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件模板-尽职调查是一个舶来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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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尽职调查是一个舶来品,源于英美法,在20世纪90年代,以段祺华律师为代表的 中国第一批海归律师,将这一舶来品带回了中国。伴随着中西方法律交流和全球 化经济的发展,尽职调查已经发展成为中国企业并购业务中不可或缺的一个工 作。尽管说到法律尽职调查,对每一个从事并购业务的律师都不陌生,但由于 法律尽职调查带有浓重的移民色彩,缺乏成文法国家的土壤基础,加之中国律师 所受西方法律教育的背景各不相同。因此,来自五湖四海,接受不同国家法律教 育的中国律师,对尽职调查的认知也并不相同。中国律师在尽职调查过程中,由 于缺乏系统的培训和统一的标准,对于不同的业务,其调查手段、调查程序、调 查相关内容也不尽相同,导
2、致了尽职调查质量呈现出极大的差异。特别是以下几 个方面,是在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往往被忽略,需要我们重点予以关注的:1、尽职调查的时点尽职调查时点,又称尽职调查基准日,反映的是目标公司在该时点之前 的法律状况。由于法律尽职调查一般不能在一天内完成,有时候往往和财务尽职 调查一并进行,有时候在律师完成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后,仍然需要花上二、三 天时间完成尽职调查报告,那么尽职调查报告反映的究竟是哪一个时间点上公司 的状况呢,这就需要在尽职调查报告设定尽职调查时点,来清晰地告知委托人尽 职调查报告反映的时间点。特别是在一些重大收购相关项目中,收购方往往会聘 请律师、会计师甚至其他专业顾问对目标公司实施
3、不同的专业尽职调查,这就需 要律师、会计师以及其他专业顾问配合协调,尽量采用同一个时点为基础展开调 查和出具报告。这样,在起草和谈判并购合约协议时,可以有一个统一的时点, 作为固定目标公司法律状况、财务状况的交易基准时间。在并购业务中,一般收购方要求被收购方在交易后不能有实质性的资产 变动。在实践中,许多尽职调查报告出具后,并购双方可能仍能需要一段时间进 行合约协议谈判,在谈判期间,目标公司仍然在经营运作,也会发生正常的合约 和开支。那么确定一个尽职调查时点,明确在哪个时间点上公司的法律状况至关 重要。而在许多情况下,尽职调查时点却没有被考虑,也有时候法律、财务等尽 职调查各行其事,使用不同的
4、交易基准日,给随后的并购合约协议签署、权利义 务确定留下了后遗症。如果在尽职调查时能够明确一个交易时点,则一旦并购合 约协议达成,可以在合约协议中明确在尽职调查之前的目标公司状况,以及从尽 职调查时点后目标公司发生债权债务的处理,并进一步明确目标公司的资产在并 购合约协议签署后不得有实质性变更。这样,从尽职调查、合约协议谈判到合约 协议签署就形成了无缝联接。如果不明确尽职调查时点,显然在尽职调查报告出 具日和并购合约协议签署日之间存在了一个断层,在这断层中发生的公司负债如 何处理,无疑留下了一个争议隐患。因此,笔者建议律师可以和审计师以及其他专业顾问共同确定一个统一 的尽职调查时点,一般可采取
5、月尾岁末,便于核帐,并将这一个统一的时点写入 并购合约协议,明确尽职调查报告时点上目标公司法律和财务状况。2、尽职调查的假设随着并购业务的增多,许多律师在尽职调查报告前的假设条件也在增多, 在金融风暴之前的几年里,由于企业并购的频繁,以及法律相关服务市场的激烈 竞争,在很多情况下,一些律师已经没有时间去真正调查被收购方提供文件的真 实性,而是在尽职调查首页,写下了长达一页甚至更多的假设条件,在假设“被 收购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前提下,律师们写下了长达几十页的尽职 调查报告。基于这些假设条件,律师的尽职调查工作量大大降低,有的律师曾经 报出人民币6万元做10个尽职调查的超低价,但同样基
6、于这些假设条件,收购 方的风险却在增大。那么,人们不仅要问,在尽职调查中,律师究竟有没有查核 资料的责任,以及怎么样的假设条件才算是合理的假设?我们认为,原则上,律师对资料真实性的核查,应当属于律师的职责, 但不能无限制将资料真实性的核查完全归责于律师。“尽职调查” (Due Diligence)又被翻译为“审慎性调查”,其评判“尽职”的标准有两条,一是 就律师是否已尽其所能进行调查;二是这种“尽其所能”应当是在律师的能力范 围内,具有审慎性和合理性。即这种调查既是需要尽其职责,同时也是以审慎合 理为前提,不得无限制地通过假设,去减轻律师的调查责任,也不能无限制地不 合理地扩大律师的职责。举例
7、而言,在房地产并购中,一方提供的房地产产权证 书,根据目前中国法律,律师应当有能力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实,因此, 如果律师不去核实,而假设“被收购方提供产权证”的真实性,则不应被认为律 师已经“尽职”。再举一个例子,就是曾经有一家外国企业并购中国的一家工厂, 并购后不久,工厂所在地因修建高速公路发生了市政动迁。经调查,该工厂所在 位置早已列入规划市政动拆范围,而尽职调查中律师并没有向规划部门进行查 询,而由于城市规划资料是可以向规划部门申请查阅的。因此,我们认为,在这 种情况下,不能认为律师已经尽职。但是,如果是一项关于被收购方无隐性债务 的承诺,则不应要求律师就此承诺无限制在开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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