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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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试行)为规范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 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 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 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学生为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 全日制学习活动的学生。第三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学校纪律行为 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 下纪律处
2、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对违纪学生执行下列规定: 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A)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 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九)在校内公共场合吸烟,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 警告处分;(十)在校期间打麻将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组织或 参加赌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H一)擅自到江、河、湖、塘等水域游泳的,给予留 校察看处分;(十二)学生酗酒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酗 酒滋事的,给予记过处分。第十五条严重违反社会风纪,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观看黄色书刊、音像
3、及淫秽物品的,给予警告处 分;(二)在男女交往过程中,造成不良影响,视情节给予 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理;(三)有性骚扰或其他不当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 看及以上处分;在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处 分;对贩毒、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六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相应学时的,分别给 予以下相应处分:(一)旷课20-2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二)在警告处分考察期内,继续旷课达到10节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在严重警告处分考察期内,继续旷课达到10节 的,给予记过处分;(四)在记过处分考察期内,继续旷课达到10节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在留校察看
4、考察期内,继续旷课达到10节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七条 连续三次或累计六次及以上迟到、早退,经 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第十八条 私藏、携带或使用管制刀具的,给予留校察 看及以上处分。第十九条 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离校或擅 自离开实习单位(请假逾期不归的,按擅自离校处理),给 予以下处分:(一)擅自离校外出24小时以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二)擅自离校外出24-48小时以内给予记过处分;(三)擅自离校外出48-72小时以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四)擅自离校外出72小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学生未获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 校不承担责任。第二十条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
5、程序与管理。(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 分,由有关处室、辅导员按本办法规定提出意见,由学生工 作处召开学生工作会议讨论,形成决议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并公布执行;(二)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经校长办公会讨论 决定,经校长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省教育厅备案;(三)学校行政机关及教辅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发现学 生有违纪行为时,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安全保卫处调 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出初 步处理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 按规定处理;(四)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案件由安全保 卫处或派出所负责调查,调查清楚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6、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学生工作处;(五)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有关部门应在收到材 料或接到通知后周内,作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逾期 将由学生工作处直接作出处分决定;(六)在特殊情况下,学校可以对违纪者直接作出处 分决定;(七)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又犯严重错误者,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生在毕 业前一年内一般不适用留校察看处分;(八)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后七天内办 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后果自负,其善后问题,参照退学 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开除学籍的学生可发给学习证明;(九)学生受处分后,所在班级要指定两名同学负责帮 助。第二H一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
7、决定之 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 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 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 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第二十二条本人的申诉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后10日 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 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撤销或改变原处 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 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
8、校复查决定书之 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 面申诉。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 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 出的申诉。第一十二条学生毕业时处分未解除的,应将学生的处 分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XXXX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202X年9月5日起开始施行。1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必须经过6个月以 上思想和行为考察后,方可解除处分;2 .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必须经过12个月 思想和行为考察后,方可解除处分;3 .受到处分后,在思想和行为考察期间内毕业的学生, 可经学生申
9、请-班级鉴定-学生工作处审核-学校审批的程序 提前解除处分;.受到处分者,在处分考察期内不得评定奖学金。第四条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从重 处分:(一)可以从轻处分的:1 .能主动承认,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 悔改表现的;.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的;2 .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从轻处分的。(二)可以从重处分的:1 .拒不承认错误的;.向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2 .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及以上 规定的;.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3 .涉外活动违纪的;.违纪群体为首的;4 .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参观、社会实践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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