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劳动合同的种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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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无效劳动合同的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 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 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
2、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 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无效劳动合同怎么认定劳动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2款也有类似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对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确认,不能由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在发生争议的时候, 任何一方都不能随便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应该立即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 法院,要求确认劳动合同的效力,等裁决书下来之后,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才能决定是否终止 劳动合同。三、确认无效劳动合同的条件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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