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辅修专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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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辅修专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跨学科复合型专业 人才的需求,满足学生多元化、个性化发展的需要,学校决 定开设辅修专业。为规范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辅修专业(以下 简称辅修专业)的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 各学院(系)根据师资力量、教学条件和学生 需求情况,开设辅修专业。辅修专业培养方案需经开设学院 (系)教授委员会审核,由学校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审定通 过后方可实施。辅修专业招生名额和招生简章需报教务处核 定后公布。第三条 辅修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总学分控制在25-30 学分之间,课程设置以学
2、科基础课和专业课为主,可适当增 加实践环节。第四条学生报名条件:(一)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二年级学生,修满主修专业 第一年的全部课程且无不及格记录,学分成绩在70分及以 上;(二)学生所选辅修专业原则上应与主修专业在本科专 业目录中不属于同一专业类。第五条 辅修专业招生程序:(一)学生申请。符合报名条件且有意修读辅修专业的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大学辅修专业申请表,经所在 学院(系)资格初审后提交辅修专业开设学院(系)报名;(二)审核备案。辅修专业开设学院(系)对报名学生 进行复审,择优选拔,并将录取名单报教务处备案。第六条 辅修专业由开设学院(系)组织教学,可采取 单独编班、插班听课等形式。为
3、避免与主修课程冲突,单独 编班教学可安排在夏季学期或假期进行。第七条学生通过学校认可的在线教学平台或以其他方 式修读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同课程,成绩合格,由本人申 请,经辅修专业开设学院(系)认定后,取得该门课程学分。第八条辅修专业取得的课程成绩单独核算,不纳入学 生主修专业学分成绩及学分绩点计算。第九条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修读一个辅修专业,学生主 修专业学业结束,辅修专业学习同时终止。第十条修读辅修专业学生在规定学习期限内,修满培 养方案规定学分,达到培养要求,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若未能修完全部课程,其已取得的课程成绩记入学业成绩档 案。第十一条 修读辅修专业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系)按 照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个人档案,并纳入学生学籍档案管理。第十二条辅修专业依据学校有关政策收取学费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释。原大学辅修制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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