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烟筒山至长春段高速公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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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烟筒山至长春段高速公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实施烟筒山至长春段高速公路项目征 收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土地 管理条例和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烟筒山至长春段高速公路 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征收与补偿原则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 公开的原则。二、征收范围位于东方广场街道,东至黎明村村界,南至黎明村村界,西 至绕城高速,北至空地部分土地及附属设施。(附征收范围图)三、征收主体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四、征收部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
2、收经办中心五、征收期限自方案公布之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六、签约期限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七、征收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八、征收补偿标准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给 予补偿。九、房屋等地上物认定(一)有证照的房屋认定由发证机关档案核查。(二)未登记房屋的认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十、其它证照及相关手续审核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及手续由发证机关或相关部门核查认 定。十一、非住宅房屋的补偿非住宅房屋征收实施货币补偿,补偿包括有照房屋的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其他地上物及设备设施的补偿。(一)房屋及地上物补偿
3、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予以补偿。(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 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在停产停业过渡期限内 按照下列规定执行: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应纳税所得额凭证的,按照 下列公式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12 (月)X停产停业期限(月)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或者 提供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不能反映停产停业损失的,停产停业损 失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权属登记用途、建筑面积计算:登记为商 业、服务业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45元;登记为办公、生产用 途的,每月每平方米30元;登记为仓储等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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