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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版GMP培训教材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卫生部令第79号)中华人民共与国卫生部 令第79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已于2010年10月19日经卫生 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部 长 陈竺二o年一月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与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第二条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应当涵盖影响药品质量的 所有因素,包含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第三条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与质量操纵的 基本要求,旨
2、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与混淆、差错等 风险,确保持续稳固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与注册要求的药品。第四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 为。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一节原则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的有 关安全、有效与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操纵及产品放行、 贮存、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符合预定用途与注册要求。第六条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不一致层次的人 员与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第七条 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与设备,为实 现质
3、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一节原则第七十一条 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改造与保护务必符合预定用途,应 当尽可能降低产生污染、交叉污染、混淆与差错的风险,便于操作、清洁、保护, 与必要时进行的消毒或者灭菌。第七十二条 应当建立设备使用、清洁、保护与维修的操作规程,并储存相 应的操作记录。第七十三条 应当建立并储存设备采购、安装、确认的文件与记录。第二节设计与安装第七十四条生产设备不得对药品质量产生任何不利影响。与药品直接接触 的生产设备表面应当平整、光洁、易清洗或者消毒、耐腐蚀,不得与药品发生化 学反应、吸附药品或者向药品中释放物质。第七十五条 应当配备有适当量程与精度的衡器、量具、仪器与仪表。第
4、七十六条应当选择适当的清洗、清洁设备,并防止这类设备成为污染源。第七十七条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品或者容器造成污染, 应当尽可能使用食用级或者级别相当的润滑剂。第七十八条 生产用模具的采购、验收、保管、保护、发放及报废应当制定 相应操作规程,设专人专柜保管,并有相应记录。第三节保护与维修第七十九条设备的保护与维修不得影响产品质量。第八十条应当制定设备的预防性保护计划与操作规程,设备的保护与维修 应当有相应的记录。第八十一条经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设备应当进行再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 用于生产。第四节使用与清洁第八十二条要紧生产与检验设备都应当有明确的操作规程。第八十三条 生产设备应当在确
5、认的参数范围内使用。第八十四条应当按照全面规定的操作规程清洁生产设备。生产设备清洁的操作规程应当规定具体而完整的清洁方法、清洁用设备或者 工具、清洁剂的名称与配制方法、去除前一批次标识的方法、保护已清洁设备在 使用前免受污染的方法、已清洁设备最长的储存时限、使用前检查设备清洁状况 的方法,使操作者能以可重现的、有效的方式对各类设备进行清洁。如需拆装设备,还应当规定设备拆装的顺序与方法;如需对设备消毒或者灭 菌,还应当规定消毒或者灭菌的具体方法、消毒剂的名称与配制方法。必要时, 还应当规定设备生产结束至清洁前所同意的最长间隔时限。第八十五条已清洁的生产设备应当在清洁、干燥的条件下存放。第八十六条
6、 用于药品生产或者检验的设备与仪器,应当有使用日志,记录 内容包含使用、清洁、保护与维修情况与日期、时间、所生产及检验的药品名称、 规格与批号等。第八十七条生产设备应当有明显的状态标识,标明设备编号与内容物(如 名称、规格、批号);没有内容物的应当标明清洁状态。第八十八条不合格的设备如有可能应当搬出生产与质量操纵区,未搬出 前,应当有醒目的状态标识。第八十九条 要紧固定管道应当标明内容物名称与流向。第五节校准第九十条应当按照操作规程与校准计划定期对生产与检验用衡器、量具、 仪表、记录与操纵设备与仪器进行校准与检查,并储存有关记录。校准的量程范 围应当涵盖实际生产与检验的使用范围。第九十一条 应
7、当确保生产与检验使用的关键衡器、量具、仪表、记录与操 纵设备与仪器通过校准,所得出的数据准确、可靠。第九十二条应当使用计量标准器具进行校准,且所用计量标准器具应当符 合国家有关规定。校准记录应当标明所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名称、编号、校准有效 期与计量合格证明编号,确保记录的可追溯性。第九十三条 衡器、量具、仪表、用于记录与操纵的设备与仪器应当有明显 的标识,标明其校准有效期。第九十四条 不得使用未经校准、超过校准有效期、失准的衡器、量具、仪 表与用于记录与操纵的设备、仪器。第九十五条 在生产、包装、仓储过程中使用自动或者电子设备的,应当按 照操作规程定期进行校准与检查,确保其操作功能正常。校准与检
8、查应当有相应 的记录。第六节制药用水第九十六条 制药用水应当适合其用途,并符合中华人民共与国药典的 质量标准及有关要求。制药用水至少应当使用饮用水。第九十七条 水处理设备及其输送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行与保护应当确保 制药用水达到设定的质量标准。水处理设备的运行不得超出其设计能力。第九十八条纯化水、注射用水储罐与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当无毒、耐腐蚀; 储罐的通气口应当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管道的设计与安装应当避 免死角、盲管。第九十九条 纯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备、贮存与分配应当能够防止微生物的 滋生。纯化水可使用循环,注射用水可使用70以上保温循环。第一百条应当对制药用水及原水的水质进行定期
9、监测,并有相应的记录。第一百零一条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对纯化水、注射用水管道进行清洗消毒, 并有有关记录。发现制药用水微生物污染达到警戒限度、纠偏限度时应当按照操 作规程处理。第六章物料与产品第一节原则第一百零二条 药品生产所用的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应当符 合相应的质量标准。药品上直接印字所用油墨应当符合食用标准要求。进口原辅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进口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三条应当建立物料与产品的操作规程,确保物料与产品的正确接 收、贮存、发放、使用与发运,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与差错。物料与产品的处理应当按照操作规程或者工艺规程执行,并有记录。第一百零四条物料供应商的确定及变更应当进行质
10、量评估,并经质量管理 部门批准后方可采购。第一百零五条物料与产品的运输应当能够满足其保证质量的要求,对运输 有特殊要求的,其运输条件应当予以确认。第一百零六条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与印刷包装材料的接收 应当有操作规程,所有到货物料均应当检查,以确保与订单一致,并确认供应商 已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物料的外包装应当有标签,并注明规定的信息。必要时,还应当进行清洁, 发现外包装损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物料质量的问题,应当向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 进行调查与记录。每次接收均应当有记录,内容包含:(一)交货单与包装容器上所注物料的名称;(二)企业内部所用物料名称与(或者)代码;(三)接收日期;(四)供
11、应商与生产商(如不一致)的名称;(五)供应商与生产商(如不一致)标识的批号;(六)接收总量与包装容器数量;(七)接收后企业指定的批号或者流水号;(八)有关说明(如包装状况)。第一百零七条物料接收与成品生产后应当及时按照待验管理,直至放行。第一百零八条物料与产品应当根据其性质有序分批贮存与周转,发放及发 运应当符合先进先出与近效期先出的原则。第一百零九条使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的,应当有相应的操作规程,防止因 系统故障、停机等特殊情况而造成物料与产品的混淆与差错。使用完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系统进行识别的,物料、产品等有关信息可不必 以书面可读的方式标出。第二节原辅料第一百一十条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12、采取核对或者检验等适当措施, 确认每一包装内的原辅料正确无误。第一百一十一条 一次接收数个批次的物料,应当按批取样、检验、放行。第一百一十二条仓储区内的原辅料应当有适当的标识,并至少标明下述内 容:(一)指定的物料名称与企业内部的物料代码;(二)企业接收时设定的批号;(三)物料质量状态(如待验、合格、不合格、已取样);(四)有效期或者复验期。第一百一十三条只有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放行并在有效期或者复验期内 的原辅料方可使用。第一百一十四条原辅料应当按照有效期或者复验期贮存。贮存期内,如发 现对质量有不良影响的特殊情况,应当进行复验。第一百一十五条 应当由指定人员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配料,核对物料后,
13、精 确称量或者计量,并作好标识。第一百一十六条配制的每一物料及其重量或者体积应当由他人独立进行 复核,并有复核记录。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于同一批药品生产的所有配料应当集中存放,并作好标 识。第三节 中间产品与待包装产品第一百一十八条中间产品与待包装产品应当在适当的条件下贮存。第一百一十九条中间产品与待包装产品应当有明确的标识,并至少标明下 述内容:(一)产品名称与企业内部的产品代码;(二)产品批号;(三)数量或者重量(如毛重、净重等);(四)生产工序(必要时);(五)产品质量状态(必要时,如待验、合格、不合格、已取样)。第四节包装材料第一百二十条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与印刷包装材料的管理与操纵
14、 要求与原辅料相同。第一百二十一条包装材料应当由专人按照操作规程发放,并采取措施避免 混淆与差错,确保用于药品生产的包装材料正确无误。第一百二十二条 应当建立印刷包装材料设计、审核、批准的操作规程,确 保印刷包装材料印制的内容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一致,并建立专门的文 档,储存经签名批准的印刷包装材料原版实样。第一百二十三条 印刷包装材料的版本变更时,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产品所 用印刷包装材料的版本正确无误。宜收回作废的旧版印刷模版并予以销毁。第一百二十四条印刷包装材料应当设置专门区域妥善存放,未经批准人员 不得进入。切割式标签或者其他散装印刷包装材料应当分别置于密闭容器内储 运,以防混淆。第
15、一百二十五条印刷包装材料应当由专人保管,并按照操作规程与需求量 发放。第一百二十六条 每批或者每次发放的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或者印 刷包装材料,均应当有识别标志,标明所用产品的名称与批号。第一百二十七条过期或者废弃的印刷包装材料应当予以销毁并记录。第五节成品第一百二十八条 成品放行前应当待验贮存。第一百二十九条 成品的贮存条件应当符合药品注册批准的要求。第六节特殊管理的物料与产品第一百三十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包含药材)、放射 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易燃、易爆与其他危险品的验收、贮存、管理应 当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第七节其他第一百三十一条不合格的物料、中间产品、待包
16、装产品与成品的每个包装 容器上均应当有清晰醒目的标志,并在隔离区内妥善储存。第一百三十二条 不合格的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与成品的处理应当 经质量管理负责人批准,并有记录。第一百三十三条产品回收需经预先批准,并对有关的质量风险进行充分评 估,根据评估结论决定是否回收。回收应当按照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并有相应 记录。回收处理后的产品应当按照回收处理中最早批次产品的生产日期确定有效 期。第一百三十四条 制剂产品不得进行重新加工。不合格的制剂中间产品、待 包装产品与成品通常不得进行返工。只有不影响产品质量、符合相应质量标准, 且根据预定、经批准的操作规程与对有关风险充分评估后,才同意返工处理。返
17、 工应当有相应记录。第一百三十五条对返工或者重新加工或者回收合并后生产的成品,质量管 理部门应当考虑需要进行额外有关项目的检验与稳固性考察。第一百三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退货的操作规程,并有相应的记录,内 容至少应当包含:产品名称、批号、规格、数量、退货单位及地址、退货原因及 日期、最终处理意见。同一产品同一批号不一致渠道的退货应当分别记录、存放与处理。第一百三十七条只有经检查、检验与调查,有证据证明退货质量未受影响, 且经质量管理部门根据操作规程评价后,方可考虑将退货重新包装、重新发运销 售。评价考虑的因素至少应当包含药品的性质、所需的贮存条件、药品的现状、 历史,与发运与退货之间的间隔时间
18、等因素。不符合贮存与运输要求的退货,应 当在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销毁。对退货质量存有怀疑时,不得重新发运。对退货进行回收处理的,回收后的产品应当符合预定的质量标准与第一百三 十三条的要求。退货处理的过程与结果应当有相应记录。第七章确认与验证第一百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确定需要进行的确认或者验证工作,以证明有关 操作的关键要素能够得到有效操纵。确认或者验证的范围与程度应当通过风险评 估来确定。第一百三十九条 企业的厂房、设施、设备与检验仪器应当通过确认,应当 使用通过验证的生产工艺、操作规程与检验方法进行生产、操作与检验,并保持 持续的验证状态。第一百四十条应当建立确认与验证的文件与记录,并能以文
19、件与记录证明 达到下列预定的目标:(一)设计确认应当证明厂房、设施、设备的设计符合预定用途与本规范要 求;(二)安装确认应当证明厂房、设施、设备的建造与安装符合设计标准;(三)运行确认应当证明厂房、设施、设备的运行符合设计标准;(四)性能确认应当证明厂房、设施、设备在正常操作方法与工艺条件下能 够持续符合标准;(五)工艺验证应当证明一个生产工艺按照规定的工艺参数能够持续生产出 符合预定用途与注册要求的产品。第一百四十一条使用新的生产处方或者生产工艺前,应当验证其常规生产 的适用性。生产工艺在使用规定的原辅料与设备条件下,应当能够始终生产出符 合预定用途与注册要求的产品。第一百四十二条当影响产品
20、质量的要紧因素,如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 的包装材料、生产设备、生产环境(或者厂房)、生产工艺、检验方法等发生变 更时,应当进行确认或者验证。必要时,还应当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一百四十三条清洁方法应当通过验证,证实其清洁的效果,以有效防止 污染与交叉污染。清洁验证应当综合考虑设备使用情况、所使用的清洁剂与消毒 剂、取样方法与位置与相应的取样回收率、残留物的性质与限度、残留物检验方 法的灵敏度等因素。第一百四十四条 确认与验证不是一次性的行为。首次确认或者验证后,应 当根据产品质量回顾分析情况进行再确认或者再验证。关键的生产工艺与操作规 程应当定期进行再验证,确保其能够达到预期结果。第一百
21、四十五条企业应当制定验证总计划,以文件形式说明确认与验证工 作的关键信息。第一百四十六条 验证总计划或者其他有关文件中应当作出规定,确保厂 房、设施、设备、检验仪器、生产工艺、操作规程与检验方法等能够保持持续稳 固。第一百四十七条应当根据确认或者验证的对象制定确认或者验证方案,并 经审核、批准。确认或者验证方案应当明确职责。第一百四十八条确认或者验证应当按照预先确定与批准的方案实施,并有 记录。确认或者验证工作完成后,应当写出报告,并经审核、批准。确认或者验 证的结果与结论(包含评价与建议)应当有记录并存档。第一百四十九条应当根据验证的结果确认工艺规程与操作规程。第八章文件管理第一节原则第一百
22、五十条文件是质量保证系统的基本要素。企业务必有内容正确的书 面质量标准、生产处方与工艺规程、操作规程与记录等文件。第一百五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文件管理的操作规程,系统地设计、制定、 审核、批准与发放文件。与本规范有关的文件应当经质量管理部门的审核。第一百五十二条文件的内容应当与药品生产许可、药品注册等有关要求一 致,并有助于追溯每批产品的历史情况。第一百五十三条 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替换或者撤销、复制、 保管与销毁等应当按照操作规程管理,并有相应的文件分发、撤销、复制、销毁 记录。第一百五十四条 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均应当由适当的人员签名 并注明日期。第一百五十五条 文件应当
23、标明题目、种类、目的与文件编号与版本号。文 字应当确切、清晰、易懂,不能模棱两可。第一百五十六条 文件应当分类存放、条理分明,便于查阅。第一百五十七条 原版文件复制时,不得产生任何差错;复制的文件应当清 晰可辨。第一百五十八条 文件应当定期审核、修订;文件修订后,应当按照规定管 理,防止旧版文件的误用。分发、使用的文件应当为批准的现行文本,已撤销的 或者旧版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第一百五十九条与本规范有关的每项活动均应当有记录,以保证产品生 产、质量操纵与质量保证等活动能够追溯。记录应当留有填写数据的足够空格。 记录应当及时填写,内容真实,字迹清晰、易读,不易擦除。第一百六十条
24、应当尽可能使用生产与检验设备自动打印的记录、图谱与曲 线图等,并标明产品或者样品的名称、批号与记录设备的信息,操作人应当签注 姓名与日期。第一百六十一条 记录应当保持清洁,不得撕毁与任意涂改。记录填写的任 何更换都应当签注姓名与日期,并使原有信息仍清晰可辨,必要时,应当说明更 换的理由。记录如需重新誉写,则原有记录不得销毁,应当作为重新善写记录的 附件储存。第一百六十二条每批药品应当有批记录,包含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 批检验记录与药品放行审核记录等与本批产品有关的记录。批记录应当由质量管 理部门负责管理,至少储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质量标准、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稳固性考察、确认、验证、变更
25、等其他重 要文件应当长期储存。第一百六十三条 如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照相技术或者其他可靠方式记 录数据资料,应当有所用系统的操作规程;记录的准确性应当通过核对。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的,只有经授权的人员方可输入或者更换数据,更换 与删除情况应当有记录;应当使用密码或者其他方式来操纵系统的登录;关键数 据输入后,应当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用电子方法储存的批记录,应当使用磁带、缩微胶卷、纸质副本或者其他方 法进行备份,以确保记录的安全,且数据资料在储存期内便于查阅。第二节质量标准第一百六十四条 物料与成品应当有经批准的现行质量标准;必要时,中间 产品或者待包装产品也应当有质量标准。第一百六十五条物料
26、的质量标准通常应当包含:(一)物料的基本信息:1 .企业统一指定的物料名称与内部使用的物料代码;2 ,质量标准的根据;3 .经批准的供应商;4 .印刷包装材料的实样或者样稿。(二)取样、检验方法或者有关操作规程编号;(三)定性与定量的限度要求;(四)贮存条件与注意事项;(五)有效期或者复验期。第一百六十六条外购或者外销的中间产品与待包装产品应当有质量标准; 假如中间产品的检验结果用于成品的质量评价,则应当制定与成品质量标准相对 应的中间产品质量标准。第一百六十七条 成品的质量标准应当包含:(-)产品名称与产品代码;(二)对应的产品处方编号(如有);(三)产品规格与包装形式;(四)取样、检验方法
27、或者有关操作规程编号;(五)定性与定量的限度要求;(六)贮存条件与注意事项;(七)有效期。第三节工艺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每种药品的每个生产批量均应当有经企业批准的工艺规 程,不一致药品规格的每种包装形式均应当有各自的包装操作要求。工艺规程的 制定应当以注册批准的工艺为根据。第一百六十九条工艺规程不得任意更换。如需更换,应当按照有关的操作 规程修订、审核、批准。第一百七十条制剂的工艺规程的内容至少应当包含:(-)生产处方:1 .产品名称与产品代码;2 .产品剂型、规格与批量;3 .所用原辅料清单(包含生产过程中使用,但不在成品中出现的物料),阐 明每一物料的指定名称、代码与用量;如原辅料的用量需要
28、折算时,还应当说明 计算方法。(二)生产操作要求:1 .对生产场所与所用设备的说明(如操作间的位置与编号、洁净度级别、必 要的温湿度要求、设备型号与编号等);2 .关键设备的准备(如清洗、组装、校准、灭菌等)所使用的方法或者相应 操作规程编号;3 .全面的生产步骤与工艺参数说明(如物料的核对、预处理、加入物料的顺 序、混合时间、温度等);4 .所有中间操纵方法及标准;5 .预期的最终产量限度,必要时,还应当说明中间产品的产量限度,与物料 平衡的计算方法与限度;6 .待包装产品的贮存要求,包含容器、标签及特殊贮存条件;7 .需要说明的注意事项。(三)包装操作要求:1 .以最终包装容器中产品的数量
29、、重量或者体积表示的包装形式;2 .所需全部包装材料的完整清单,包含包装材料的名称、数量、规格、类型 与与质量标准有关的每一包装材料的代码;3 .印刷包装材料的实样或者复制品,并标明产品批号、有效期打印位置;4 .需要说明的注意事项,包含对生产区与设备进行的检查,在包装操作开始 前,确认包装生产线的清场已经完成等;5,包装操作步骤的说明,包含重要的辅助性操作与所用设备的注意事项、包 装材料使用前的核对;6 .中间操纵的全面操作,包含取样方法及标准;7 .待包装产品、印刷包装材料的物料平衡计算方法与限度。第四节批生产记录第二节质量保证第八条 质量保证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企业务必建立质量保证系
30、统, 同时建立完整的文件体系,以保证系统有效运行。第九条质量保证系统应当确保:(一)药品的设计与研发表达本规范的要求;(二)生产管理与质量操纵活动符合本规范的要求;(三)管理职责明确;(四)采购与使用的原辅料与包装材料正确无误;(五)中间产品得到有效操纵;(六)确认、验证的实施;(七)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与复核;(八)每批产品经质量受权人批准后方可放行;(九)在贮存、发运与随后的各类操作过程中有保证药品质量的适当措施;(十)按照自检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与适用性。第十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一)制定生产工艺,系统地回顾并证明其可持续稳固地生产出符合要求的
31、 产品;(二)生产工艺及其重大变更均通过验证;(三)配备所需的资源,至少包含:1 .具有适当的资质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2 ,足够的厂房与空间;3 .适用的设备与维修保障;4 .正确的原辅料、包装材料与标签;5 .经批准的工艺规程与操作规程;6 .适当的贮运条件。(四)应当使用准确、易懂的语言制定操作规程;(五)操作人员通过培训,能够按照操作规程正确操作;(六)生产全过程应当有记录,偏差均通过调查并记录;(七)批记录与发运记录应当能够追溯批产品的完整历史,并妥善储存、便 于查阅;(八)降低药品发运过程中的质量风险;(九)建立药品召回系统,确保能够召回任何一批已发运销售的产品;(十)调查导致药品投
32、诉与质量缺陷的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质量缺 陷再次发生。第三节质量操纵第十一条 质量操纵包含相应的组织机构、文件系统与取样、检验等,确保 物料或者产品在放行前完成必要的检验,确认其质量符合要求。第十二条质量操纵的基本要求:(一)应当配备适当的设施、设备、仪器与通过培训的人员,有效、可靠地第一百七十一条 每批产品均应当有相应的批生产记录,可追溯该批产品的 生产历史与与质量有关的情况。第一百七十二条批生产记录应当根据现行批准的工艺规程的有关内容制 定。记录的设计应当避免填写差错。批生产记录的每一页应当标注产品的名称、 规格与批号。第一百七十三条 原版空白的批生产记录应当经生产管理负责人与质量管
33、 理负责人审核与批准。批生产记录的复制与发放均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纵并 有记录,每批产品的生产只能发放一份原版空白批生产记录的复制件。第一百七十四条 在生产过程中,进行每项操作时应当及时记录,操作结束 后,应当由生产操作人员确认并签注姓名与日期。第一百七十五条批生产记录的内容应当包含:(一)产品名称、规格、批号;(二)生产与中间工序开始、结束的日期与时间;(三)每一生产工序的负责人签名;(四)生产步骤操作人员的签名;必要时,还应当有操作(如称量)复核人 员的签名;(五)每一原辅料的批号与实际称量的数量(包含投入的回收或者返工处理 产品的批号及数量);(六)有关生产操作或者活动、工艺参数及操纵
34、范围,与所用要紧生产设备 的编号;(七)中间操纵结果的记录与操作人员的签名;(八)不一致生产工序所得产量及必要时的物料平衡计算;(九)对特殊问题或者特殊事件的记录,包含对偏离工艺规程的偏差情况的 全面说明或者调查报告,并经签字批准。第五节批包装记录第一百七十六条 每批产品或者每批中部分产品的包装,都应当有批包装记 录,以便追溯该批产品包装操作与与质量有关的情况。第一百七十七条批包装记录应当根据工艺规程中与包装有关的内容制定。 记录的设计应当注意避免填写差错。批包装记录的每一页均应当标注所包装产品 的名称、规格、包装形式与批号。第一百七十八条批包装记录应当有待包装产品的批号、数量与成品的批号 与
35、计划数量。原版空白的批包装记录的审核、批准、复制与发放的要求与原版空 白的批生产记录相同。第一百七十九条 在包装过程中,进行每项操作时应当及时记录,操作结束 后,应当由包装操作人员确认并签注姓名与日期。第一百八十条 批包装记录的内容包含:(-)产品名称、规格、包装形式、批号、生产日期与有效期;(二)包装操作日期与时间;(三)包装操作负责人签名;(四)包装工序的操作人员签名;(五)每一包装材料的名称、批号与实际使用的数量;(六)根据工艺规程所进行的检查记录,包含中间操纵结果;(七)包装操作的全面情况,包含所用设备及包装生产线的编号;(A)所用印刷包装材料的实样,并印有批号、有效期及其他打印内容;
36、不 易随批包装记录归档的印刷包装材料可使用印有上述内容的复制品;(九)对特殊问题或者特殊事件的记录,包含对偏离工艺规程的偏差情况的 全面说明或者调查报告,并经签字批准;(十)所有印刷包装材料与待包装产品的名称、代码,与发放、使用、销毁 或者退库的数量、实际产量与物料平衡检查。第六节操作规程与记录第一百八十一条 操作规程的内容应当包含:题目、编号、版本号、颁发部 门、生效日期、分发部门与制定人、审核人、批准人的签名并注明日期,标题、 正文及变更历史。第一百八十二条 厂房、设备、物料、文件与记录应当有编号(或者代码), 并制定编制编号(或者代码)的操作规程,确保编号(或者代码)的唯一性。第一百八十
37、三条下述活动也应当有相应的操作规程,其过程与结果应当有 记录:(一)确认与验证;(二)设备的装配与校准;(三)厂房与设备的保护、清洁与消毒;(四)培训、更衣及卫生等与人员有关的事宜;(五)环境监测;(六)虫害操纵;(七)变更操纵;(八)偏差处理;(九)投诉;(十)药品召回;(十一)退货。第九章生产管理第一节原则第一百八十四条所有药品的生产与包装均应当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与操 作规程进行操作并有有关记录,以确保药品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符合药品生 产许可与注册批准的要求。第一百八十五条 应当建立划分产品生产批次的操作规程,生产批次的划分 应当能够确保同一批次产品质量与特性的均一性。第一百八十六条
38、应当建立编制药品批号与确定生产日期的操作规程。每批 药品均应当编制唯一的批号。除另有法定要求外,生产日期不得迟于产品成型或 者灌装(封)前经最后混合的操作开始日期,不得以产品包装日期作为生产日期。第一百八十七条每批产品应当检查产量与物料平衡,确保物料平衡符合设 定的限度。如有差异,务必查明原因,确认无潜在质量风险后,方可按照正常产 品处理。第一百八十八条不得在同一生产操作间同时进行不一致品种与规格药品 的生产操作,除非没有发生混淆或者交叉污染的可能。第一百八十九条在生产的每一阶段,应当保护产品与物料免受微生物与其 他污染。第一百九十条 在干燥物料或者产品,特别是高活性、高毒性或者高致敏性 物料
39、或者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特殊措施,防止粉尘的产生与扩散。第一百九十一条生产期间使用的所有物料、中间产品或者待包装产品的容 器及要紧设备、必要的操作室应当贴签标识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明生产中的产品或 者物料名称、规格与批号,如有必要,还应当标明生产工序。第一百九十二条 容器、设备或者设施所用标识应当清晰明了,标识的格式 应当经企业有关部门批准。除在标识上使用文字说明外,还可使用不一致的颜色 区分被标识物的状态(如待验、合格、不合格或者已清洁等)。第一百九十三条应当检查产品从一个区域输送至另一个区域的管道与其 他设备连接,确保连接正确无误。第一百九十四条每次生产结束后应当进行清场,确保设备与工作
40、场所没有 遗留与本次生产有关的物料、产品与文件。下次生产开始前,应当对前次清场情 况进行确认。第一百九十五条应当尽可能避免出现任何偏离工艺规程或者操作规程的 偏差。一旦出现偏差,应当按照偏差处理操作规程执行。第一百九十六条生产厂房应当仅限于经批准的人员出入。第二节防止生产过程中的污染与交叉污染第一百九十七条 生产过程中应当尽可能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与交叉污染, 如:(一)在分隔的区域内生产不一致品种的药品;(二)使用阶段性生产方式;(三)设置必要的气锁间与排风;空气洁净度级别不一致的区域应当有压差 操纵;(四)应当降低未经处理或者未经充分处理的空气再次进入生产区导致污染 的风险;(五)在易产生交
41、叉污染的生产区内,操作人员应当穿戴该区域专用的防护 服;(六)使用通过验证或者已知有效的清洁与去污染操作规程进行设备清洁; 必要时,应当对与物料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的残留物进行检测;(七)使用密闭系统生产;(八)干燥设备的进风应当有空气过滤器,排风应当有防止空气倒流装置;(九)生产与清洁过程中应当避免使用易碎、易脱屑、易发霉器具;使用筛 网时,应当有防止因筛网断裂而造成污染的措施;(十)液体制剂的配制、过滤、灌封、灭菌等工序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十一)软膏剂、乳膏剂、凝胶剂等半固体制剂与栓剂的中间产品应当规定 贮存期与贮存条件。第一百九十八条应当定期检查防止污染与交叉污染的措施并评估其适用 性
42、与有效性。第三节生产操作第一百九十九条生产开始前应当进行检查,确保设备与工作场所没有上批 遗留的产品、文件或者与本批产品生产无关的物料,设备处于已清洁及待用状态。 检查结果应当有记录。生产操作前,还应当核对物料或者中间产品的名称、代码、批号与标识,确 保生产所用物料或者中间产品正确且符合要求。第二百条应当进行中间操纵与必要的环境监测,并予以记录。第二百零一条每批药品的每一生产阶段完成后务必由生产操作人员清场, 并填写清场记录。清场记录内容包含:操作间编号、产品名称、批号、生产工序、 清场日期、检查项目及结果、清场负责人及复核人签名。清场记录应当纳入批生 产记录。第四节包装操作第二百零二条包装操
43、作规程应当规定降低污染与交叉污染、混淆或者差错 风险的措施。第二百零三条 包装开始前应当进行检查,确保工作场所、包装生产线、印 刷机及其他设备已处于清洁或者待用状态,无上批遗留的产品、文件或者与本批 产品包装无关的物料。检查结果应当有记录。第二百零四条 包装操作前,还应当检查所领用的包装材料正确无误,核对 待包装产品与所用包装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状态,且与工艺规程相符。第二百零五条每一包装操作场所或者包装生产线,应当有标识标明包装中 的产品名称、规格、批号与批量的生产状态。第二百零六条有数条包装线同时进行包装时,应当采取隔离或者其他有效 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或者混淆的措施。第二百零七条待
44、用分装容器在分装前应当保持清洁,避免容器中有玻璃碎 屑、金属颗粒等污染物。第二百零八条 产品分装、封口后应当及时贴签。未能及时贴签时,应当按 照有关的操作规程操作,避免发生混淆或者贴错标签等差错。第二百零九条单独打印或者包装过程中在线打印的信息(如产品批号或者 有效期)均应当进行检查,确保其正确无误,并予以记录。如手工打印,应当增 加检查频次。第二百一十条使用切割式标签或者在包装线以外单独打印标签,应当采取 专门措施,防止混淆。第二百一十一条应当对电子读码机、标签计数器或者其他类似装置的功能 进行检查,确保其准确运行。检查应当有记录。第二百一十二条包装材料上印刷或者模压的内容应当清晰,不易褪色
45、与擦除。第二百一十三条包装期间,产品的中间操纵检查应当至少包含下述内容:(一)包装外观;(二)包装是否完整;(三)产品与包装材料是否正确;(四)打印信息是否正确;(五)在线监控装置的功能是否正常。样品从包装生产线取走后不应当再返还,以防止产品混淆或者污染。第二百一十四条因包装过程产生特殊情况而需要重新包装产品的,务必经 专门检查、调查并由指定人员批准。重新包装应当有全面记录。第二百一十五条 在物料平衡检查中,发现待包装产品、印刷包装材料与成 品数量有显著差异时,应当进行调查,未得出结论前,成品不得放行。第二百一十六条包装结束时,已打印批号的剩余包装材料应当由专人负责 全部计数销毁,并有记录。如
46、将未打印批号的印刷包装材料退库,应当按照操作 规程执行。第十章质量操纵与质量保证、第二百一十九条质量操纵实验室的检验人员至少应当具有有关专业中专或者 高中以上学历,并通过与所从事的检验操作有关的实践培训且通过考核。第二百二十一条 质量操纵实验室的文件应当符合第八章的原则,并符合下 列要求:(-)质量操纵实验室应当至少有下列全面文件:1 .质量标准;2 .取样操作规程与记录;3 .检验操作规程与记录(包含检验记录或者实验室工作记事簿);4 .检验报告或者证书;5 .必要的环境监测操作规程、记录与报告;6 .必要的检验方法验证报告与记录;7 .仪器校准与设备使用、清洁、保护的操作规程及记录。(二)
47、每批药品的检验记录应当包含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与成品的质量检 验记录,可追溯该批药品所有有关的质量检验情况;(三)宜使用便于趋势分析的方法储存某些数据(如检验数据、环境监测数 据、制药用水的微生物监测数据);(四)除与批记录有关的资料信息外,还应当储存其他原始资料或者记录, 以方便查阅。第二节物料与产品放行第二百二十八条应当分别建立物料与产品批准放行的操作规程,明确批准 放行的标准、职责,并有相应的记录。第四节变更操纵第二百四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变更操纵系统,对所有影响产品质量的变更进 行评估与管理。需要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变更应当在得到批准后方可实 施。第二百四十一条 应当建立操作规程,规定原辅料、包装材料、质量标准、 检验方法、操作规程、厂房、设施、设备、仪器、生产工艺与计算机软件变更的 申请、评估、审核、批准与实施。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变更操纵。第二百四十二条变更都应当评估其对产品质量的潜在影响。企业能够根据 变更的性质、范围、对产品质量潜在影响的程度将变更分类(如要紧、次要变更)。 推断变更所需的验证、额外的检验与稳固性考察应当有科学根据。第二百四十三条与产品质量有关的变更由申请部门提出后,应当经评估、 制定实施计划并明确实施职责,最终由质量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变更实施应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