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施工合同协议书范本【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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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施工合同协议书范本【最新标准版】【最新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发包方:承包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 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 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2 .工程地点;3 .工程计划批准单位及文号;4 .工程范围和内容:全部工程建筑面积 平方米。(各单项工程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第二条工程期限1 .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为一天(日历天从开工之日算起)。2 .本工程开工日期一年月日,竣工日期一年月日。3 .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签证后,工 期作相应顺延,并用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
2、限。(1)发包方在合同规定开工日期前一天,不能交承包方施工场地、进 场道路、施工用水,或电源未按规定接通,影响承包方进场施工者。(2)明确由发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未能按双 方认定的时间进场,或进场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向承包方交验 时发现有缺陷,需要修配、改、代、换而耽误施工进度者。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 使基础超深;施工方法与设计规定不符而增加工程量影响进度者。2.承包方的责任(1)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 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
3、造成的停工, 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 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3)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 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4)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总价的_%偿付逾期违约金。3.发包方有提前工期要求的,可以实行提前竣工奖,按照合同工期, 每提前一天由发包方按合同总价的奖给承包方。优良工程每平方米奖元。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如 双方属于同一部门时,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或双方不属于同 一个部门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
4、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特殊条款本合同条款如对特殊情况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 规定议定特殊条款。第十二条附则其它本合同未言明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执行。合同附件:(1)工程项目一览表(附表一);(2)全部施工图纸;(3)施工 图预算;(4)发包方负责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表二):(5)国家(或省、 自治区、市政府、计委、建委等有关单位)对工程的批准投资计划、计划 任务书等一份文件。上述附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交验,结清工程尾款
5、,保修期满后自然失效。本合同正本份,其中发包方执一份,承包方执份,副本份,分 别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银行备案。发包方(盖章):承包方(盖章):鉴(公)证意见地址:地址:经办人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鉴(公)证机关(章)委托代理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电话:电话:电挂:电挂: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签约日期:年 月日签约地点:年 月日有效期限至年 月日【工程施工合同注意事项】一、审查发包人与承包人履约情况1、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 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
6、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履约能力即费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2、对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内容有:资质情况;施工能力;社会信誉;财务情况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 能力的指标,应认真分析和判断。二、履约管理之工期(一)工期和施工进度1、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则应认定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 期。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工程监理的记录、 当事人的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等;承包人虽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则应认定开工 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若承包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
7、亦无开工报告,则应以合 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2、竣工日期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认定方法: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注 意是经盖章的验收报告的时间,不是竣工睑收备案日期,因为竣工验收备 案是由建设单位来报送);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 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未经过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 竣工日期。(二)几种影响工期的因素1、施工许可证:如未取得且未施工,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作为开工日期;但如未取得且已经施工,则一般以
8、施工开始日为开工日期。2、拖欠工程款拖欠工程款且导致停工或缓慢施工,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 误的天数及拖欠工程款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3、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 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4、图纸延误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 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5、增加工程量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 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6
9、、质量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解释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 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鉴定合格,顺延工期;鉴定不合格,视情况而定。7、建设单位的其他原因如:指定的代表未按照约定提供指令、批准,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等;隐蔽工程在 隐蔽前,施工企业发出检查通知,建设单位未及时检查等。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 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8、一周内,非施工单位原因停水、停电、停
10、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 小时9、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无法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一旦发生,要积极采取措施,阻止 和预防扩大损失,要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三、工程签证与索赔1、工程签证可以直接作为结算凭据。如进行合同审价,审价部门对签证不作另 行审查;如引起诉讼,该诉讼的性质属于权属确定的返还之诉。是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赖于其它证据。是双方对施工 实际变化的相互确认,只要签字即视为认可,不必对具体的调整内容再行 审查。2、工程索赔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T999-0201)有关索赔的程序 为: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承包人 可以按照以
11、下规定索赔: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有关证据;索赔事件发生后28(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注意工 期索赔的具体天数及其理由(施工关键线路和程序);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14)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 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发包人在接到索赔通知后28(14)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承包人进 一步补充证据和理由,发包人在28日内未予答复,视为批准索赔。若索赔事件持续发生,施工单位应持续索赔;索赔事件消失后,应综 合进行索赔。四、项目章和公章的风险1、内部公章管理、使用规范化公章的印文要备案,适用要规范。项目章的使用相对风险更大,项目 章的印文没有备案,一旦让法院看到你
12、的项目章管理混乱,也就是不具备 “排他性”,则不具备鉴定的意义。如果鉴定不具备参考价值,如果还有 其他证据链印证,很可能被判决承担责任。如果管理规范,具备排他性, 如果公章鉴定下来确认不是公司备案的公章印文,那这个案件其他的证据 链尚不足以让法庭采用高度盖然性的原则判决公司承担责任。2、建立严格的印章使用制度特别是项目章的使用和管理方面,更需要注意,需要规范使用范围、 使用权限和失效时间。因为项目章不用的工商备案,公司承担的风险更 大。所以,内部要加强管理,明确权限和范围、对使用情况进行登记。五、业主拖欠工程款时,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权问题1、权利行使主体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仅指建设
13、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 人,不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只有总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权,分包人不能主张该优先权;装饰装修合同的承包人是否具有工程优先受偿权?只能在建筑物因 装饰装修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同时发包人必须是该建筑物的所 有人。2、受偿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应当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支付的劳务报 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但对于承包人依合同向发包人主张的损害 赔偿(赔偿金、违约金等)则不应包括在内。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享有 优先受偿权的是“建设工程价款”,而按照一般人的通常理解,损害赔偿 金并不属于“价款”之列。3、关于起算时间建设工程正
14、常竣工情况下:建设工程竣工之日;建设工程无法正常竣工情况下: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此时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以“烂尾”工程折价,或者达成延期付 款和竣工的合意,以便继续履行变更后的施工合同。如果承、发包双方不 愿协商或协商不成,承包人可以在工程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优 先受偿权,但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待于建设项目的接盘、转让或 重新启动。当出现“烂尾”楼整体拍卖时,承包人应从拍卖所得财产中优 先受偿,当有新的开发商接盘“烂尾”工程时,接盘人在向承包人支付原 发包人拖欠的工程价款后方可受让项目。【提醒您注意!】:A.如果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除按进度支付部分工程款外,余 款
15、于工程竣工六个月后支付,这种约定就有可能造成承包人难以及时行使 优先受偿权。因此,在合同签约时,就应注意这个付款时间问题。B.在结算过程中延误优先权的行使,导致因优先权的丧失而无法获得 清偿或全部清偿。因此,我们要注意,一旦6个月的时间即到,而工程价 款尚未确定的话,我们就要考虑发包人有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如果没有 的话,就要及时提起诉讼,要求行使工程优先受偿权。4、权利行使方式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有二 种:一是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二是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 卖。具体的行使程序:催告一一协议折价或申请拍卖(诉讼)催告: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
16、一般将催告的“合理期 限”确定为两个月以上;协议折价:并非必经程序;申请拍卖:大多数都是发生在审理程序中,法院审判实际的做法 是,承包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获得生效判决或者调解书后,向人民法院申 请执行。当然承包人也可以仲裁书为依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5、不予支持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情形:建设工程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或已被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转移的;建设工程已经出售给交纳了全部或者大部份购房款的消费者的;工程优先受偿权是优先于所涉工程上的抵押权和其他一般债权,却不 能优先于物权和具有物权期待权的购房人的权利行使。对于已经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买房人所购买的房屋,虽然该 房屋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但是为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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