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222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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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晋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 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 合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 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租 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 1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 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发(2018) 30号)、山西 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决战计划(晋政办发(2020 17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2、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 则。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 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 细则。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 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 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 工作。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 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 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 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 著方式将
3、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 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 务。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 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 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 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 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 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 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第二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
4、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 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 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 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 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 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 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 术支持与协助。第三十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 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
5、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 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 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第三十一条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客户端应用程序显示金额支付车费和承担依 法收费设施、路段的规费;(二)不得携带管制刀具、武器或者易燃、易爆等危险 物品;(三)不得在车内吸烟,不得损坏车内设施;(四)不得要求驾驶员作出违反出租汽车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其他不当行为;(五)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六)醉酒者乘车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七)遵守网约车运营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 点乘车。第五章私人小客车合乘第三十二条本细则所称私人
6、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 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 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 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 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 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 法、依约自行承担。第三十三条 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在合乘服务格式合 同中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合乘费用分摊 规则。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收取服务费用的,应当向社会公 开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并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合 乘信息服务平台不得以奖励、补贴等形式,吸引合乘服务 提供者变相从事非法营运。每辆私人小客车或每个
7、驾驶员 累计每日提供合乘服务不得超过4次。第三十四条 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 格,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 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使用电子支付的,应与银行、非 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协议。遵守国家网络 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市人民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市发改、交 通、通信、公安、行政审批、人社、商务、税务、网信、 市场管理、人民银行晋城市支行等部门参加,统筹研究和 协调当地网约车管理工作。建立网约车监督管理联动机 制,开展联合执法,并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加强对网约车平 台公司监督检查。(一)公安部门应依法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 防
8、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网约车车辆登记管理 工作,与交通部门配合,做好网约车车辆、驾驶员准入资 格相关信息查询服务。(二)人社部门按照职责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三)发改部门应当引导网约车经营主体在符合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营运成本和市场供求状 态等自主制定价格,规范网约车价格行为。(四)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按照职责对违反规定为 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 构,依法予以处置。(五)税务部门应完善出租汽车行业税收机制,督促网 约车平台公司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并依法纳 税。(六)行政审批部门应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 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
9、发管理。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 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并将信息共享至相 关监管部门,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 乘客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严厉打 击非法网约车经营行为,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 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 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交通、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 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 息。第三十七条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 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
10、处理和利 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 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 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 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 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 有关违法犯罪活动。第三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 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第三十九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
11、建立网约车平 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本细则自2022年日起实施。各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2017年9月25日发布的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市 政办(2017) 84号)同时废止。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 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 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 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第四条网约车运力和运价实行市场调节。应当根据城市规模大小特点和出租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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