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体系职业卫生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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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十三、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 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储存场所 应设置相应警示线。十四、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设置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一)红色警示线设置在紧邻事故污染源,作用是将污染源与其外的区 域分隔开来,仅特殊专业人员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进入此区域;(二)黄色警示线设置在污染范围的四周,其内外分别是污染区和洁净 区,此区域内的人员要穿戴适当的防护用具。此线也称为洗消线,出此区域的 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三)绿色警示线设置在救援区域的四周,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 患者的抢救治疗、支持指挥机构设
2、在此区内。十五、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 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应设置相应警示标识。十六、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 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十七、中文警示说明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 (GB/T 16483-2008)编写,明确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 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 措施等内容。十八、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 材料场所,应在入口和存放处设置相应警示标识。十九、高毒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和泄险区应设置相应的提示标识
3、或者禁 止标识。二十、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二十一、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二十二、在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红色信号灯,在加速器辐照加 工、放射治疗和工业探伤等使用强辐射源的作业场所内,应当设置剂量报警装 置和通讯报警装置。在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工作 场所,或含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和仪表以及射线装置使用和调试维修场所, 应当设报警装置或通讯报警装置。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 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的设备;通讯报警装置是能够根 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4、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并能够 将光、电、声等传输到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的设备。二十三、警示标识应当醒目、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 完好。第3章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卫生和安全,防治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制度: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主要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相关职能部 门密切配合。二、用人单位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分为网上和书 面两种,申报时认真填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单位主要 负责人签字后报相应安全生产监
5、管部门备案,备案结束后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取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三、申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4、工作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6、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四、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 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
6、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 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 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5、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 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第4章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为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组 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知
7、识、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 用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I,特制定本制度。一、人事部门会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 岗期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 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 职业防护用品。二、人事部门会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律规范等要求、用人单位实 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宣教培 训计划,提供相应资源保证。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 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三、职业卫生宣传1、利用公
8、示栏、黑板报(墙报)、厂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 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宣传。2、部门车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病危害讲解 以及职业病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卫生宣传。四、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一)培训内容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6、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二)培训的对象及方式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参加经安监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并持证上岗。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2、
9、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凡入厂新工人、新调入人员、新分配的大中专学生、来厂实习人员,由人 事部门通知安全部门,并由安全部门组织进行用人单位、车间、班组三级安全 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1)单位级教育培训内容:(1)国家关于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令,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 治法等。(2)单位目标、管理组织、实施措施及生产工艺基本情况。(3)综合安全知识,用人单位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4)用人单位的各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总则。(5)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知识。2)车间级教育培训内容:(1)本车间安全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2)本车间职
10、业卫生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与规定。(3)本车间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经验教训以及防范措施。3)班组级教育培训内容:(1)本班组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2)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3)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4)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及安全规程以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5)本班组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规定。(6)制订实施师徒合同,包学、包会、俣安全。3、调换新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人员的教育培训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职业卫 生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1)用人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职业卫生
11、教育培训,内容按入厂 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要求执行。2)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的安 全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技术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3)告知岗位工人,新设备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4、一般员工安全教育培训1)由用人单位每年对基层领导干部、班组长、专职安全人员进行一次安 全管理和职业卫生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要求必须有签到表、教案、 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册。2)为了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防治职业病危害意识,增强安全责任感。 用人单位每年必须对在员工人进行不少于二十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有计划、 签到表、培训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表。3)
12、一般三违人员由车间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天;严重 三违人员由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 并将三违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存档。4)培训方式:定期教育与不定期教育相结合,采用课堂教学、观看录像、 现场教育、参加上级组织培训、邀请专家等形式;五、培训时间: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执行。六、建立员工培训教育档案资料:1、三级安全教育卡;2、员工的安全试卷;3、相关培训证书的复印件;4、其他有关资料。七、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应保证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费用的 落实。第5章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为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给劳动者创造安全
13、健康工作的环境,根 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一、各车间、部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用的职业卫生防护 设施,应由使用部门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作好相应的台帐。二、用人单位应定期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教育培训。 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 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防护用品, 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三、认真执行职业病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 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会
14、同设备管理部门按照用人单位实际,制定和实 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和方案,经常检查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日常检查、 维护以及检修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五、用人单位设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检修。使用部门发 现设施出现故障时,应迅速切断电源,及时向设备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进 行修理。六、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月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使用部门每周对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当班工人每天对设施运行情况 进行记录。七、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好现场监护 和有关人员的协调和指挥工作,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切断电源。八、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维护
15、检修部门应做好现场的清理 工作,并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与使用部门进行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签 字。第6章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 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规范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 劳动者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一、劳动防护用品是用人单位免费发给劳动者个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财物, 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 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二、根据岗位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以及相关技术标准,为员工配备 符合国家标准的正确有效地个体防护用品。产品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 证
16、、安全标志和使用说明书等,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用对象、 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三、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服装结构及款式,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具备 永久性安全标识,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一些特殊场合所穿着的服装, 不应有明口袋,不得使用金属附件,便于连接和解脱,适应作业时的肢体活动。四、对于从事多种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放劳动防 护用品,如果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可由部门提出申请,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 用品。五、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变更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 (原工种的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六、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
17、以上,其防护 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七、对于生产中必须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 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和保养制度。使用前 要注意检查,使用中要注意维护,使用后要注意保养。对受到过较大外力冲击 的安全帽,发现有磨损、疵点的安全带及出现刺穿、破损的安全鞋等,应不受 使用年限的限制,及时更换。不合格或失效的防护用品严禁使用。八、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置,应根据工作场所及岗位要求编制计划,所采 购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 必须具备国家安监总局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所 出具的
18、产品检验报告。九、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应当配备 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阻燃服、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或防静电服等特种劳动防护 用品。十、用人单位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员工如何正确地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 教育和培训,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十一、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 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不属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动防护用 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 批准。第7章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为做好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 的强度
19、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 康,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的 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作业场所存 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 业卫生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三、用人单位应设置设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 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 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五、用人单
20、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 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六、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七、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 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八、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 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 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九、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 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 到位。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
21、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十一、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 障检测经费的落实。第8章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
22、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 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 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 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二、用人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类监督管理。根据建设项目可 能产生
23、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严重三类建设项 目。(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向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 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 验收;(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四、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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