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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企业集体劳动合同格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和谐稳定 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业局的工作实际和行业特点,经双方代表平等协商一致,特制订本合同。第二条本合同的主体是电业局和该企业的全体职工。电业局(以下简称企业)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该企业的全体职工由 电业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主席代表,签订本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更 换和工会组织的换届,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第三条 本合同草案应提交 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签订。第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对
2、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应自觉依 据合同的原则和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履 行本合同和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尊重并支持工会的工 作,企业在制定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提前征求工会意见,企业在研 究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时工会主席和女职工代表应当参加或列席会议,以切 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是企业全体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工会有义务指导和帮 助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教育职工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动员和引导职工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促进企业 的改革发展,使企业的生
3、产和经营水平不断提高。第二章企业用工第五条 的企业用工制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 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人事劳动管理制度为依据。第六条企业应以劳动合同的形式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标准文本由 企业负责制作和提供,劳动合同标准文本的内容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职工与企业签 订劳动合同时,应有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在场。第七条 订立、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企 业在制定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标准文本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事先听取工会意见,征 得工会同意。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八条根据劳社部发XX8号文件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 问题的通知精神,职工全年月
4、平均工作的天数和工作时间调整为20.92天和167.4 小时,即执行国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不超过 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六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议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 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第十章合同履行及变更第三十七条本合同自正式订立之日起,履行期为3年。时间由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不得予以修改或者变更。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经双方协商谈判签订新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有 效期继续顺延二个月,新生合同的生效日期与前合同的终止日期应
5、吻合。第三十八条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有特殊情况时双方都有提出修改本合同条款要求 的权利。修改合同的过程应按平等协商的程序进行,修改后的条款,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第十一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合同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应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法律、法规 亦无明文规定的,须由双方协商解决。第四十条双方履行合同如有一方违反合同所规定的条款,按国家和政府有关法律、 法规处理。第四H一条本合同签字后应于7日内分别报送地方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 电力工会。合同自劳动管理主管部门予以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行生 效。合同正本一式5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留存备案;一份报地方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一
6、份报上级工会。合同生效后,企业和工会应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分别向各自代表的全体成员公布集体劳动合同二本集体合同由(以下简称“企业)与(以下简称“工会)双方在自愿和 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依法签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和工会签订本合同,用以明确和调整双方合作共事的权利 和义务的关系。第二条 工会代表职工整体的利益,依据本合同的规定,指导职工正确处理和企 业的劳动关系,并监督和调整这种关系。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与本 合同相悖。第三条 本合同是双方为促进企业发展,尊重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应遵守的共同准 则。双方在有
7、关法律法规范围内,遵守不低于有关职工就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 劳动保护、生活福利、退休养老和各种节假日等方面的规定,并努力提供尽可能高的 水平和标准。第四条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力,在研究决定 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听取工 会的意见。企业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及与职 工利益有关的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第五条工会有义务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支持企业的合法权益,教育 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协助企业合理使用各项 基金,配合企业组织开展合理化
8、建议、技术革新,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 发展。工会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企业董事会会议。第二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六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以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实行本企业工作制 度。第七条 企业执行定时工作制的,企业安排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 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企业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企业由于工作需要,经 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 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 36小时。第八条 企业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 标准工作时间。第九条
9、企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企业工作任务情况下,工作和休 息休假由职工自行安排。第十条 企业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的,应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职工相应待 遇:1 .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 .安排职工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3 .安排职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第十一条 企业有责任不断改善生产管理,严格控制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尽可 能避免或减少加班加点。长时间或长期加班以及在公休节假日大范围加班时,应征得 同级工会同意,并按法定的标准向职工另发加班工资。第十二条严重有损职工身体健康或人
10、身安全的加班,工会有权支持职工拒绝执 行。在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工会可以建议企业减少工作时间。第十三条企业执行政府规定的各类节假日制度。企业在制订本企业休假制度 时,应听取工会意见。第三章劳动保护第十四条企业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 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标准。企业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 条件的,工会有权与企业交涉,企业拒不改正的,工会可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作出处 理。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对职工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 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工会给予协助和配合。第十六条企业执行政府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企业负责
11、加强和改善劳动技 术和工业卫生、劳动防护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企业按规定向从事 尘毒有害作业的职工提供疗养机会与费用。第十七条工会支持企业劳动保护管理,配合企业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第十八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 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 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第十九条 企业依照国家规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及租赁厂房和技术改造工 程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实行“三同时”。工会有权对此提出意见进行监督检 查C第二十条 企业在引进、推广新技
12、术、新设备、新工艺时必须同时引进或采取可 靠的劳动保护措施,并对工人进行培训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一条企业根据工种岗位需要,保证供应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企业应制 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细则。企业向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发放营养补助费或提供营养补 助食品。第二十二条 每年夏暑季节,企业负责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在冬季,企业负责采 取防寒保暖措施。第二十三条企业优先保证用于改善职工生产安全和劳动条件的资金。每年由企 业提出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落实资金,组织实施。工会参与安全技术措施立 项讨论并监督实施情况。第二十四条企业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 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
13、培训和管理。工会支持企业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 的行为的惩处。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职工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 应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参与调查和提出处理建议。第四章劳动报酬第二十六条 企业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以及实际需要,确定本企业工资制度,企 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工资发放办法)的制定和变更,由企业决 定。企业在做出上述决定时,应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第二十七条 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于每日前以货币形 式支付职工工资,工资不低于人民币 元。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支付标准和办法按下列执行:O第二十八条 由于企业生产任务不足,使职工
14、下岗待工的,企业保证职工的月生 活费不低于人民币 元。第二十九条工会在每年月份根据生活物价指数和劳动力资源状况变动等因素, 向企业提出本年工资要求。董事会在讨论此类问题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企业根据 董事会的工资决议,提出分配方案。第五章保险与福利第三十条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养 老、失业、医疗和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用,工会有权予以监督。第三十一条 企业按规定每月提取工资总额20%的福利费用和7.5%的职工医疗 费用,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10%的福利奖励基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不得 挪作他用。其中用于职工福利的部分,由工会协助企业合理安排使用。企业应定期向
15、 工会提供该项基金使用情况报表。第三十二条 企业有责任改善职工文化设施和住房、膳食、医疗、托儿、交通条 件并提供其他与企业经济相适应的福利。工会支持企业为此所做的努力。第三十三条企业各项重大福利的设置、标准、实施办法,或由企业提出方案、 或由工会提出要求,均应双方同意后方可实施。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负伤、因工致残、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职业病,在治疗、 疗养、残废、死亡时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由企业支付。企业制订此类费用细则。第三十五条职工一般每年应进行体检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种应按规定定期 进行专项体检。第三十六条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按时提取和发放职工退休费用。第三十七条 企业根据保险法和有关法
16、律的规定,实行劳动保险制度,支付 职工劳动保险费用,并努力扩大保险险种。工会协助企业做好各项劳动保险工作。第六章职工聘用、教育与培训第三十八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本着择优录用的原则,有权招聘职工。企 业招工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向工会通报。第三十九条企业分别与职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在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之前,工 会和企业应指导职工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的处理。工会有权监督个 人劳动合同执行情况。第四十条 制定、修改、废止企业制度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标准文本,应听取工 会意见。第四十一条 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按劳动争议协商、调解、 仲裁和诉讼程序处理。第四十二条企业根据政府规
17、定按期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帮助职工获得和提高文 化及专业知识。企业教育管理机构负责职工岗前、岗中及转岗的教育培训。企业按年 度向工会通报教育基金使用情况。第四十三条 工会组织或协助企业开展对职工的职业道德、科学、技术、业务知 识教育,鼓励职工自学成才,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第七章劳动纪律和奖惩第四十四条企业有权制定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企业有权依据劳动纪律与奖惩 制度决定对职工进行奖励或惩罚。第四十五条 企业对于模范执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产 品开发、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提高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作 出优异成绩的职工,有权分别给予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第四十六条
18、 企业对于违反企业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可分别情 况,给予批评教育、开具过失单或不同的行政处分;也可酌情处以一次性罚款或者经济 赔偿;情节严重的,可以开除。第四十七条 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时,须征求工会意见,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的 申辩,由企业作出决定。开除职工,事先应经工会参加处分文件会签。工会认为不合 理的,有权提出异议,与企业协商解决。因生产经营条件变化,企业大规模变更职工 的工作或裁员时须征得工会同意。第四十八条各类处分由企业奖惩规章制度统一规定。企业各基层单位或部门制 定的同类制度,需经企业承认并备案。企业奖惩规章制度,应经工会同意后实施。第八章合作与联系第四十九条双方为促进
19、企业发展和维护企业与职工的利益,保证实行密切而有 效的合作。第五十条企业和工会可每月召开一次联系会议,就重大事宜和有关职工整体利 益问题进行通报和协商。必要时,可随时约见对方。双方应遵守联系会议所做出的决 定。第五十一条工会正、副主席或其代表可以应企业要求向企业通报工会开展的与 企业有关的重大活动情况。双方应经常共同或分别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五十二条双方同意采取具有凝聚力的精神或物质手段,以及通过各种公关联 谊活动,联络和密切企业领导与职工的感情。双方同意继承和发展自企业开业以来为 实现上述目的所采取的方法。第九章监督检查和仲裁第五十三条 为保证全面执行本合同,双方联合成立集体合同监督小组
20、,其成员 由工会代表、企业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本合同每年检查次,检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双方签约代表,签订代表应认真研究和处理检查结果。第五十四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首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按有关规定的仲裁程序办理。第十章合同期限第五十五条 本合同的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前 个月经双方协商签订新合同。第五十六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若签订本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致使本合同无 法履行时,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要求,另一方应给予答 复,并在7日内进行协商。第五十七条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合同一方就本合同的执行情况提出
21、商谈 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7日内进行协商。第五十八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 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一章其他第五十九条企业侵犯工会合法权益的,工会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 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十条 本合同解释权归签约双方。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国法律和政府规定 执行,或由双方另行协商后确定。第六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备案一 份。第六十二条 企业在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本合同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相关劳动 行政部门登记、审查和备案,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本合同文本
22、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 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第六十三条本合同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后,双方应当及时以适当的方式向各自 代表的全体成员公布。企业(盖章):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签订地点:工会(盖章):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签订地点:企业劳务雇佣劳动合同签订日期:年 月 日甲方:有限公司乙方:,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年 月 日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一年月日家庭住址:邮政编码:鉴于甲方业务发展的需要,雇佣乙方为 有限公司提供劳务服务,经双方协商订立正式劳务雇佣合同书如下:一、合同期限第一条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期限 年,其中试用期至 年月 日止。如双方需要,可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协商
23、续签劳务雇佣合同。如合同期已满,双方不 再续签合同,但受雇方从事的有关工作和业务尚未结束,则合同应顺延至有关工作业 务结束。二、甲、乙双方的义务和责任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承担 岗位(工种)工作。第三条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规定该岗位职责的要求和甲方对该岗位之特别规定(详见 岗位责任书)的标准。第四条乙方每周工作时间为 天,每天工作 小时;乙方应按照工作职责保证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和任务。第五条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绩效考核。第六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承接与乙方职责相关的个人业务。第七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乙方所承担工作中必需的工作条件。第八条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各类社会劳动保险费用及乙方档案,均
24、由乙方原单位保 管缴纳。第九条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附加条款。三、劳务报酬第十条甲方每月11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劳务报酬,标准为 元/月或按董事会拟定的标准额执行。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劳务报酬为转正后的80%-90%或双方约定。甲乙双方对劳务报酬的其他约定o甲方在以下情况有权扣除乙方相应额度的劳务报酬:1.因乙方的过失给甲方造成经济 损失的;2.乙方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四、合同的终止与解除第十一条合同期满如未续签,则视为劳务雇佣合同书自行终止,双方应及时办理 相关手续。第十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第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在试用
25、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甲方有关规定及按照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务合同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第十四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一)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与相关证明,并如实填写劳务人员登 记表,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并且不给予经济补偿。(二)甲方有权对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的内容对本合同具有同等 效力。(三)甲方可以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需要调整乙方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范围,劳务报 酬等事项也将做出相应调整。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安排。(四)乙方在合同期内承担的甲方工
26、程项目中的工作及责任的,在该项目未结束前, 乙方不得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职。(五)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工作绩效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甲方有权解除 或终止本合同。(六)本合同到解除日期时,乙方应按照有限公司员工手册中的离 职制度办理离职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扣除或拒绝支付乙方劳务报酬。第九条工作时间具体按电力集团公司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实施意见 执行。如在本合同期限内国家或有关部门对工作时间的规定进行调整,按新规定执 行。第十条企业和工会要合理组织和安排生产与职工休息,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工 会要主动协助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充分挖掘人员潜力,教育职工增强主人翁责任感, 保质保量的完成企业分配的工作任务
27、。企业行政积极推广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与现 代化管理手段,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劳动生产率。工会要积极引导职工学习新科技、 新技术,作合格的劳动者,不断提高劳动技能。如企业确因生产或经营需要延长工作 时间的,经与职工及所在基层工会组织协商同意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 长的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第H一条一次性加班或长期加班,以及在工休、节假日大范围加班时,必须征 得工会的同意。但在加班后应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或按劳动法规定标准支付加班 工资。第十二条 企业执行政府法定种类节假日制度,执行国家
28、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制 度。第四章劳动报酬第十三条 企业所有职工的劳动报酬按照 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资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效益工资可依据企业经济效益的变化而增减,但不得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第十四条 职工在法定休假、婚丧假期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应 依法支付工资。第十五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克扣和拖欠职 工工资。第五章保险与福利第十六条 企业应为职工提供集体福利设施(如办好职工食堂、医疗、托幼、单 身宿舍、浴室及文体活动阵地等设施)。第十七条企业在经济效益较好,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逐年改善和增加职工的福 利待遇。第十八条工会参与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
29、用方案和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 重大事项。企业每年应将福利基金提取的总数及使用情况向工会通报。第十九条 企业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 律法规,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法定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统 筹,按时足额为职工交纳各项统筹基金,免除职工的后顾之忧。并按年度将缴纳情况 向职代会报告。工会协助企业做好各项劳动保险工作,企业要支持工会举办各种补充保险及互助 互济活动。第二十条 企业在职工因工负伤、因工致残、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职业病和在疗 养、治疗、残废、死亡时,企业应按劳动保险、福利政策的规定支付费用和给予相应 的待遇。第六章劳动保护与职业卫生第二十
30、一条企业应严格执行政府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安全保护的法规和条 例,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制度,保证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 健康,不断改善和提高职工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防止、消除职业病和职业危害。企业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技术工作和劳动保护特殊工种保护工作,为职工提 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防止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第二十二条工会应支持企业加强劳动保护管理,配合企业检查、监督劳动保护 和安全卫生情况。第二十三条企业应按照电力行业有关规定和工种岗位需要,为职工配备相应的 个人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其他物品。第二十四条 每年冬、夏两季,企业负责采取防寒保暖、防暑
31、降温措施。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加强女职工四期保护和 特殊保护工作,确保女职工身体健康。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对女工及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等损坏职工身体健康的岗位的 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体检的费用由企业支付,体检由企业行政组织实施或委托工会进行。第二十七条工会支持企业教育职工遵守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 程,配合企业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管理。第七章职业培训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坚持职业培训制度,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 制定职业培训计划。企业负责职工上岗和转岗的技术培训,在岗期间定期进行业务技 能培训。企业必须向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提供专门培训,使其取
32、得特种作业资格方 可上岗。培训期间的工资、工时、奖金、福利等待遇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工会应开展对职工的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要协助企业对职工 进行科学文化、业务技术的培训,开展技术练兵活动和竞赛活动,鼓励职工自学成 才,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第三十条 企业依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清理、整顿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 标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企业制定和修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时,应征求工会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职工遵守劳动纪律, 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或者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经批评教育不改的,企业 依照或参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和惩处。
33、第三十一条 对于模范执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在完成年度方针目标生产和工作任 务、产品开展、技术改造提高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等方面作出贡献的职工,企业应给 予荣誉奖励和相应的物质奖励。对职工记功、记大功、晋级和配发奖金,由工会提出建议并会同企业研究决定;拟对职工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由工会提出建议并与 企业协商后,向上级工会推荐。评定职工奖励的工作应在每年年底前进行,如实际情况需要,亦可及时评定。配 发奖金每年宜进行一次,个别确有突出贡献而需作特殊处理的除外。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可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 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视情况轻重,可
34、给予警告、记过、 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企业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由企业行政会议 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在听取职工本人申辨后决定。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犯有重大过错的职工作开除决定时,应符合下列程序:1、企业行政提出处理意见;2、征求工会意见;3、须由企业行政会议或者专门小组联席会议讨论决定;4、开除职工须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5、书面通知职工本人Q第九章监督检查及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三条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执行,企业和工会职工代表应按人数对等的原 则联合组成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对合同执行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通过检 查
35、,及时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接受上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合同期限届满,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团 (组)长联席会议报告合同执行情况,并写出书面总结;由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并会同 有关职能部门,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考核。第三十五条在合同履行当中如发生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安全卫生等方面 的问题,一方提议,并征得对方同意,可随时召开会议进行协商谈判,达成一致协议 后实施。第三十六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议商解决,经协商不能 解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第十章合同履行及变更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自正式订立之日起,履
36、行期为 年。时间由 年月一日起至 年月日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不得予以修改或者变更。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经双方协商谈判签订新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 有效期继续顺延二个月,新生合同的生效H期与前合同的终止日期应吻合。第三十八条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有特殊情况时双方都有提出修改本合同条款 要求的权利。修改合同的过程应按平等协商的程序进行,修改后的条款,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一章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应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法律、 法规亦无明文规定的,须由双方协商解决。第四十条双方履行合同如有一方违反合同所
37、规定的条款,按国家和政府有关法 律、法规处理。第四十一条本合同签字后应于一日内分别报送地方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 电力工会。合同自劳动管理主管部门予以登记之日起日内未提出异议的, 即行生效。合同正本一式5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留存备案;一份报地方劳动行政 主管部门;一份报上级工会。甲方(签章):乙方(签章):签订地点:签订地点:年一月日 年一月一日电力企业集体劳动合同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和谐稳定的劳 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业局的工作实际和行业特点,经双方代表平等协商
38、一致,特制订本合同。第二条本合同的主体是电业局和该企业的全体职工。电业局(以下简称企业)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该企业的全体职工由 电业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主席代表,签订本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更换和工会组织的换 届,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第三条本合同草案应提交 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签订。第四条本合同生效后,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应自觉依据合 同的原则和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合 同和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尊重并支持工会的工作,企业在 制定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提前征求工会
39、意见,企业在研究有关职工切 身利益等重大问题时工会主席和女职工代表应当参加或列席会议,以切实保障职工的合 法权益。工会是企业全体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工会有义务指导和帮助职工与企业签订 劳动合同,教育职工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动员和引导职工完成 生产和工作任务,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使企业的生产 和经营水平不断提高。第二章企业用工第五条 的企业用工制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 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人事劳动管理制度为依据。第六条企业应以劳动合同的形式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标准文本由企业 负责制作和提供,劳动合同标准文本的内容应符合本合同的
40、规定。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 合同时,应有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在场。第七条订立、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企业在 制定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标准文本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事先听取工会意见彳正得工会同 后、O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八条根据劳社部发xx8号文件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 题的通知精神,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的天数和工作时间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 即执行国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40小吐不超过44小时的 工时制度。第九条工作时间具体按电力集团公司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实施意见执 行。如在本合同期限内国家或有关部门对工作时间的
41、规定进行调整,按新规定执行。第十条企业和工会要合理组织和安排生产与职工休息,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工会要 主动协助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充分挖掘人员潜力,教育职工增强主人翁责任感,保质保量的 完成企业分配的工作任务。企业行政积极推广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与现代化管理手 段,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劳动生产率。工会要积极引导职工学习新科技、新技术,作合格 的劳动者,不断提高劳动技能。如企业确因生产或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经与职工及 所在基层工会组织协商同意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 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的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
42、36小时。第H一条一次性加班或长期加班,以及在工休、节假日大范围加班时,必须征得工 会的同意。但在加班后应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或按劳动法规定标准支付加班工 资。第十二条企业执行政府法定种类节假日制度,执行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制度。第四章劳动报酬第十三条企业所有职工的劳动报酬按照 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资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效益工资可依据企业经济效益的变化而增减,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 资标准。第十四条职工在法定休假、婚丧假期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应依 法支付工资。第十五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克扣和拖欠职工工 资。第五章保险与福利第十六条企业应为职工提供集
43、体福利设施(如办好职工食堂、医疗、托幼、单身 宿舍、浴室及文体活动阵地等设施)。第十七条企业在经济效益较好,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逐年改善和增加职工的福利待 遇。第十八条工会参与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 大事项。企业每年应将福利基金提取的总数及使用情况向工会通报。第十九条企业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 律法规,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法定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统筹, 按时足额为职工交纳各项统筹基金,免除职工的后顾之忧。并按年度将缴纳情况向职代 会报告。工会协助企业做好各项劳动保险工作,企业要支持工会举办各种补充保险及互助互
44、济活动。第二十条企业在职工因工负伤、因工致残、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职业病和在疗养、 治疗、残废、死亡时,企业应按劳动保险、福利政策的规定支付费用和给予相应的待 遇。第六章劳动保护与职业卫生第二十一条企业应严格执行政府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安全保护的法规和条例, 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制度,保证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不 断改善和提高职工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防止、消除职业病和职业危害。企业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技术工作和劳动保护特殊工种保护工作,为职工提供 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防止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第二十二条工会应支持企业加强劳动保护管理,配合企业检
45、查、监督劳动保护和安 全卫生情况。第二十三条企业应按照电力行业有关规定和工种岗位需要,为职工配备相应的个人 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其他物品。第二十四条每年冬、夏两季,企业负责采取防寒保暖、防暑降温措施。第二十五条企业应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加强女职工四期保护和特殊 保护工作,确保女职工身体健康。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对女工及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等损坏职工身体健康的岗位的职 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体检的费用由企业支付,体检由企业行政组织实施或委托工会进行。第二十七条工会支持企业教育职工遵守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配 合企业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管理。第七章职业培训第二十八条企业应
46、坚持职业培训制度,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制定 职业培训计划。企业负责职工上岗和转岗的技术培训,在岗期间定期进行业务技能培 训。企业必须向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提供专门培训,使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方可上 岗。培训期间的工资、工时、奖金、福利等待遇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工会应开展对职工的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要协助企业对职工进行 科学文化、业务技术的培训,开展技术练兵活动和竞赛活动,鼓励职工自学成才,树立终身 学习的理念。第三十条企业依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清理、整顿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标准, 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企业制定和修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征求 工会意见,
47、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完成生产和工作 任务成绩显着的,或者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经批评教育不改的,企业依照或参照企业职工 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和惩处Q第三十一条对于模范执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在完成年度方针目标生产和工作任 务、产品开展、技术改造提高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等方面作出贡献的职工,企业应给予 荣誉奖励和相应的物质奖励。对职工记功、记大功、晋级和配发奖金,由工会提出建议并会同企业研究决定拟对 职工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由工会提出建议并与企业协商后,向 上级工会推荐。评定职工奖励的工作应在每年年底前进行,如实际情况需要,亦可及时评定。配发奖 金每年宜进行一次,个别确有突出贡献而需作特殊处理的除外。第三十二条对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可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 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视情况轻重,可给予警告、记过、记大 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企业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由企业行政会议讨论 并征求工会意见,在听取职工本人申辨后决定。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犯有重大过错的职工作开除决定时,应符合下列程序:1、企业行政提出处理意见;2、征求工会意见;3、须由企业行政会议或者专门小组联席会议讨论决定;4、开除职工须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