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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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 办法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若干 措施的通知精神,规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 新区)科技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及孵化企业的管理,促进 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和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修订)的通知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 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 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科技企业创业服务机构。第二条 孵化器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 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 地和共享设施,
2、提供政策、法律、投融资、企业管理、市场 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培训、辅导与咨询服务,以降低在 孵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 培育科技型企业和创业人才。第三条入驻孵化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孵化项目(含成果、产品)应属于国家颁布的高 新技术领域、项目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二)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 地内。(三)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 个月,或注册资金不超过500万元,或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 超过500万元。(四)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 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五)在孵企业管理团
3、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 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在孵企业员工大专以上 学历人数占企业总人数的30%以上。(六)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 不超过1000平方米,特殊领域可适当增加。(七)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属于特殊领域的 可适当延长,不超过60个月。第四条入驻孵化程序(一)企业或项目持有人要求进行孵化,需要提出书面 申请。由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服务中心)受 理,并对申请人或企业进行初步考核,上报高新区管委会审 核批准,签订孵化协议书之后,即可入驻孵化。(二)申请入驻孵化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1 .企业孵化申请表;.孵化项目的详细计划书(以下简称计
4、划书);2 .企业法定代表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资格 证、任职批准文件等资料复印件;.三证合一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 .其他需要的文件。第五条 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以下服务内容(一)提供功能设施较为齐全的孵化场所。(二)协助企业完成成果鉴定、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 术产品的认定。(三)协助企业申报专利与各类科技计划:包括中小企 业创新基金,国家、省、市火炬、攻关、新产品等各类科技 计划,争取资金支持。(四)及时向企业传达国家、省、市对企业的各项政策、 规定和通知。(五)协助企业举办各类专业技术及管理培训班,为企 业培养各类人才。(六)协助在孵企业开拓社会公共关系、整体宣传。第六条 在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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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新技术 产业 开发区 科技 企业 孵化器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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