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救济与环境权的可持续发展思考.docx
《环境侵权救济与环境权的可持续发展思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环境侵权救济与环境权的可持续发展思考.docx(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竟侵权统与环境权的可持续发展思考一、我国环境污染侵权的现状我国的环境污染侵权现状依旧不容乐观,我国现有的被法律所规制的环境污染类型主要有在大气、水、海洋等环 境因素中的污染以及由固体废物、环境噪声、放射性物质等污染因子造成的污染。(一)大气环境我国生态环境部发布的2020年生态环境质量简况中显示,2020年全国337个地级以上城市平均轻度污染、 中度污染、重度污染、严重污染比例共为13%,仍有135个城市的空气未达标,且大气污染较为严重的地区集中在河 北省、河南省、山西省、山东省。2021年14月,全国339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例同比下降0. 9个百分点,大气环境污染有所回 升,大气
2、中的污染物质PM10平均浓度为70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7. 7%, SO2平均浓度为11微克/立方米,同比持 平,NO2平均浓度为27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12. 5%o(二)水环境根据我国生态环部统计,2020年,全国1940个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中,水质较劣(IVV类)断面比例为16. 6%; 其中有0. 6%为劣V类。黄河、松花江和淮河流域水质良好,辽河和海河流域为轻度污染。2021年14月,3641个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中,水质较劣(IVV类)断面比例为18. 1%,其中劣V类断面 比例为2. 1%。珠江、辽河和黄河流域水质良好,淮河、海河和松花江流域为轻度污染。根据上列数据可知,我国的
3、水环境仍然存在着污染,湖库水污染较为严重,且松花江、淮河、海河等重要流域的 水污染反复,我国的东北地区的水污染问题未得到有效改善,我国的水环境状况不容乐观。(三)海洋环境根据我国生态环部统计,2020年全国管辖海域中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未达到第一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 共为94. 93平方千米,同比有所增加。我国的海洋污染集中出现在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广东 省沿岸,劣四类水质海域以及重度富营养化海域主要分布在我国的东至东南沿海的港湾或河口的近岸海域。可见我国的海洋环境污染有着污染区域集中的特点,且海水水质未达标的海域面积较为广泛,海洋环境污染治理 手段有待进一步提升。I
4、)声环境根据我国生态环境部统计,2020年开展昼间区域声环境监测的324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等效声级平均为54. 0分贝。其中,14个城市昼间区域声环境质量评价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个数分别为14个、215个、93个、2 个,占比分别为4. 3%、66. 4%、28. 7%、0. 6%。我国的声音环境质量多在二至三级,质量一般,有待改善。二、我国环境污染侵权救济制度体系(一)宪法宪法为与环境污染侵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供了基础依据。1978年宪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国家保护环 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首次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和立法提供了理论来源。2018年宪法第二十六条的规 定“国家保护
5、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对法律所保护的环境进行了更为细化的表述,突出了 国家对防治环境污染的重视。(二)公力救济首先,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 下简称环境保护法),我国的环境法体系开始建立。环境保护法秉承其第五条规定的“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 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赋予了具有法律人格的人保护环境的义务。该法第六章详细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情形,国家行政机关通过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手段对违反环境保护法造成环境污染企事业单 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处罚。其次,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包
6、括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在内的防治环境污染的单行法规,该系列污染防治法规是对特 定环境污染而进行的专门调整立法,是解决环境纠纷的直接依据。其主要是通过国家公权力对大气、水、海洋环境的污 染以及固体废物、环境噪声、放射性物质等造成环境污染、侵犯环境本身的行为予以规制,对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单行 法规,造成环境污染侵权风险的行为或已经造成环境污染侵权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三)私益救济和公益救济我国主要通过环境保护法、各个防治环境污染单行法规、民法典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对受环 境污染侵权行为损害的私人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7、进行救济。三、现行环境污染救济制度的不足(一)受害者无充分获赔保障一方面,我国在环境污染侵权中有停止侵害和排除危害以及赔偿损失等一系列的民事救济手段,但在实践中,能 让受害者得到真正有效救济的只有损害赔偿,但损害赔偿所赔偿的往往只是已经切实发生的损害,在生态环境恢复过程 中,受害者仍会因为遭受的环境污染的不良影响而致损,我国现行法律条文中只对生态修复过程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失规 定了赔偿,没有明确规定会对受害者在此期间仍会遭受的损害进行弥补。1另一方面,环境污染侵权有着广泛性,一起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会损害多方利益,造成的损失数额巨大。站在受害者角度来看,虽然受害人能够通过诸多的法律规定来获取充足的赔
8、偿额,但其实际能获得的赔偿还是取 决于侵权人的赔偿能力。环境污染侵权人的赔偿能力是有限的,在其造成的损害超过其赔偿能力后,侵权人难以及时给 出赔偿对受害人进行救济。若侵权人是企业,其会因无力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破产,而我国现有的法律并未对企业破产 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承担的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于是会出现企业遗留的赔偿责任无人承担,受害者最终能获得的赔偿无 法充分弥补其所受损害的现象。(二)侵权人赔偿责任较重现如今我国的民法典在要求侵权人赔偿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外,还要求侵权人承担恢复生态环境所需的费用, 在环境污染后果严重的情况下侵权人还需承担惩罚性赔偿,承担这些费用后,侵权人的经济会受到沉重的打击。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环境 侵权 救济 可持续发展 思考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