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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档尺寸:A4字体:仿宋 标题字号:20正文字号:12】【合同范本】无产权房屋买卖合同范本3篇无产权房屋买卖合同范本一第1部分合同背景第1条合同原则:鉴于目前买卖双方因为合同不明造成诸多争议,为充分保 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出卖人的合同义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 买受人购买出卖人商品房一事达成本合同。第2条文字定义合同中所称合同、本合同、约定等系指目前出卖、买受双方所签订 的补充合同,其他合同则冠以合同的具体名称;(2)本合同中所称房屋、“本房屋、商品房或“本商品房等系指目前出卖、 买受双方签订合同即将买卖的商品
2、房;本合同所称本楼或者楼房”系指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位于的楼座;本合同中所称“小区、社区系指房屋所处于的社区;(5)本合同中所指“退房,是指买受人解除购房合同的行为。第3条合同标的本房屋位于 市 区(县)路 号,目前施工进度情况参照由出卖人提供的照片。第4条合同目的出卖人知道买受人购买商品房系为自己住用、通过出租获得利润或者在商品 房升值时通过及时转让获得利润,或者行使相关的所有权或用益物权以获得利益。面积范围: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约定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如果经过实际测量后,面积在 至 平方米之间的,则双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3)面积超出: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大于 平方
3、米的,出卖人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多余价款,并且应当据实测面积 办理产权登记。面积不足: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小于 平方米的,出卖人应当根据与约定套内建筑面积的差值,双倍向买受人 支付多收价款,并且应当据实测面积办理产权登记。(5)比例增加:交房后,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相比都发生增 加的,应当按相同比例增加,建筑面积增加的比例大于套内建筑面积增加比例的, 买受人无须为任何增加的面积支付费用。比例减小:交房后,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相比都减少的, 应当按相同比例减少;建筑面积减少的比例小于套内建筑面积减少的比例的,出 卖人应当按照最有益于买受人的原则退款,
4、买受人有权选择诸多方案中的一个。第40条套内使用面积(1)文字定义:套内使用面积是指各功能使用空间(如卧室、起居室等)墙体内 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面积构成:卧室面积:平方米、书房面积 平方米,客厅面积:平方米、卫生间面积各为:平方米;面积的数字以出卖 人现有的平面图纸为标准。第41条使用面积变化:面积范围: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约定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如果经过实际测量后,面积在 至 平方米之间的,则双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面积超出: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使用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大于平方米的,出卖人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多余价款,并且应当据实测结果办理产权 登记。(3)面积不足: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使用面
5、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小于 平方米的,出卖人应当根据与约定使用面积的差值,双倍向买受人支付多收价款, 并且应当据实测结果办理产权登记。第42条露台面积鉴于露台面积并不计算在买受人购买面积之中,出卖人将面积为:平方米 的露台之使用权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在使用过程中无须支付物业管理费;如出 卖人或者第三人或者行政机构阻碍买受人使用此部分面积,则出卖人应当根据平 均房价的三倍与按露台总使用面积计算应当退还给买受人的费用。第43条面积测量房屋分摊的公用部分、面积及全部长度尺寸应当注明,经过测量的应当提供 符合房产测量规范和房产图图式的测量报告,使买受人有权可以获得精 确的详细内容。第44条测量机构测量机构
6、应当是取得中央政府机构测绘专业管理机构颁发的测量资格的机 构,测量义务不得委托给他人;没有专业资格的机构测量的数据无效,买受人有 权拒绝支付房款。第45条面积核实买受人有权根据测量报告对任何一个尺寸进行核实,此等核实无需复杂的测 量工具,仅凭于任意一个市场上购买的米尺等测量工具即可进行测量。第46条面积自测买受人有权在入住前或入住后对室内全部长度、宽度、高度尺寸进行测量; 如果需要对全楼进行测量的,出卖人有义务向买受人提供与本楼相关的图纸,买 受人也可以召集楼内其他业主共同进行测量。第47条测量争议买受人入住前有权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入户进行测量,如果测量结果与出卖人 提供的测量结果有差异,则双方
7、有权提请法院或者有关机构进行最终决定,在此 以前买受人有权先行入住,并且根据最有益于买受人测量的结果支付相关费用。第48条通知到场当买受人对公共面积进行测量时,如果发现出卖人提供的尺寸与事实不符, 则可以通知出卖人到场进行共同测量,此等通知可以通过电话、普通信函或挂号 信函或特快专递或者传真,买受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到场;出卖人不到场的,买受 人即可自行进行测量。第49条违约条件买受人以约定方法得到的任一个尺寸结果,与出卖人提供的图纸不符,则视 为出卖人提供的公摊面积不合法,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公摊面积的费用;出卖人 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交付房屋,并仍应及时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第50条违约责任当
8、出现上述违约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3日内双倍退还公摊面积的价款作为违约金,不能退回的,逾期则每天应当支付总房价百分之一的违约金。第5部分建筑设备第51条用水供应出卖人在买受人入住时提供24小时供水,水源由市政机构提供,压力为o出卖人在买受人入住时提供24小时热水,温度为;价格 o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第52条排水设施出卖人在入住时保证买受人室内的排水设施可以使用。室内排水共有地漏 个,分布在卫生间、厨房等。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 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
9、价 的千分之一。第53条管道密封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入住时提供管道压力测试数据,并保证管道不会出现任 何泄露;如果室内发生液体或气体泄露,导致买受人的装饰装修家具损坏的,如 果买受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责任,则出卖人应当以 倍装修家具款额或者每人每日 元作为赔偿,以补偿买受人在选择装修企业、设计施工所支付的费用与耗费的时间。如液体或气体的泄露给买受人或其亲属或其他人员造成伤 害,则出卖人应当同时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第54条管线安装出卖人承诺不在商品房内通行任何公用管线。所谓公用管线是指管线内的物、 气体不直接从此管内进入到买受人室内且供买受人单独使用;如有通过,则视为合同的变更,买受人有权拒绝支
10、付任何费用,并有权要求出卖人进行修改;在修 改完成以前,视为商品房仍未交付;不能修改的,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 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第55条电梯使用本单元共有电梯部且不得少于两部,型号为,额定载重量不得低于公斤,每部电梯服务住户数量不得超过 户,电梯终生保修,买受人可以24小时使用电梯,并可以到达商品房所处层楼,等待时间不得超过 分钟。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 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第56条电梯安全电梯安全的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当因买受人或其亲属或其他人员因乘坐电梯 受到伤害,受害人及相
11、关权利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同时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第57条消防设施出卖人提供的消防设施为:;并在交房时取得消 防机构的认可;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 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第6部分电气部分第58条电力供应负荷 KVA,计费设备为 ,插座位置 ,数量,供电平面图,可使用时间:年 月日。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 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第59条通讯设施线路数量 条,出口位置:见图纸,使用时间为:年月 日,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
12、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第60条其他线路有线电视数据线至少一条,出口位置在:,使用时间:年 月 日。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第7部分供暖与燃气第61条供暖设备供暖设备名称 型号为: 生产企业:适用标准:第62条设备安全安全使用时间20xx年,出卖人保证燃气设备的安全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 产品质量责任;在产品质量争议时由出卖人承担质量无瑕疵的证明责任。第63条技术指标在封闭状态下的室温不低于20度时每个月用气量不高于300立方米,温度:湿度:暖气片数量 o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 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
13、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 之一的违约金。第64条暖气计费暖气价格不高于政府规定的标准,计费方式 及价格 每月 每平方米。第65条使用时间出卖人承诺应当于 年 月 日开通暖气供应。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 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第66条燃气品质燃气设备: 计量设备: 计费方式及价 格::燃气安全装置为 o第67条使用时间燃气交付使用时间为 年 月 日,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按日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 一的千分之一。第8部分装修标准第68条室内装修标准为:见附件标准,
14、出卖人提供的附标标准包括装修部 位、工程量、装修标准。第69条室内装修总价格为:见附件价格,出卖人提供的附件价格包括各工 程部分的材料单价与总价。第70条室内装修标准:室内经过装修不得低于或者超过下述标准人造板 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胶粘剂中有害 物质限量、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聚氨乙烯卷材 地中有害物质限量、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用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释放限量、混凝土外加剂释放限量、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及其他安全标准。第71条违约责任:装修交付使用时间为 年 月 日,如不能达到此交付时间要求并符合前述质量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 暂不退
15、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第9部分室内环境第72条日照时间考虑到采光系决定房屋价格的重要构成内容,出卖人承诺房屋全年在日照时 间最短的一天(冬至日),其窗户能够接受的满窗日照时间为6小时,由出卖人提 供具体数据;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 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第73条自然通风考虑到室内通风系决定房屋价格的重要构成内容,出卖人承诺其自然通风性 能不低于政府商品房设计标准的最高要求,具体内容由出卖人提供数据;如不能 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 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
16、之一的违约金。第74条室内保温考虑到房屋保温情况将对买受人的生活质量有重要影响,出卖人承诺室内保 温不低于政府商品房设计标准的最高要求,具体内容由出卖人提供数据;如不能 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 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第75条房屋隔热考虑到房屋隔热情况将对买受人的生活质量有重要影响,出卖人承诺外墙隔 热不低于政府设计标准的最高要求,具体内容由出卖人提供数据;如不能达到此 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 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第76条噪声隔音考虑到室内噪声隔音将对买受人的身心健康有重要影响,出卖人
17、承诺墙体隔 声情况不低于政府设计标准的最高要求,具体内容由出卖人提供数据;如不能达 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 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第77条电磁辐射:考虑到室内外电磁辐射可能严重影响买受人的身体健康, 出卖人承诺不低于政府设计标准的最高要求,具体内容由出卖人提供数据;如不 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 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第10部分室外环境与绿化第78条周边建筑本商品房周围米外无其他建筑物,从本商品房各窗户、门及门外50米内没 有公共垃圾处理场所、污水处理站、供变电站、公共停车场、有轨
18、交通工具等其 他设施。第79条采光保障出卖人应当知道在本楼房与其南侧的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并承诺此距离绝对 不会影响买受人所购房屋的采光;其间距系数不得少于18以保证买受人所购商 品房之室内的采光。第80条环境绿化本商品房 米范围内不可能再建设任何非绿化设施,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 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第81条绿地定义所谓绿地是处于房屋以外,种植于地面的自然植物,指高度不低于50厘米, 可以包括杨树、柳树、槐树、梧桐,其目的在于给买受人以心理上的舒适感觉, 并且能够产生隔音、清洁空气的作用,绿化植物寿命不应低于20xx年。第82条
19、绿地面积考虑到绿地面积将对买受人生活有重要影响,出卖人承诺本社区绿地面积为:平方米,绿化率不应低于北京市标准,交付时绿化率的计算方法为地面 绿地面积与总建筑面积之比,房屋交付时本社区的绿化率不低于30%,交付使用 时间:年 月 日;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 价的千分之一。第83条气味条款本商品房敞开门窗后,不会闻到任何异味;室内在任何条件下均不会出现异 味。双方对是否是异味有争议的,可以随机选择3人进行评价,以多数人的意见 作为最终结果;此三人的决定如果未被执行,其决定应当在诉讼中作为决定性证 据。第84条环保噪声本
20、商品房敞开门窗后,白天来自室外的声音不高于60分贝,夜晚不高于50 分贝,室内原有设备不会产生任何声音。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 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 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购买此房屋后,除作为住宅使用外,还可以作为公司办公用 房使用,可以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注册登记许可。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 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 分之一的违约金。第5条协商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由各方依次选择谈判地点,分别为出卖人销售 场所(市 区(县)路 号)或者为买受人及买受人的代理人指定的场所(市 区
21、(县)路 号),各方应在会面协商时准备好应当提供的文件资料,以节省双方的时间。第6条销售广告买受人根据出卖人于 年 月 日刊登在报第 版的广告,参考出卖人提供广告(包括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电子出版物、网络),与出卖人就购买商品房一事进行协商;出卖 人承诺商品房及周边环境符合广告所描述之内容,双方就可预见的内容进行约定, 如双方没有在涉及房屋质量、装修、周边环境等细节作出说明时,则出卖人提供 或发布的广告及宣传品可作为证据,证明出卖人承诺提供房屋符合广告宣传品中 文字及图案的描述。第7条土地权利本项目由北京市政府有关机构批准立项,项目的批准文号为: ;批准文件的主要内容为:o本宗土地原所有 权
22、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为:,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编号为:;土地使用证号码为, 土地使用权期限为: 千分之一。第85条电磁辐射出卖人承诺不在房屋室外500米内及本商品房楼上建造或允许他人建造任 何电磁发射装置,包括寻呼台发射台、移动电话发射台、广播电视转发台或其他 有辐射的装置;如果有此设施,无论是否影响人体健康,买受人均有权退房,出 卖人将承担违约责任。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 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第11部分社区及设施第86条社区名称本商品房所属社区经政府地名管理机构确定为:,本小区属 于政府管理机构认可的合法社区。考虑到社
23、区名称的稳定性有利于买受人购买房 屋的增值,因此出卖人承诺将在未来时间内始终使用的名称为;如 此名称发生变化,出卖人承诺将赔偿给买受人总房价百分之三,作为因名称变更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赔偿。第87条自用车位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安全停车的车位壹处,具体位置为:, 买受人无须为此车位支付任何费用;如果需要支付费用则每月不超过 元,且在买受人于 年 月 日时即开始使用。第88条用地面积本社区总用地面积为:,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商品房面积为 平方米,公用建筑面积为米,重要指标:容积率:o第89条建筑总量社区共有楼房 幢,其中一期工程 幢,二期工程幢,各期工程的开工时间与竣工时间分别为:年 月日和
24、年 月 日。第90条设施使用社区所属的共用设施系为社区居民生活、工作方便而建设,不应当向买受人 及其家庭成员收取费用,其功能不得侵害买受人利益,设计及建筑标准均不低建 设部相关技术标准。第91条参考标准本社区的公用设施的具体质量、数量由出卖人提供数据标准,不能提供的应 当按照出卖人的各种广告资料作为标准。第92条公共设施幼儿园 个,面积为 平方米,交付使用时间:年 月 日;学校 个,其中小学 个,中学个,面积为 平方米,交付使用时间:年 月日;医院(级 等)个,面积为 平方米,交付使用时间:年 月 日;停车场 个,面积为平方米,交付使用时间:年 月 日;邮局个,交付使用时间:年 月 日;娱乐设
25、施:交付使用时间:年 月 日;邮政交付使用时间:年 月 日;电话接通时间:年月 日。第93条道路交通交通公路等级为: 公路宽度: 道路质 量:;所述公路或者道路应当可通过车辆,否则不视为交付,交 付使用时间: 年 月 日;本商品房可使用道路为宽度不低于6米,社区内应当有人车分行的道路,以保证买受人与家庭成员安全交通, 道路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或北京市最高标准。第94条居住安全交付时社区内不应当有正在建设的建筑物,在买受人可能经过的道路绝对不 允许有任何可以产生坠落的物品;道路平面绝对不得有可能阻碍行人或者车辆的 坑、沟、井或者其他产生危险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第95条商品房标识社区内的所有建筑物应当
26、有明确的标识,以利于买受人的特殊家庭成员能够 顺利找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第96条建设标准出买人承诺本社区的设计与施工标准不低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 的最高标准,如果北京市有更为有利的设计规范,买受人有权适用此规范,双方 对标准的选择有争议时,买受人有权从不同的标准选择较为有利的条款适用。第97条违约确定对出卖人提供的各种设施是否合乎约定,应当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 买受人与出卖人共同随机选择三人,选择方法见本合同争议解决中的约定,由其 对此争议做出仲裁裁定。第98条违约责任出卖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交房时间从承诺全部履行完毕 之日开始计算,详细条款见本合同的违约责任;出卖
27、人不能在宽限期(日) 内完成交付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 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第12部分价格付款第99条公平价格:买受人所购房屋价格为(大写:元);(2)出卖人不得将同幢的其他房屋以明显优于买受人的价格出售给其他买受 人(差额应在合理范围内),否则将认为是对买受人的歧视或价格欺诈,出卖人承 诺并承认买受人有要求同等优待的权利。第100条分期付款如房屋目前尚不能交付使用,而买受人一次将全部房款交付给出卖人显然存 有巨大风险,为此双方商定以如下方式向出卖人支付房款:第一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自行于签 订合同时支付;第二次付款:相当于总
28、房价的20%,由买受人通过贷款 银行于房屋主体竣工后支付。第三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通过贷款 银行于全部内部设备安装完毕后支付。第四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通过贷款 银行于房屋全部装修工程竣工后支付。第五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通过银行 于房屋交付使用且入住后支付。第101条工期证明上述施工进度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而且出卖人应当提交设计企业、施工企 业和监理企业出具的证明,此证明除证明工期已经达到付款期限外,还应当由签 字证明人承诺如果不能证明工期进度的,则签字企业及签字人承担连带欺诈赔偿 责任。第102条银行贷款如因出卖人原因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银行
29、贷款,则出卖人在10日内比照退 房条款归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第103条买受人原因出卖人证明系买受人原因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银行贷款,则出卖人在10日 内比照退房条款归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第13部分房屋交付第104条交付含义本合同所称交付是指占有权及使用权的交付,以保证买受人可以正常使用, 以实现居住目的,并不代表所有权的交付。第105条交付时间商品房交付时间为 年 月 日,社区设施环境交付时间为 年 月 日。第106条交付程序(1)入住通知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入住通知书;(2)书面签收:买受人书面签收“收到入住通知书;钥匙收条:买受人书面签收商品房钥匙收到条;(4)随附资料:出卖人
30、提供商品房质量备案表、商品房长度高度细节尺寸及 面积测量结果;其他条件:其他合同中约定的条件也应当具备,房屋交付时出卖人及其 他任何第三方不应再收取任何费用作为买受人入住的先决条件,否则买受人有权 依此每天获得总房价百分之一的赔偿金。不视为交房:上述条件缺少任何一条,均不构成商品房的交付。第107条入住费用入住前买受人应当支付以下费用:物业管理费、产权证费用、车位费用及其 他由买受人享受服务的代办费用,除此外无须支付任何费用。第108条强行入住考虑到买受人在入住前已经支付了大量房款,因此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不得 以任何理由阻碍买受人入住,出卖人同时应当保证所聘请的先期物业管理公司或 者其他相关机
31、构和人员也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买受人入住;当此等阻碍情况发生 后,买受人有权不经过任何机构或人员的许可强行入住,此时任何人的阻挡行为 均视为违法。第109条交付验收买受人在出卖人所建房屋完工后,可以进入室内进行观察,并可以聘请相关 专家对其进行评价,出卖人及其聘请的机构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买受人 及有关人员进入。买受人可以进行如下项目的评价与验收:建筑质量、室内设施、 室内外环境、社区质量及其他验收。第110条延迟交付当出卖人无法按期交付时,则买受人有权通知出卖人解除合同,或者以予出 卖人日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出卖人仍然不能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第111条交付效力出卖人将房屋交付给买
32、受人后,买受人即享有房屋的使用权、占有权、出租 权、收益权,并有权对房屋进行装修。第112条文件内容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及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其内容不得低于政府最高标准。如 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 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第14部分初步验收与保修第113条初步验收鉴于商品房质量无法立即做出判断,买受人无法在交付使用后立即对质量做 出判断,因此双方共同认为质量的评价与验收是一个较长的过程,买受人仅能对 外观部分进行初步使用性评价。第114条保修内容主体结构、公用部分、环境设施、建筑外表部分、装修部分、室内电气部分、 室内暖通部分及其他由出卖人
33、提供的内容。第115条责任承担如果入住后发生漏水、裂缝等质量瑕疵,应当由出卖人承担责任,并立即进 行修复,出卖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此责任转移至第三方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 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 分之一的违约金。第116条保修期间年,从 年 月 日到 年月 日;不低于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维修办法的规定,当开始日期与交房日期不一样的,则从交房日期开始,按最益于买受人的时间进行计算。第117条故障排除自买受人电话通知后4小时内维修人员应当到达现场,8小时内将故障排除。 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 受人支付相
34、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第15部分权属证明第118条房屋所有权取得标志: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以北京市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为,也、O取得时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最后期限为 年 月日,如出卖人不能在此最后期限前使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则确认 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违约责任:一旦无法取得产权证后,出卖人应当30日内立即退还买受人 已经支付的房屋款,并且赔偿买受人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4)选择权利:当无法取得产权证后,买受人有权选择是否退房,如果买受 人同意延长,则可向出卖人发出同意延长办证期的书面证明。(5)所有权保证:出卖人保证出卖人目前的身份系合法的出卖人,出卖人经 过审查后认为买
35、受人目前的身份可以成为合法的购买人,因此出卖人保证买受人 凭借出卖人提供的文件能够在北京市房屋所有权登记机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及他项权利证书,如买受人无法取得上述证明,则出卖人应当在10日内立即退 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房屋款,并且赔偿买受人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银行 的贷款利息、银行罚息、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装修费用、误工费用、无法居住 而租赁房屋的租赁费用、交通费用、因重新购买房屋而产生价格上涨的损失及其 他损失。(6)费用分担: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双方平均承担税款费用。第119条所有权证的办理(1)出卖人有义务为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证书,在买受人入住前30天通知买受 人支付办理产权证所需要
36、的全部材料,买受人提供全部材料后60日内出卖人将 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全部资料(包括出卖人的全部资料)交付给北京市房屋所有权证 登记机构,并且出卖人承诺在 年 月 日前为买受人办理 完毕房屋所有权证;如买受人在此日期前不能取得所有权证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 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买受人有权选择是否自己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出卖人承诺出卖人提供的 资料足以使买受人通过个人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买受人自己办理所有权证的, 则自入住后60天内,最迟日期为 年 月 日,出卖 人将全部相关手续交付北京市 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进行备
37、案,并将备案情 况书面通知买受人,以保证买受人凭此备案可以独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如不能 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 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如果北京市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在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认为出卖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尽管买受人可能无法就此取得证据, 但仍视为出卖人违约;出卖人只有通过取得权属机构出具的证明出卖人手续完备 的证明后才能免除自己的违约责任。此时出卖人应当根据北京市 区房屋土地管 理局或者买受人的要求提供全部资料,如果自前述要求发出之日起60天内出卖 人无法提供所需文件,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
38、买受人有权退 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 约金。第120条转移效力买受人取得所有权证书后,即取得与房屋相关的全部权利,涉及房屋的风险 同时发生转移,出卖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买受人行使对房屋的所有权。第121条土地使用权考虑到我国目前实行的土地使用权制度,出卖人还应当向买受人提交国有 土地使用证,并保证上面载有买受人的姓名与权利,此项证明应当在年 月 日前为买受人办理完毕。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 的违约金。第16部分 前期物业管理第122条物管公司考虑到前期物业公司由出卖人选择
39、,出卖人应当保证物业管理公司有较 好的声誉,有相应的资格与能力来维护买受人的各项权利;(2)如果出卖人希望买受人选择物业公司,则应当将物业管理公司的情况通 知买受人,以使买受人正确选择,在买受人众多的情况下,可以在某个约定的时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商业或住宅)。第8条权利担保考虑到目前出卖人无法提供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为保证买受人的权利, 出卖人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向买受人提供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且在他项权利记录中不会有任何担保抵押记录,如到期不能提供, 则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出卖人则应当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如出卖人不同意退房, 或者虽然同意退房却未自同意之日
40、起 日内使买受人取回全部房款以前;出卖人都将因缺少国有土地使用证而每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 约金。第9条规划许可用地规划批准部门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o第10条销售许可房屋销售许可部门为:,房屋销售许可证:;出卖人承诺已经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可以提 供、办理并具备办理销售许可的全部文件。第11条施工许可施工许可部门:,施工许可证:开工证:o建筑企业:总设计单位:,建筑师姓名: ,注册建筑师号码:,总施工单位: ,总监理单位:O间内,根据多数人的选择进行决定。第123条服务期限首期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期限不超过1年,自 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期限届满
41、后,由小区或者本楼业主管理委员会另行决定。第124条物管费用物业公司的收费范围与标准不得超过北京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其中保洁费:元/每月每平方米;治安费 元/每月每平方米;水费:元/每吨;电费:元/每度;燃气费:元/每平方米;其他费用:m 第125条管理责任楼内外清洁,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楼层设立可以方便使用的垃圾收集处,至 少每小时清理一次;如果出卖人将此义务转让给首期物业管理公司,则应当保证 其履行义务。出卖人选择的物业公司应当保证买受人及亲属和相关人员的人身安 全、财产安全及汽车安全。第126条社区安静出卖人应当承诺室外持续噪声不高于60分贝,每小时持续时间不超过5分 钟,每月仅能有1天可产
42、生噪声,以保证买受人生活舒适不受影响。第127条服务时间物业管理的时间至少在 年 月 日以前开始,以保证买受人能够及时享受到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第128条新公司选择当买受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重新选择物业公司,此 等选择过程不应当受到出卖人及其所选择的初期物业公司的阻挠。第129条交接责任出卖人应当保证初期物业公司将如下物品交付给新物业公司:(1)图纸:供水、排水、电信、暖通、建筑平面图、结构图、强电图、弱电 图、电梯、消防、公供区域的照明装修卫生间、各门窗系统;(2)大修基金:属于买受人所有的用于维护房屋的大修基金;(3)保险单据:原始物业公司向保险公司支付的各项财产、人身
43、保险单据。预收费用:初期物业公司已经收取的但没有使用的各项物业管理费用。(5)对外合同:保安合同、户外绿地维护合同、保洁公司的合同、系统设备 的维护合同等其他合同;(6)保修单据:与初期物业公司购买的设备相关的全部保修单据,以使业主 选择物业公司能够有效地对上述设备进行维护。第130条交接验收(1)中央空调:空调机组、水泵、配电柜、消防控制柜、烟感控制系统、喷 洒系统、电话系统、有线电视系统、避雷系统、电梯;故障记录:初期物业公司应当对设备或者其他部分存有的各项故障进行 提示,没有提示的,则在业主选择物业公司进入后,三个月内发现的故障,均视 为初期物业公司有维护义务,不能及时维护的,则应当承担
44、赔偿义务。第131条交接责任新物业公司及买受人组织有权对应当交付而没有交付的物品进行追偿,因为 出卖人应当交付而没有交付,不仅需要交付外,还应当承担没有及时交付给设备 维护造成的损失,并承担将设备复原所支付的费用。第132条证明责任物业公司负责证明向买受人提供安全及时达标的物业服务,如不能证明则视 为出卖人不能提供相应水平的物业服务。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 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 千分之一.第17部分业主管理委员会第133条姓名知情为方便买受人组织小区委员会或其他业主维权组织,当本楼居住者达到30% 时,出卖人应当将其他业主的姓名及
45、联系方法以信函形式告之买受人,以利于买 受人与其他业主进行沟通;但考虑到不影响其他业主的权利,他们书面拒绝的除 外。第134条知情权利出卖人提供的各项证据和资料,如有相反证据足以说明与事实不符,则向买 受人支付总房价百分之一的违约金。第135条组织权利买受人有权组织业主管理委员会,出卖人应当积极配合,为组织业主委员会 提供有利证明文件,使其可以及时在相关管理机构处获得批评或登记。如不能达 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 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第136条通知权利买受人有权向其他业主发布信息或者通告,并就质量或者物业管理问题与其他业主进行协商,出卖人
46、不得阻碍买受人行使此权利;鉴于买受人的弱势地位, 出卖人对于买受人在业主管理委员会筹建或运行中的言行,不应向买受人提出任 何侵权责任要求。第137条财物交付出卖人应当将相关财产,在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3日内开始办理交接手续, 每天工作时间不低于8小时,并且在30日将全部财产交付完毕,对于其中有损 坏的财产应当修复或者以市场价格进行赔偿;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 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 违约金。第18部分消费者权利保护第138条身份权利买受人作为商品房的消费者,其知情权利及其他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 买受人有权就组织业主维权机构在所居住区内
47、或者新闻媒介发布维权信息,出卖 人及聘请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不应阻碍买受人行使上述权利。第139条知情内容买受人有权获知与房屋相关的施工进度、设计、施工、监理、测量、物业管 理机构的资格等信息,有权取得与本商品房相关的设计文件、与本商品房所有权 相关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并有权获得与房屋相关的诉讼信息。第140条施工进度出卖人将根据向有关机构提供的工期进行施工,现有的工期计划基础部分 (地基土石方、结构、正负零)将于 年 月 日完成;主体结构完工时间: 年 月 日;楼外屋面装修完成时间:年 月 日;室内装修和设施安装:年月 日;交付使用:年 月 日。第141条工程监督鉴于建筑工程完工后,房屋质量的瑕疵可能在短时间内无法发现,为保护买 受人的合法权利,买受人有权对施工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当出卖人未按照 合同约定由完成建筑工程时,或者承建人没有按照政府的强制性规定进行施工 时,或者监理人不能履行质量监督义务时,除非出卖人提出相应的担保,买受人 有权提出解除合同,无须等待最后交房日期;买受人暂时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向 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第142条参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