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备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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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备案实施机关:南通海事局及所属海事处(依授权)受理部门:南通海事局政务中心及所属海事处政务窗口(依授权)申请人: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具备条件:1 .作业单位具备相应资质;.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已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2 .船舶污染物的处理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提交材料:1 .接收作业单位的资质证明(已存档备查的,可提供单位名称替代);.污染物接收单证复印件;2 .船舶污染物处理情况(包括处理方案、处理单位资质证明、处理报 告等)。办理依据:1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污染物处理的规定处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
2、并每月将船舶 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处置的作业,应当在相应的记录簿内规范填 写、如实记录,真实反映船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数量、处置过程和 去向。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不需要配备记录簿的,应当将 有关情况在作业当日的航海日志或者轮机日志中如实记载。船舶应当将使用完毕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在船舶上保留2年;将使用完 毕的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记录簿在船舶上保留3年。办结期限:当场办结办理结果:材料齐全的,予以备案。收费标准:不收费注意事项: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 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及签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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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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