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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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黑龙江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 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等 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的建 筑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 集、认定、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 (含代建)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 代理
2、、质量检测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及执业人员。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 全省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 度和动态信用评价体系,完善“黑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 台“(以下简称“平台”)功能,通过“平台”实施全省统一 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市(地)住建部门对建 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工作。市(地)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 信息的采集、认定、审核和投诉处理。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根据各级住建部门的委托,协 助开展信用管理工作,录入行业奖项、建设科技等良好信用信 息。第四条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3、”原 则,开展“动态评价”,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内容第五条,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包括企业信用信息和执业人 员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第六条企业基本信息包括注册登记、资质、专业技术人 员情况等信息。执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注册信息(含初始、延续、变更等 信息)、继续教育和执业状态等信息。第七条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主体在遵守工程建设 相关法律法规、业务拓展、依法纳税、质量安全、文明施工、 科技创新、绿色发展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和社会 组织等表彰或者认可形成的信息。第八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 中受到县级以上住建部门
4、行政处罚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 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第三章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认定第九条.建筑市场主体基本信息由“平台”自动采集并 直接予以认定。第十条 优良信用信息通过“平台”自动采集、建筑市场 主体申报和行业协会录入等方式采集。通过“平台”自动采集的优良信用信息直接予以认定。建筑市场主体应当自优良信用信息产生之日起15日(工 作日,下同)内完成申报(国家和部委级获奖等优良信息可以 延长至30日),申报应当同时上传相应证明材料,并对真实性、 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市(地)住建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 市场主体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建筑市场主体申报时弄虚作假 的,认定为不良信用信息。由行业协会录入的优良
5、信用信息。行业协会应当自优良信 用信息产生之日起5日内通过“平台”完成录入,同时上传相 应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建筑市场主体填报的优良信用信息和行业协会录入的优 良信用信息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应当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 议不成立的,予以认定。第十一条 各级住建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 起或其他不良信用信息产生之日起5日内将信息录入“平台”, 直接予以认定。第四章信用信息的公开第十二条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经认定后,通过“平 台“向社会公开,信用信息一经公开不得随意更改。第十三条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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