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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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 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阵地。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 方针,加强学生的管理和引导,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维护正常学习、生活秩序,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培养更 多优秀人才,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学生公寓。第三条学校按照学生公寓物业管理和学生教育分工与 合作的原则,体现“重心下移、以院系为主”的管理思路, 学生公寓的物业管理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学生教育由学生工 作处牵头负责,各院系具体组织实施。后勤管理处下设学生 公寓服务中心。第四条在教育、管理、服务过程中,学校各相关职能部 门、各教学单位要全面、真
2、实、深入地了解学生情况,努力 把解决学生的思想问题与解决生活问题结合起来,把教育管 理学生与服务学生结合起来,维护学校稳定,促进学校发展。第二章学生公寓的管理组织及主要职责第五条学生公寓管理由物业管理和学生教育两部分构 成。物业管理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包括管理员聘任与考核、 公寓卫生、纪律的检查与反馈,设施设备的管理及维修维护, 赔。第八章学生假期留校住宿管理第四十七条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因路途遥远难以回家等 特殊情况需留校住宿的学生,需向所属院系提出申请,填写 学校大学生假期留校住宿申请表,并报后勤管理处备案。第四十八条参加学校组织的假期社会实践、校内组织的 各类假期辅导班等,由活动组织单位提出申
3、请并办理相关的 审批手续。第四十九条申请假期留校住宿的学生和中途希望回校 住宿的学生,均需在每学期学校规定放假之日前三个工作日 内,向所属院系提出申请并报后勤管理处。第五十条为保证留校住宿学生在假期中的安全,凡留校 学生应由中心统一集中安排住宿。第五十一条假期留校住宿的学生须自觉遵守学校学生 公寓管理规定,严禁留宿外来人员,严禁违章用电。对于 不服从管理、违章违纪的个人,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 律处分。第九章水电管理第五十二条公寓内学生用电实行“定额使用、超额收费” 的制度。第五十三条公寓内每位学生每月用电定额为:8度。第五十四条水电收费-10 -1 .学生公寓服务中心负责学生公寓区域内的水
4、电服务 和用电超额收费工作。超额部分按居民用电收费标准向使用 人收取。2 .使用人应按时交纳超额电费。逾期或无故不交纳的, 将停止供电。3 .积极提倡节约用电、人离灯熄。节约用水,随用随 开,及时关闭。杜绝长流水、常明灯现象。如发现水电设施 损坏,应及时到本楼宿管办登记报修,电气设施不得擅自修 理和拆卸。第十章公寓空调使用第五十五条学生公寓空调为冷热两用机,空调机设定温 度上限为30摄氏度,下限为17摄氏度,制冷时只有在室温 达到设置温度及其以上时空调机方可制冷,制热时只有在室 温达到设置温度及其以下时空调机方可制暖。第五十六条请使用遥控器控制空调,并妥善保管遥控器, 在长时间不使用空调时应将
5、遥控器内的电池取出,防止漏液 损坏遥控器。第五十七条空调用电使用专用线路、专用插座,请在确 保插头插牢的情况下开启空调,切勿损坏电线和插头,以免 发生意外。第五十八条空调机在使用过程中要确保出风口的通畅, 请勿用手调节导风板或将手伸入出风口导致风轮损坏;使用-11 - 时如出现异常响声或难闻气味时应当立即停机并及时报修, 必要时应拔掉空调插头,以保障安全。第五十九条空调室内、外机组均不得悬挂、摆放物品, 切勿对室内、外机组的进出风口造成堵阻。第六十条学生应正确、规范地使用空调,并树立节约用 电的意识,合理设置制冷温度,并杜绝房间无人或开窗使用 空调的现象。第十一章奖惩第六十一条学生公寓服务中心
6、定期开展内务和规范室 评比活动,评比结果经学工处审核后公示,并报学生工作处 和各院系备案。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向学工处、 院系通报,由学工处、院系按照学校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试 行)进行处理。第十二章附则第六十三条本规定由校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试行,此前所 发布的关于大学生公寓内学生教育管理的规章制度,有与本 规定相悖之处,按本规定执行。-12 - 住宿资源的调配等。学生教育由学生工作处牵头负责,各院 系具体负责实施,保卫处、校团委等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第六条后勤管理处主要承担公寓物业和日常管理工作, 协助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和日常行为教育工作。
7、第七条保卫处对学生公寓安全工作负有指导、检查、监 督职能。负责指导制定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开展安 全教育和安全警示活动,开展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定期组织 安全大检查,处理治安案件,会同各职能部门处置突发事件。第八条各院系具体负责本院系学生在公寓内的思想教 育和日常行为教育,安排辅导员和班主任进行宿舍常规检查, 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处置突发事件;及时落实公寓服务 中心反馈公寓日常检查的问题和学生在公寓内违纪行为的 处理;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公寓内发生的重大违纪事 件和治安案件。学生在公寓内的行为表现与综合素质测评、 评优评先、入党、奖助学金评定等挂钩。第三章学生住宿与退宿第九条公寓服务
8、中心根据宿舍资源情况,统一安排学生 的住宿。未经中心批准,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公寓, 不得擅自调换寝室的床位。第十条学生公寓实行一日三查房和卫生检查制度,每日 卫生检查结果反馈学生工作处和各院系。住校学生如严重违 反学校纪律,中心将向其所在院系通报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学工处、各院系应及时按照学校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试行), 对当事人进行处理。第十一条确有特殊原因要求在校外住宿,须由学生向院 系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学工处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二条因病或其它原因休学的学生,离校前应经中心 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予保留。复学后由中心另行安排。第十三条因毕业、外出住宿、退学及其它原因须离校者,
9、 应及时办理退宿手续,在一周内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公寓。 如不能按时搬离,又不能说明原因而造成的损失由住宿者本 人负责。第十四条应办理退宿手续,但又未按期办理的,造成的 个人财产损失由住宿学生本人负责。第十五条对已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如有特殊原因,确 需临时住宿的,需向所属院系申请,并报中心审批。第十六条中心因学校基建、维修等工作需要,可对学生 现住宿进行调整。对因未报到、毕业、休学、退学和外出住 宿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中心将及时加以调整,有关人员应 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入住。第十七条假期需要留校住宿的学生,需在假期开始一周 前,由活动组织单位办结留校住宿申请。中心将按规定为其 办理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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