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全日制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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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全日制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及辅修学 士学位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发挥学校办学的优 势和特色,推动复合型人才培养和优质资源共享,加强辅修 专业管理,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 力,根据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应全面落实党的教 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牢抓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这 个核心点,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 班人。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修读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教育是指学生 除按照学籍管理规定接受主修专业的教育外,跨本科专业大 类接受我校开设的另一专业辅修学士学位的教育,纳入
2、学校 的正常管理体系,并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第四条校学位办公室和教务处对修读辅修专业及辅 修学士学位教育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全校修读辅修专业及辅 修学士学位的审批、教学计划的审定,招生报名的组织、资 格的审查、证书的发放及教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五条 主办学院(负责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负责所 设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教育的教学计划制订和实施,包 括课程设置、教学大纲、教师配备、教学条件的提供及教学 实践的落实、教材的选定,负责学生的学籍和成绩管理等工 作。第三章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第六条 辅修专业: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又修 读其它某一专业。第七条辅修学士学位: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学士学位
3、 的同时,又辅修某一不同学科门类专业的学士学位。第八条各专业按照专业要求设定学分。辅修学士学位 总学分要求不低于50学分(含毕业设计/论文8学分);辅 修专业总学分不低于40学分。第九条修读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其学业 必须与本人主修专业同步完成。第四章对象和条件第十条修读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教育只在我校 有学籍的普通教育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在校学生中进行。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修读一个辅修专业 /辅修学士学位。第十二条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政治思想表现好,在校期 间未受过纪律处分。(二)身体健康,学有余力者;或对拟申报的专业
4、确有 特长和兴趣,并经承办学院审核同意。第五章辅修与退选第十三条学生从第三学期开始修读辅修专业及辅修 学士学位课程,辅修学士学位学习期限为两年半,辅修专业 学习期限为两年。第十四条学生选择修读辅修学士学位,应在不同的学 科门类中进行;选择辅修专业可在不同的学科门类中进行, 也可在同一学科门类中进行。第十五条 修读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教育以自愿 为原则,并实行交费修读。第十六条需要修读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教育的 学生,于大一下学期指定时间报名,并填报名申请表(附1)。第十七条报名修读学生原则上在20人以上的专业方 可开班。修读名单由主办二级学院负责通知学生并函告学生 家长。第十八条学生一经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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