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源南片区滨江大道以西土地储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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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源市源南片区滨江大道以西土地储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河源市源南片区滨江大道以西土地储备项目需征用源南镇风光、白田、榄坝等三个自然村部分地块房屋,项目实施红线涵盖了河源市 城南棚户区改造项目、河源市滨江南片区1491.56亩土地整治开发项 目及城南客运站用地等项目实施红线,市政府决定将上述项目整合成 河源市源南片区滨江大道以西土地储备项目予以推进。为确保项目房 屋征收工作合法有序推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 施办法(河府201744号),河源市区农村房屋征收建筑物类别 界定工作指导意见(河国土资发2014342号)等法律法
2、规的有 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房屋征收基本情况 (一)房屋征收范围:项目位于源城区源南镇风光、白田、榄坝村辖区村辖区至范围:东环路南段以北、河源大道以东、迎客大道以南、东江以西(具体位置以项目实施红线为准方(二)房屋征收部门:河源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政府)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五)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1,广东致诚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与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 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 日内
3、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 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 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 的,按照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六)签约期限内,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 议。签订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需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户口簿、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原件和复印件,房屋征收 实施单位应收回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证件材料。(七)签约期限届满,被征收人未能
4、达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 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 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应当自觉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不服该征收补偿决 定,可以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 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八)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经征收工 作人员验收后,领取补偿款,补偿工作结束。(九)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经征 收工作人员验收并算清安置房和被征收房
5、屋差价款。待安置房交付时, 房屋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双方结清差价后,安置房交付,补偿工作结 束。(十)公布补偿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并将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四、其他有关事项(-)被征收房屋的水、电、(-)被征收房屋的水、电、定电话、有线电视、信息网、管道燃气等迁移、转户、销户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到有关部门申请办 理,并负责结清已使用的水、电、燃气等费用。(二)征收房屋涉及的中学生、小学生,需要异地就学的,可以 在现居住地学校就读;需要过渡临时就学的,可以在临时居住地学校 就读;需要回迁就学的,可以在回迁居住地学校就读。学生居住地教 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
6、排办理已在校学生的转学工作,所在学校不得 收取择校费或者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拒绝学生入学和收取其他费用。(三)被征收房屋的注销登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被征收 房屋拆除后30日内,持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房屋所有权证书、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征收产权不明确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征收,待 产权明确后再补偿给产权所有人。(五)本方案未列明事项按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 实施办法(河府201744号)及市政府相关文件执行。五、办公地点 办公地点位于源城区源南片区滨江大道以西项目指挥部。2
7、 .河源市勤信土地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河源市鑫安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3 .河源市大川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河源市德颐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4 .深圳市同致诚土地房地产估价顾问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河源市正大资产土地房地产估价顾问有限公司;5 .广东天宇公估土地房地产评估与规划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六)评估时点及办法: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委托 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本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行分户评估。(七)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12个月内。(八)搬迁腾空房屋期限:签订协议之日起30日内。二、征收补偿(-)补偿原则与范围:1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
8、包括:(1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 )因征收房屋造 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2 .征收范围内建筑物性质的认定工作由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市国土资源局、源城区政府共同负责。3 .对认定为合法家庭住房、祖屋、农业生产设施及其他建筑的, 按照本补偿方案给予补偿安置。(二)征收补偿方式:被征收人的合法家庭住房及祖屋可以选择 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即上楼安置);农业生产设施及其 他建筑等按市场评估价只能采取货币补偿方式。1 .货币补偿(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由被征 收入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
9、办法X建 房(2011) 77号)评估确定。(2 )其他补偿、补助费用临时建(构)筑物(不超过批准期限的X地上附着物及室内自 行装饰装修等的补偿按照重置价评估给予货币补偿。2 .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提供相应数量的 产权调换房屋(以下简称安置房)供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1 )产权调换的原则与标准:征收单家独院房屋(单层硅结构)按1 : 1.25的建筑面积进行 调换;磴结构两层以上(含两层)的第一层按1 : 1.15的建筑面积进 行调换,第二层以上(含第二层)按1 : 1.05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 砖木、瓦结构的第一层按1 : 1.15的建设面积进行调换,第二层以上
10、 (含第二层)按1 : 1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实行产权调换后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不另作补偿,附属设施实行 货币补偿。征收房屋中的技术层(含夹层、阁楼)如属于原建筑物整体结 构和布局或者经报建批准,层高超过2.2米;楼底高度不少于2.4米(即自然层高不少于4.6米)的,可计算产权面积,按1 : 1的比例 调换产权面积;层高不足2.2米的,不作产权调换,只按市场评估价 格给予货币补偿。征收砖木瓦房屋第二层(含第二层)其檐高不足2.2米,墙高2.2 米以上的,可当一层作产权调换或作货币补偿;墙高不足2.2米又超 过L6米的,按50%折算建筑面积作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墙高1.6 米以下的,只作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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