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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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攻大学学生吟吩管瞰定(202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 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健 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天津工业大学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 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和研究生。其他各类学生的违纪处理参照本规定实施。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 对学生的
2、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 序正当、处分适当。第3处分的种类小运用第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学生,视情节轻 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凡持有上述内容物品的,给予警告处分;收看上述 内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复制上述内容物品的,给予记过 处分;复制并传播上述内容物品的,或出租、出售、组织多人 观看上述物品内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二)对在公共场所涂写淫秽文字、画像的,给予记过处 分。(三)散布淫秽、迷信或邪教言论的,给予记过处分;情 节严重,影响较大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四)利用视频聊天等方式参与裸聊或从事淫秽色情活动 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
3、或留校察看处分。第二十二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的,分别给予以 下处分:(一)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构成犯罪的,依据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给予相应处 分。第二十三条损坏公私财物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相应处 分:(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的,情节严重的,除赔偿损失 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 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或参与网络刷单的,视情节,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四)宣传、推介或组织引导他人参与美容贷、培训贷、 刷单贷等非法校园贷或使用他人身份证件信息办理非法校园
4、贷 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五)非法持有他人手机卡、电话卡、物联网卡、银行 卡、对公账户、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或出售、出租 上述卡或账户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第二十四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社区、公寓楼和宿舍管理 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擅自向他人转让、租借学生宿舍的,除赔偿学校有 关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二)擅自留宿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 分;留宿异性的,给予记过处分;因留宿他人或让其进入宿舍 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三)在规定的休息时间内或宿舍熄灯后,在公寓楼或宿 舍内高声喧哗、弹奏乐器、使用视听设备而不用
5、耳机等,严重 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 处分;带头起哄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四)非法持有、私藏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 和仿真枪械的,给予记过处分;危及公共或他人安全的,视造 成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五)在公寓楼或宿舍内存有明火器具或易燃易爆等物品 的,给予警告处分;对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等 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六)在公寓楼或宿舍内向楼道或窗外乱扔玻璃瓶等物品 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危及公共或他人安全的,视造 成后果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七)存有学校在公寓楼或宿舍内禁止使用的各种
6、电器设 备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或使用的,给予严重警 告或记过处分。(八)尾随他人、翻越闸机进出公寓楼或进出非本人居住 公寓楼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九)有其他违反学生社区、公寓楼和宿舍管理的行为 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第二十五条 扰乱校园公共秩序,视情节,给予以下处 分:(一)破坏草坪、攀折花木的,除适当的经济赔偿外,给 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图书馆、会场、食堂、游泳池、浴池等公共场所 聚众拥挤、起哄闹事,扰乱秩序,经劝告不听的,视情节轻 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三)在校园内故意摔砸、敲打、焚烧各种物品等扰乱正 常秩序的,给予
7、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四)在操场、湖区、草坪等公共场所聚餐喝酒,有破坏 环境卫生的行为,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五)翻越或破坏校园围墙、栏杆、校门等合围设施的, 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六)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冒用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 开展活动的组织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 校察看处分;积极参加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第二十六条 违反学校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中甲类传染 病,或乙类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等有关规定而制定的学校相关 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 分:(一)违反
8、学校特定时期校园进出管理规定的;(二)故意隐瞒个人行程或编造虚假信息的;(三)隐瞒疾控通知不及时报告学校的;(四)不遵守传染病防控相关规定或拒不配合相关工作, 给学校或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构成违法行为的, 依据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以下 处分:(一)在公共场所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不听劝阻的,给 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 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三)侮辱、谩骂他人或者造谣、诬陷他人的,视情节轻 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过或留校
9、察看处分。(四)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 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邮件、信件,造成不良后 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六)对馆藏图书以旧换新或偷用他人证件借书的,视其 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七)私自涂改学生证、一卡通等证件的,给予警告或严 重警告;对伪造证件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 予留校察看处分。(八)私刻、伪造公章,伪造教师签名,涂改伪造成绩 单,伪造各种证书、证明、代用金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 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九)对酗酒滋事,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的,视情节轻
10、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十)持有毒品、吸毒、贩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十一)偷窥、偷拍、窃听、散布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 隐私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十二)卖淫、嫖娼或引诱、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嫖娼 的,视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十三)在校园内擅自从事未经批准的带有商业目的的宣 传、销售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十四)对有挪动或破坏消防设施、设备和私改电路等行 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十五)对引起火险、火灾的责任者,除赔偿损失外,给 予记过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 分。(十六)有违反公民道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
11、形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二十八条 在任何违纪事件中,包庇、纵容或为他人作 伪证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第二十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已受到行政机 关或司法机关处罚或强制的,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受到 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或强制的,依据本管理规定相应条款 给予相应的处分。第三十条本管理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需给 予处分的可参照本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第四章执制申诉第三十一条学生违纪处理程序(一)学生违纪事实的初步认定:学生违纪事实是指特定 的行为人实施的属于我校管辖范围、确须依照天津工业大学 学生违纪处
12、分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二)学生违纪事实的查证:从事学生工作或学校指派的 专人对学生违纪事实进行调查和取证。(三)告知和听取申辩:对学生的违纪事实调查取证后, 10个工作日内,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分意见并报学生处。学校 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向违纪学生下发处分告知书,告知 学生学校将对其作出的处理结果和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等,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同时听取学生的陈述 和申辩。(四)处分决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 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 .学生的基本信息;2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3 .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4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5 .
13、其他必要内容。(五)处分送达: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后,学生所在学院应 当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 方式送达;学生已经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学生难于联 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 之日起5天即视为送达。(六)学生申诉和复查: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 的,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 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 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 0内作出复查结论并 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 相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 可以建
14、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分的事实、依 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 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可以向天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自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 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天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 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 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分决定之日起计 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三十二条 凡被开除学籍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处分决定书由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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