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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银行信用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提供全面优质 的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东莞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东莞银行(以 下简称发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授信额 度,持卡人可在授信额度内先用款后还款的支付工具,具有消费、 分期交易、转账结算和存取现金等功能。第三条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 等级和产品功能、服务不同分为普通卡、金卡、白金卡、钻石卡 等;按币种不同分为单币卡、外币卡和双币卡;按信息存贮介质 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磁条和芯片复合卡;按加入的 卡组织不同分为银联卡、Vi
2、sa卡;按照是否联名分为联名卡和非联 名卡;按是否制作实体卡版分为实体卡、非实体卡(或称“数字 卡”)。第四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担保人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第五条 持卡人个人名下的各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分期 付款汇总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现金提取授信额度等,均 受发卡机构对持卡人设定的总授信额度上限管控。第六条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申请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的申请者本人,如无特(二)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持卡人的用卡记录、资信状况变化 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调整其信用卡的授信额度。(三)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欠款的,发卡机构有权 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催收、依法追索欠款
3、并停止持卡人卡片的使 用;有权从持卡人在东莞银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相应款项。U!)持卡人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章程和领用合约约定的,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 卡片的使用而不必预先通知,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信 用卡;如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 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五)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用卡 的,发卡机构可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 但对因此而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六)发卡机构有权要求芯片(IC)信用卡持卡人遵守发卡机构关于该卡的相关规定。(七)发
4、卡机构有权对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计入其信用 卡账户,具体标准以发卡机构公布为准。(A)发卡机构有权要求持卡人对透支交易提供用途证明。(九)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信用卡遗失、信用卡不能正常使 用和其他持卡人损失的,发卡机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三条发卡机构的义务(一)发卡机构向申请人或持卡人提供信用卡使用的有关资 料,包括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等。(二)发卡机构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向持卡人提供 咨询、查询、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并对持卡人关于账务 的查询给予答复。(三)对有交易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但账户有未清偿欠款 的,发卡机构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但 若
5、自上月账单后,信用卡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发卡机构已与持 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四)发卡机构应依法对持卡人的信息保密,未经持卡人同 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 发卡机构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情况的除外。第三十四条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一)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发卡机构,持卡人享有按照发卡 机构规定的使用信用卡的权利。(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三)持卡人有权享有发卡机构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 务,并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四)如有需要,持卡人可主动向发卡机构免费索取12个 月以内的
6、纸质对账单(索取12个月以上的纸质对账单则需支付 账单补印费),或通过发卡机构有关服务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 况。(五)持卡人对信用卡账户及其交易情况有疑问的,有权在 规定时间内向发卡机构提出协助查询或调阅签购单副本等要求, 若经查询交易确为持卡人所为,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第三十五条申请人、持卡人的义务(一)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资料,如发卡机构认为有需要,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符合条 件的担保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同意发卡机构向相关单位或机构提 供其有关资料。(二)持卡人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身份证件号码)有所变更时,须及时到发 卡
7、机构或与发卡机构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应自行承担由 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持卡人同意发卡机构可通过短信或电子邮 件方式向其发送与信用卡有关的信息,并保留终止发送的权利。(三)发卡机构按规定或持卡人资信状况调整持卡人授信额度后,如持卡人不愿调高其授信额度,应及时向发卡机构提出恢 复其原有授信额度,但仍需清偿已经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及费 用。(四)持卡人应承担其信用卡(含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 债务,并在发卡机构规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全部交易款项、利息及 费用。持卡人不得以与特约单位或受理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 付所欠发卡机构的款项,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 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
8、务,不得利用信用卡从事洗钱 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活动。(五)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卡号、有效期、卡片背面签字栏数字信息等卡片信息、查询密码、交易密码、短信验证码、 交易凭证和身份证件等,一旦卡片丢失或密码等信息泄露应及时挂 失。若因卡片相关卡片信息、密码或短信验证码等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六)信用卡只限申请表中填列的申领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或转让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否则应自行 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七)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 他人盗取。持卡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 及时向发卡机构查询。持卡人不
9、能以未收到对账单、未接到通知 为由,拒绝向发卡机构偿还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八)持卡人应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本金、 利息、年费、手续费等费用并按照约定承担违约金,不得以与商 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 项。如遇信用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发卡机构确认交易 真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九)持卡人如申请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应遵守相应分期业务品种的条款及细则,相关的条款及细则以本行最新公布为 准。(十)为防范风险,保障发卡机构、持卡人的利益,持卡人 应配合发卡机构及特约商户完成风险防范操作。(十一)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持卡人名下信
10、用卡内资金所 导致的后果均由持卡人承担。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领用合约和发卡机构相关业务规定执行。信用卡交易及有 关争议处理还须执行中国银联、Visa等银行卡组织或公司的规 定。第三十七条 发卡机构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发卡机构将报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发卡机构将提前通知(发卡机构有权根据实 际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通知,具体可供选择的 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告知、 短信通知、邮寄信函、报刊公告等)持卡人,修改或调整后的章 程自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
11、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 使用信用卡,持卡人如对章程变更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信用 卡,应在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 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变更。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日起施行,原东莞银行信用卡 章程同时废止。殊说明,包括主卡申请人和附属卡申请人。“持卡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个 人。个人卡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账户授信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 核定、在发卡机构允许的有效期内信用卡可使用的循环额度和非 循环额度的最高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和专用额度。“循环额度”是指在单个账单月里用卡透支占用的授信额
12、 度,该额度在还款后即可恢复。循环额度包括固定额度及临时额 度。“非循环额度”是指一次性授信使用的授信额度,还款后额 度不可重复使用。非循环额度一般为专用额度。“透支”指持卡人使用发卡机构为其核定的授信额度进行支 付的方式,包括消费透支、取现透支、转账透支和透支扣收等。“银行记账日”指发卡机构根据持卡人发生的交易将交易款 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 年费、手续费、追索费,下同)、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 期。“账单日”指发卡机构定期对持卡人的交易款项、费用等进 行汇总,结计利息,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的日期。“还款日”指持卡人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银行记账日 期。
13、“到期还款日”指发卡机构规定的信用卡持卡人应该偿还其 全部应付款项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免息还款期”指对于信用卡持卡人,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 易外,其他非现金类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 之间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时间段。“全部应付款项”指截至当前账单日,信用卡持卡人累计在 发卡机构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款项,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信用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 日(含)前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含上一期账单中所有最低还 款额未还部分、信用额度内其他未还消费的10%、超限部分、预 借现金、费用、利息、分期分摊金额等,以对账单记载为准。“违约金”指信用卡持卡人未能在
14、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 最低还款额,按约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款项。第二章发行对象、申领条件及手续第七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状况良好,年满 18周岁的中国居民、常住境内的外国人及港澳人士,均可凭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向发卡机构申领个人主卡,还可凭主 卡(仅限于可办理附属卡的卡产品)为特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领附属卡。附属卡申请材料 必须由主卡持卡人以亲自签名、客服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或持卡 人和发卡银行双方均认可的方式确认。主卡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 卡人对主卡账户项下和附属卡账户项下发生的一切债务负有连 带清偿责任。主卡持卡人可以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但
15、附属卡注 销后,主卡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仍就附属卡账户项下发生的 一切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第八条 申领信用卡应先阅读及了解本章程,并按发卡机构 规定真实、正确、完整填写申请表且本人亲自签名确认,且确认 履行东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并按发卡机构要求提供相关 资料,并充分了解且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信用卡账 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信用卡 账户。申请人向发卡机构提交申请资料后,即视同同意并授权发 卡机构为审核其信用卡申请或对已批核的信用额度进行后续风 险管理或为申请人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直至账户注销终止为 止,可向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
16、信机 构及其他合法机构了解和查询其资产、资信、个人信用等情况, 并保留相关资料。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发卡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金 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不良 信息)。申请人同意发卡机构出于为申请人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 的视情况向发卡机构附属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东莞银行全资子 公司、控股子公司等)、与发卡机构有关系的服务机构、代理人、 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卡合作方、相关资信机构以及其他发卡机构 认为必要的合作机构提供申请人信息。发卡机构承诺将要求接收 披露资料的合作机构对申请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第九条 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及资信状况等有 权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是否
17、同意申领人的领卡申请,确定 领卡种类以及领卡人的授信额度等。发卡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 后,无论是否予以发卡,申请表以及相关申请资料均不予退回。第十条 信用卡允许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或质押等。 如提供担保的,相关当事人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保范围追溯为持卡人在其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 账户授信额度内透支及超账户授信额度透支的本息、违约金、各 种手续费及追索费等费用)。第三章 信用卡账户管理及申领使用第十一条信用卡卡片有效期为5年,本章程、领用合约及 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信用卡继续有效。如持卡人到期需要继 续使用,应办理到期更换新卡手续。已过期的信用卡,持卡人在 按照发
18、卡机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前不能继续使用(收入款项除 外),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如持卡 人未及时办理更换新卡手续而造成信用卡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 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信用卡的, 持卡人需偿还透支本息及有关费用后及时办理销户手续。第十二条发卡机构有权对信用卡的授信额度设定支用期限,具体支用期限以发卡机构通知为准。在有效期内发生的额度 支用,其偿还期限不受额度有效期是否届满的限制。第十三条发卡机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有权决定更换新卡或更换卡片种类、续卡标准和是否收 取年费等,但持卡人提出到期不续卡、不换卡和销户的除外。第十四条 银联
19、卡使用人民币为记账币种,持卡人在境内外的所有交易均按照中国银联及收单银行有关规定折算成人民币 记入信用卡账户。Visa卡使用指定币种为记账币种,并以记账 币种授权该交易,将交易款项、计收利息以及相关费用等根据 Visa卡组织清算当日规定的汇率折算为记账币种金额,按信用 卡记账日前一工作日东莞银行公布的外汇卖出牌价以自动购汇 方式折算为人民币记入信用卡账户,持卡人须承担可能产生的汇 兑风险、损失和相关机构收取的跨境交易费、货币转换费等费用。 持卡人还款时只能以现金存入或转账方式向账户存入人民币。第十五条 持卡人可根据其申请的卡片种类在中国银联或 全球Visa指定的商户购物消费;在境外带有银联、V
20、isa相应受 理标识的自助机具上提取当地币种现金;在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 识的自助机具或本行指定的取现网点、自助机具上提取人民币现 金,并享受其他服务。第十六条 持卡人领取信用卡后,应立即在卡背面签名栏签 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该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 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凭交易密码消费仅适 用于中国银联境内或境外部分指定商户的消费,Visa或境外中 国银联可能不提供交易密码进行信用卡消费的服务,因此,持卡 人即使设置了密码,其通过Visa或境外中国银联进行的消费仍 有可能无须输入密码进行。在未使用密码交易的情况下,由持卡 人本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所
21、有使用密码完 成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所有电子现金账户交易均视 为持卡人本人交易,因电子现金账户交易而产生的责任由持卡人 承担。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数 据,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 境下通过互联网进行信用卡交易,否则持卡人对该卡在互联网上 所使用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第十七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的消费、取现、转账等交易须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发卡机构、特约单位及银行 卡组织或公司等的相关规定。持卡人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业 务,应遵守发卡机构电子银行业务的相关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定。第十八条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持卡人现
22、金存入或以合法 收入转账存入。第十九条 持卡人需修改、重置交易密码,应按发卡机构指 定的方式进行操作。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按发卡机构规定的 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第二十条 持卡人遗失信用卡的,应立即通过发卡机构提供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或到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办理挂失, 挂失手续办妥后即生效。挂失生效前所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 担,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发卡机构存在法律、法规规定 的过错或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 占有的,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持卡人存在欺诈、串 通他人欺诈、套现、洗钱或其他违法、不诚信行为,或者不配合 发卡机构调查情况的,由持卡
23、人承担所有责任。挂失后如需补办 新卡,可按照规定办理补办手续。第二十一条 芯片(IC)卡、磁条和芯片复合卡具备电子 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有余额上限,不计息、不挂失、不透 支、不可取现、不设密码、具有圈存、脱机小额支付和查询等 功能。第二十二条 信用卡透支应当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 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第四章计息和收费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付款 项,则无需支付消费交易透支利息。持卡人使用授信额度取现及 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第二十四条持卡人可按照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全额还款的,不享受免息 还款期待遇。第二十五条持
24、卡人应承担主卡及其附属卡所发生的全部 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费用(年费、分期手续费、预借现金手续 费、违约金等)、利息、分期付款摊分本金、透支款。第二十六条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还款,按以下还款顺序原 则进行还款:第一还款顺序原则:先还已出账单,再还未出账单。第二还款顺序原则:90天以内的账单还款顺序为利息一各 项费用一本金;超过90天以上的账单还款顺序为本金一各项费 用一利息。第三还款顺序原则:先还循环授信额度透支业务产生的应还 款项及各项账户费用,后还非循环授信额度分期业务产生的应还 款项。非循环分期额度部份的应还款项,按业务发生时间先还旧 后还新。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
25、应还款 项的,其当期账单上本期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 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发卡 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八条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 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日利率为0.05%,对应的年化利 率为18.25% (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持卡人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 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按月 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还清最低还款 额的,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 分,还应按5%支付违约金。第三十条 发卡机构对信用卡账户中的溢缴款及电子现金 账户余额不计付利息。第三十一条 发卡机构向申领人核发信用卡后,将按照对外 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及收费标准向持卡人收取透支利息及年 费、相关交易或服务手续费、违约金等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如 有变动,以发卡机构最新公告为准。第五章信用卡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二条发卡机构的权利(一)发卡机构有权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申请人资信、财产及相关情况,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索 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有权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资料 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同意发卡以及发卡的种类授信额度,对未批 准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均不予退还。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