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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档尺寸:A4字体:仿宋 标题字号:20正文字号:12【合同范本】抵押担保合同范本4篇借款人:贷款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出质人:借款人因 需要,向贷款人申请 借款,经出质人质押担保,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主要借款内容1 .借款金额、用途、种类、利率、期限:2 .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 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二条提款和还款1 .分期提款、还款计划:2 .借款人在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提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 途的书面文件。3 .贷款人按提款计划办
2、理借款凭证手续,在 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内,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凭证为准。4 .借款人应主动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双方约定的 分期还款计划还款;不主动归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第三条还款资金来源借款人应用下列资金,但不仅限于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第二十三条本合同一式 份,借款人、贷款人、抵押人各执一份。借款人(签):贷款人(盖章):抵押人(签):法定代表人(签):签订地点:签订地点:抵押权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抵押人:大厦(以下简称乙方)年 月 日,有限公司与实业有限总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规定浙江 有限公司将2万
3、平方米 山庄用地退还给 实业有限总公司,实业有限总公司愿补偿500万元人民币给浙江 有限公司。乙方杭州 大厦愿为 实业有限总公司按协议规定的期限支付补偿款提供抵押担保并签订如下抵押协议:第一条抵押担保的债权乙方提供的房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 年 月日甲方与 实业有限总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规定的大实业有限总公司应支付的 万元补偿款,其支付期限分别为 年 月 日支付 万元;年 月 曰支付 万元。第二条抵押物乙方愿提供座落于 市 路号的 大厦的房产作 实业有限总公司履行义务的抵押担保,该房产面积平方米,属框架结构,属乙方所有,其房产权证号为;土地使用证号 O第三条双方同意抵押担保的范围与 实业有 限总
4、公司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范围相同,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第四条抵押期间,乙方应妥善保管、使用抵押的房产。如抵押人 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侵害 抵押物行为并有权要求再提供担保。第五条本抵押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抵押房产的房地产 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号,由甲方负责办理抵押物的评估并向有关登记相关办理抵押物登记,评估费和抵押物登记费用双方各 半承担。第六条因本抵押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抵押物所在地人 民法院管辖。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送有关机关 登记备案。甲方:代表:乙方:大厦代表:年 月 0中华
5、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 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 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 产为抵押物。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
6、沟、荒丘、荒滩等荒地 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经中国 银行(下称贷款方)与(下称借款方)充分协商,根据借款合同条例和中国 银行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自 年 月 日起,由贷款方向借款方提供(种类)贷款(大写)元,用于,还款期限至 年 月 日,利率 按月息%。计算。贷款利率如遇国家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 率和计息方法计算。具体用款、还款计划如下:第二条贷款方应在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计划的前提下,按期、 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 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的加息同。第三条借款方愿遵守贷款方
7、的有关贷款办法规定,并按本合同 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或提前收 回已发放的贷款。对违约部分,按规定加收%利息。第四条借款方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并以(详见清册), 上述财物的所有权归(借款方或第三方),现作价元,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抵押财物。借款方到期不能归 还贷款本息,又无特定理由的,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财物,从中优先 受偿。对不足受偿的贷款,贷款方仍有权向借款方追偿。第五条抵押财物由 保管。抵押期间,借款方不得擅自转让、买卖抵押财物,不得重复设置抵押。发生上述行为均属无效。抵押财物的保管方应当保证抵押财物在抵押期间的安全、完整。在抵押贷款 本息未清偿期间,发生抵押
8、财物毁损、灭失的,由保管方承担责任。第六条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和抵押财物的保 管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对上述情况应完整如实地提供。对借款方违反借款合同 的行为,贷款方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信贷制裁。贷款方按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均可直接从借款方存款帐户中扣收。第七条贷款到期,借款方不能归还贷款本息,又未与贷款方达 成延期协议的,由贷款方按照规定程序处理抵押财物,清偿贷款本息。 从逾期之日起至贷款全部清偿前,贷款方按规定对未清偿部分加收 %的利息。并随时可以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逾 期贷款本息。第八条在借款方抵押财物之外的财产不足
9、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 债务时,借款方愿以其财产(包括应收款项)优先偿还所欠贷款方的贷 款本息。第九条借贷双方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需要诉讼的,向贷 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按有关仲裁规定办理。第十条其他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银行有关贷款规定办理。第十二条本合同经借、贷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借、贷双方各持 份。借款方借款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章经办人章贷款方贷款单位公章负责人章经办人章第四条质押内容出质人自愿以 等动产、权利(详见抵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贷款人,主动质押担保内容如下:1 .质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
10、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2 .质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 和质权的费用。3 .质物评估价值 万元,实际质押额为 万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4 .质物未设定其他担保,所有权无争议。5 .出质人应在 年 月 日之前将质物移交贷款人占有,质物的权利证书和相关文件一并移交贷款人保管,质押期间,贷款人应妥善保管质 物。贷款人为安全、方便也可将质物委托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保管。6 .质押财产在质押担保期间,由质押人办理财产保险,保险单由贷款人保存, 如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保险理赔款应作为出质财产较贷款人存入专户或用于提 前清偿贷款本息,不足部分
11、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7 .按担保法规定,应办理质押合同登记的,出质人应按规定向有权部门办理 质押登记和其他法定出质手续,所登记质押权存续时间,应与质押担保期间一致。8 .未经贷款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物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经贷款人书面 同意而取得的转让费、许可费或价款,应向贷款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9 .质物的保险、鉴定、运输、保管、评估、登记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10 .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或不足归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以质押 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不足受偿部分,贷 款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追偿。11 .贷款人按照本合同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时,有权按第四条第1
12、1款规定提前 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12 .当出质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纠纷,或其 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时,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债权。13 .在本合同担保期间内,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 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条款的无效而 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14 .出质人应予赔偿因其自身过失造成的贷款人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款金 额%的赔偿金。第五条 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1 .借款人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政策性贷款帐户 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 提前
13、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2 .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 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 分,按日利率 计收利息。3 .借款逾期而又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贷款人对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 计收利息。4 .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会报表和统计报表等资料,配合 贷款人的调查、审查、检查;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包括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 回已发放贷款等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5 .借款人有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等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均应最迟 于变更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落实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
14、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6 .借款人不得擅自对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担保政策性贷款得安全。借款人 对外任何担保均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以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为限。否则, 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7 .借款人发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应及 时采取保全措施。8 .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未能及时提供贷款的, 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 违约金。9 .对贷款人的违约行为,借款人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反映;因贷款人的违约 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贷款人给予赔偿。10 .承担政策性任务的借款人,有权享
15、受政策性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贷款人 不得擅自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无故提前收回贷款。第六条合同的变更1 .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2 .借款人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贷款人 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出质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决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还款的, 签订延期还款协议。3 .各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4 .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担保方更换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时,应在变 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第七条争议的解决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 不成的,可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条合同附
16、件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延期还款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 协议、抵押物清单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出质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 同的组成部分。第九条其他事项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规定办理。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借款人、贷款人、出质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签约日期:年 月 日合同编号:借款人:电话:地址:由B编:贷款人:电话:地址:邮编:抵押人:电话:地址:邮编:经合同各方自愿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以下条款:第一条借款人因购买自用住房需要,特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借款 人(抵押人)自愿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贷款人,抵
17、押物评估现值为共计人民币(大写)(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评估证明,清单号码)o第二条贷款人同意贷给借款人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 写),本项贷款用于,贷款利率为月利率%。(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或借款人未按时向贷款人付息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借款期限由 年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第三条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以按月付款的方式 进行还本付息。每月还款金额的计算公式:一、等额偿还法:贷款本金总额X月利率X (1+月利率)(上标)还款月数每月还款本息额=(1+月利率)(上标)还款月数一1二、递减偿还法:贷款本金每月还款本息额=每月还款本息额=+(贷款本金一已归还贷款本金)X月
18、利率贷款月数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采用 法偿还。首期还款日为 年月 日,首期还款日为 年 月 日,首期还款金额为 元,剩余款项分 月偿还(具体还款日期及金额详见还款计划表)。第四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第五条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把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转账方式划转 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第六条在借款期内,借款人须在贷款人处开设的存款账户上存有 不少于两个月还款的款项,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在该账户扣 收本合同项下的有关欠款。第七条借款人应按本合同订立的还款计划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 息。如需延期还款,借款人必须在还款日前15天提出延期申请,经 贷款人
19、同意后,办理延期还款手续,贷款人按本合同第二条订立的贷 款利率收取利息。贷款人不同意延期还款或借款人不提出延期申请的, 贷款逾期后,贷款人按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申请延期的次数不 超过 次,且每次延期的期限不超过1个月。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全部贷款,但必须提前1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第八条借款人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办理延期还款手续后,抵押人自愿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第九条抵押物清单所列的抵押财产在抵押期间由抵押人使用、保管并负责保养、保全,保持抵押物的完好无损,其费用开支由抵押人 承担。贷款人有权随时对抵押人保管和使用的抵押物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在合同有效期内,
20、抵押物必须办理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单 交贷款人保存。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保险到期,抵押人应负责续保,抵 押人未续保的,贷款人有权代其续保,费用由抵押人承担。第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毁损,抵押人应立即通知贷款人, 发生保险责任内的损失,抵押人必须以保险理赔款偿还所承担的债权, 或存入贷款人指定的账户,在理赔款不足以归还相应贷款本息时,由 抵押人负责弥补或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 毁损,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第十二条在抵押期间,发生抵押物价值减少,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等的担保。第十三条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赠与、迁移、 出租、转让、
21、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第十四条抵押期间,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 款应优先用于向贷款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第十五条抵押物的保险、鉴定、登记、保管、评估等费用由借款 人承担。第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一、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二、在借款期内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遗赠人;三、借款人的继承人或遗赠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第十七条贷款人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除支付处分抵押物所 需的费用外,优先用于清偿贷款人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等。以抵押物 清偿债务,以实际处理的价款为准,如有余款,贷款人将其退还抵押 人,如不足,贷款人对借款人和抵押人有追索权。第十八条抵押人按本合同约定还清贷款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同 全部条款后,贷款人应将其占管的抵押物的权利证书及有关资料退还 给抵押人,并到抵押物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销手续。第十九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或抵押人变更住所、法定名称 的,应在变更后7天内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以原法定名称向原 住所发送的有关文件视同送达。第二十条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管辖。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自依法设定抵押之日起生效。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