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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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出卖人:买受中华人民共与国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二。一四年四月以上第1、2、3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有欠费用;第4、5、6、7项 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假如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1)以上设施中第1、2、3、4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 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第7项未按时达到交付
2、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 金。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有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 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2) 。(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1 .小区内绿地率:年一月日达到;2 .小区内非市政道路:年 月 日达到;3 .规划的车位、车库:年月日达到;4 .物业服务用房:年 月 日达到;5 .医疗卫生机构:年月日达到;6 .幼儿园:年 月 日达到;7 .学校:年 月 日达到;8 . ;9 . 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 .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2 .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3 .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
3、述约定条件的,。4 .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5 .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欠于本项目内有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第十一条交付时间与手续(-)出卖人应当在 年月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二)该商品房达到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 满前 日(很多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与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 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九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 件或者者出示的
4、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九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 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二条处理。(三)查验房屋1 .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有关税 费或者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与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2 .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与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者开裂等;(2)管道堵塞;(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5) ;3.查验该商品房后双方应当
5、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 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 ;。第十二条 逾期交付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时间将该 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1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与(2)不作累加)。(1)逾期在 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八条第1 (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 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八条第1 (1)项中的比率)。(2)逾期超过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
6、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 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 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 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 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1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2 . 。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方式第十三条 面积差异处理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测绘报 告,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下列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 差的
7、,双方同意按照第 种方式处理。1.根据第六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 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 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 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 款由出卖人
8、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 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二实测套内建筑面积-预测套内建筑面积x 预测套内建筑面积2 .根据第六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 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 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 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
9、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 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 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 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 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 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建筑面积误差比二实测建筑面积-预测建筑面积x x 1UU /0预测建筑面积(3)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3 .根据
10、第六条按照套计价的出卖人承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全面尺寸并约定 误差范围。该商品房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者有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 范围,双方约定如下:4 .双方自行约定:第六章规划设计变更第十四条规划变更(-)出卖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 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许可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出卖人应 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 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
11、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 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同意变更。(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 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 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缺失,双方约定如下:第十五条设计变更(一)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 下列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 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
12、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 权解除合同。1 .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2 .供热、采暖方式;3. ; 4. ; 5.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 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同意变更。(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 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 起,按照_%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 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缺失,双方约定如下:0第七
13、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第十六条商品房质量(-)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 国家及行业标准。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 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 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缺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 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缺失】的赔偿金。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二)其他质量问题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与施工图设 计文件的要求。
14、发现除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下列方式处 理:(1)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缺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O(2)通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 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 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 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缺 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与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
15、材料 的产品质量务必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1) 、方 式处理(可多选):(1)及时更换、修理;(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3) ;(4) 。 具体装饰装修及有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六。(四)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与民用建筑节能措施1.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标准文号:。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 隔声情况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标准文号:。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 者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由出卖人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
16、出 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 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 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缺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 出卖人承担。因整改导致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责任。2.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达到标准的 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给买受人造成缺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十七条保修责任(-)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
17、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 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全面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与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 件七。(二)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1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2 .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3 . (三)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 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能够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 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缺失由出卖人承担。第十八条质量担保出卖人不按照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约定承担有关责任的,由承担连带责任。欠
18、于质量担保的证明见附件八。第八章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第十九条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出卖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日内(不超过30日) 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将本合同登记备案情况告知买受人。(二)有关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其他约定如下:第二十条房屋登记(-)双方同意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二)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1 .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 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19、),并自 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 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 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2 . 。(三)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出卖人不承担责任。第九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一条前期物业管理(-)出卖人依法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二)物业服务时间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三)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收费计费方式为 【包干制】【酬金制】【】。物业服务费为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四)
20、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并承接物业共用部 位、共用设施设备,出卖人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备案情况 书面告知买受人。(五)买受人已全面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 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 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该商品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九。第十章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二)下列部位归业主共有:1 .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 大堂等
21、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者设备间等 结构部分;2 .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 公共绿地或者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 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3 . 。(三)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1 .规划的车位、车库:;2 .会所:;3 . 。第二十三条 税费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商品房买 卖发生的税费。因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导致买受人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增加的税收负担由 承担。第二十四条销售与使用承诺1 .出卖人承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
22、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 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2 .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与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并 按照规划用途办理房屋登记。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与设施 的使用性质。3 .出卖人承诺对商品房的销售不涉及依法或者者依规划属于买受人共有的共用 部位与设施的处分。4 .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者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具体内容见附 件十0.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与承重 结构。5 . 6 . 第二十五条送达出卖人与买受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
23、何根 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使用书面形式以【邮政快递】【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在变更之日起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买受人信息保护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公安机笑、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买受人书面同 意,出卖人及其销售人员与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或者将买受人信 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第二十七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通过消费者协4等有关机构调解;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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