。(二)固定资产折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当-14-期成本或费用。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可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折旧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合理确定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三)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定资产;提
11、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定资产。(四)定资产处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资产使用实际状况,经民主决策、按规定审批后办理处置。第三十一条在建工程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相关规定,做好工程项目建设立项审批、招投标管理、合 同管理、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及验收、项目资金管理、档案 管理等各环节具体工作。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到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权属等,应 严格执行相关部门相关政策,办理好立项审批、土地、规划 等相关手续,不得未批先建或不批而建;工程建设项目决策 应按照民主管理程序执行,涉及政府补助资金的项目先由村 集体经济组织向镇(街)职能部门提交项目建设方案。
12、在建工程完工结算须提供经确认的工程结算书。工程项 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竣工 决算手续,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15-工决算手续的工程项目,按照估计价值计入定资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按照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计提折旧。不能达到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在建工程项目完工后,根据相关规定计入经营支出或其他支出。第三十二条生物资产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集体生物资产 管理,制定管理办法,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规定核算,落实经 营管理责任。购入的生物资产按照购买价及相关税费等计价,幼畜及 育肥畜的
13、饲养费用、经济林木投产前的培植费用、非经济林 木郁闭前的培植费用按实际成本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投资者 投入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 确定,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天然起源的生物 资产的成本,可以按照名义金额确定。产役畜、经济林木投产后,应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规定进 行摊销。生物资产在郁闭或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后发生的 管护、饲养费用等支出,应当计入经营支出。收获后的农产 品视同存货进行管理。生物资产死亡毁损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 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后的差额,计入其 他支出。第三十三条无形资产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16- 形资产包括农
14、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 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非大批量购入、单 价小于1000元的无形资产,可以于购买的当期将其成本直 接计入当期费用。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委托软件公司开发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进行处理;自行研究 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照研究开发项目进入开发阶段后至 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计入无形资产原值;接受 捐赠、无偿调入、置换的无形资产,按照确定的无形资产成 本,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立无形资产台账,并从使用之日起,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经 规定程序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计入
15、其他收入,其成本 计入其他支出。第三十四条对外投资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 投资包括购买有价证券、投资设立全资企业、在其他企业中 参股、与其他单位共同投资合作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应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发展规划;制定投资计划或方案,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投资审 批权限审批同意后才能付诸实施,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对于大额投资项目,须报镇人民 政府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做好风险评估,以集体资产投资或-17- 者参股企业经营,投资数额较大的,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与合作方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 明确
16、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或合同的内容主要应包括:投资 期限、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收益结算方法、违约责任、 投资管理方法和退出机制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派人参与被投资项目的经营 管理,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投资收益能够及时收回。第三十五条对未按规定进行民主决策、报上级部门审 批而擅自决定对外投资,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遭受经济损失 的,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农村集体资产 价值进行评估:(-)数额较大或未纳入账内核算、非货币资产实行参 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合作经营的;(二)数额较大的资产进行拍卖、出售、转让、置换等 产权变更的;(三)数额较大的资产抵押的;(
17、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改制、改组、解 散及其设立或者占有份额的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五)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资产价值评估的。第三十七条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评估应当由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并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18-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当向本组织全体成员公布,并报 镇人民政府备案。第三十八条资产的处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处置是指通过出售、置换、报废等方式将其是指通过出售、置换、报废等方式将其定资产、无形资产、生物资产等所有资产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进行变更 的行为。国家投资建设但归农村集体实际管理使用的公益性设 施不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不得交易。第三
18、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农村 集体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辖区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本辖 区统一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第四十条拟进行交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属于应评估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 构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基本参考来确定 交易底价。第四十一条农村集体资产发生损失,按实际成本扣除 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后的差额,确认为资产 损失。侵占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返还;损害农村集体资产的, 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第四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
19、独立的经营权,依-19-江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 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 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 则(粤财农2022 10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遵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由本集体全体成员组成,实行家庭承包 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代表成员集体 行使所有
20、权的地区性经济组织。包括镇(街)集体经济组织, 村集体经济组织、组集体经济组织。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的 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遵循民主管理、公 开透明、成员受益、支持公益等原则开展财务活动,实现集 体资产保值增值,控制财务风险,推动集体经济发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接 受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和农业农村部门、-2- 法自主决定其资产的经营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内部家庭承包方式依法承包、 流转、经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的,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
21、的,应当依法采取招 标、公开竞投、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经营者,通过参考市场 价或评估等方式,合理确定价格,并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签 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行使 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不变。第五章 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第四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支活动必须纳入财务 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并纳入农村财务监管平台管理。严禁 个人自收自支,非财务人员不得经办财务收支事项。第四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销售、提供服务、 投资收益、让渡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和政府给予的经营性补 贴等形成的所有收入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收款票据或取 得收款凭据,并及时登记入账。第四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
22、组织的财务支出应遵循保证 重点、兼顾一般、勤俭节约、支出合理的原则。重点保障经 济发展、公益事业、民生保障性支出,压减公务性支出,控 制消费性支出。-20-第四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经营活动、日常管理、村内公益和综合服务、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等各种 支出,均应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第四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财务开支必须程序 符合规定、内容真实完整,具备合法的原始凭证和完备的审 批手续。对未按规定审批同意的开支,出纳员有权拒绝支付。大额或消费性支出应逐笔审签,小额零星支出可定期或定额 汇总审签。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开支应实行严格审批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应明确审批人员、审批权限、审
23、 批程序及相关责任等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实际情 况,在属地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并由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第四十九条上级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加强管理,严禁挪用。专项资金支出应按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进行审批。报销时除按正常支出所附原始凭证外,还应在报 销单上注明费用所使用的专项资金名称,并后附专项资金相 关文件。第五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应以效益为基 础,民主决策、科学分配,保障成员合法权益。第五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决 算前应做好资产清查,清理各项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做 好合同的兑现和结算等工作,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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