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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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委托单位:滦水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受委托单位:负责人:为了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 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 法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南京市消防条例 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行政执法事 项的规定,区消防救援大队委托镇街按下列要求行使消防行政 执法权。一、委托执法范围本镇街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消 防安全监管工作(铁路、交通、民航、森林系统监管范围除外)。二、委托执法权限受委托单位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监督检查权按照消
2、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 个人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权。对消防安全进行现场检查时, 发现单位和个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违法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二)部分行政处罚权按照南京市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至(六)项、第六 十一条、第六十六条以及南京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高 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以及南京市电梯安 全条例第六十条查处的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其中,给予警告或者五千元(含本数)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受 委托单位法制审核和审批后报委托单位盖章;给予责令停止使用、 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处
3、罚金额超过五千元的,报委托单位法制审核 和审批后盖章。依据行政处罚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对 公民处2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3000元以下罚 款或者警告等可以当场处罚的情形,可以使用简易程序处罚,由 受委托单位审批后报委托单位盖章。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 情形外,罚款统一缴纳至南京市罚没收入专户(账号:),由委 托单位向受委托单位提供缴款通知书。上述委托执法权限不包括法律规定的行政拘留处罚,委托执 法对象不包括区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三、委托执法职责(一)委托单位职责1 .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 行为;2 .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行政处罚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
4、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 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3 .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 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开展业务技能培训;4 .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负责承担相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复议、诉讼。(二)受委托单位职责.受委托单位按照委托权限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1 .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 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2 .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 单
5、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3 .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 关规定制作行政执法文书;4 .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妥善 保存执法档案;5 .每月底前按要求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 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6 .受委托单位超越委托权限或执法不规范的,应当承担相应 后果;.配合承担相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复议、诉讼。四、委托期限从 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 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到 期之后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
6、委托书;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 份分别送区司法局、区委编办备案。附件:委托执法事项清单分类明细表委托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委托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受委托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年 月日年 月日委托执法事项清单分类明细表事项名称违反的法律条款处罚依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 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 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第十六条第 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消防设施、器材、消防 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 效中华人民
7、共和国 消防法第十六条第 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损坏、挪用消防设施、 器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 施、器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占用、堵塞、封闭疏散 通道、安全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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