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生态信用行为正负面清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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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抚州市生态信用行为正负面清单(试行)为落实好江西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 值实现机制的实施方案,充分挖掘生态产品的实现价值,加快完 善绿水青山转换为青山银山的多元实现路径和政策制度体系,成为 全国“两山”理论先行区。开展抚州市生态信用体系建设,是构建与 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核心内容与重要支撑。为更好保障生态信 用制度落地实施,护航生态产品价值高效变现,促进绿色高质量发 展,特编制抚州市生态信用行为正负面清单。一、生态信用行为正面清单分为生态保护、生态经营、绿色生活、生态文化、社会监督五 个维度共18条。(一)生态保护第1条生态资源保护1. 1参与植树造林。1.2 参与低质低效
2、林提质补植改造。1.3 参与参与固体废物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1.4 参与水源保护地保护。1. 5不侵占或者破坏湿地。第2条环境治理2.1 积极践行绿色生产方式。2.2 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总量8. 7违法向水体排放相关污染物的。8.8 违法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项目的。8.9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组织旅游、垂 钓或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以及个人游泳、垂钓或者从事 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8. 10未按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未及时启动水污染 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9. 11造成水污染事故的。10. 2医疗卫生机
3、构将未达标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 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造成环境污染的。8. 13违反洗染业管理相关规定的。第9条大气治理8.1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8.2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 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 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 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 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8.3 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 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 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8.4 未依
4、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超过大气污染 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 染物的;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8.5 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8.6 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 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 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 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8.7 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 炉。8.8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 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 采取减少废气
5、排放措施的;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 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 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 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储油储气库、 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 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 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 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工业生产、垃 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 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 正常作业
6、,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8.9 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 排放检验报告的;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 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8.10 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 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在禁止使 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8.11 未密闭煤炭、煤阡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 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 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 扬尘污染的;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
7、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存放煤炭、煤阡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码头、 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8.12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 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8.13 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生产、销售挥发 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生产、 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 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在禁燃 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9. 14施工单位对施工工地未采取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 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
8、施工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建筑土方、 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 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 者遮盖的。10. 5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 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 环境风险的;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 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 化装置的
9、;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11. 16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 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 排放油烟的;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 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12. 7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 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 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13. 18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 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 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 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
10、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第10条土壤治理10.1 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 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10.2 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 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 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10.3 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第11条 水土流失治理11.1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 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11.2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 开垦、开
11、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11.3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在林区 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11.4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 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 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 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水土保持方 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 更的;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 使用的。11.5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 土、尾矿、废渣等的。1
12、1. 6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 失,不进行治理的。n. 7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逾期不缴纳的。第12条固废治理12.1 商品零售场所违法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行为的。12.2 伪造、变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倒卖、 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 书的。12.3 违反尾矿污染环境管理相关规定的。12.4 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未按 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的;未在规定的存档期 限保管联单的;拒绝接受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联单 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12.5 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
13、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处置费 用的。12.6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 收合同的。12.7 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12.8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 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12.9 噪声治理1.1 1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 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1.2 2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 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未 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1.3 3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 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
14、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1.4 4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的;违反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 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在商业经营 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音的方法招揽顾客 的。1.5 5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 噪声排放标准的;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产生噪 声污染超过国家规定的。(三)生态经营第14条产品标准14. 1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致病性 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等有毒
15、有害物质和其他不符合农产品 质量安全标准规定的。14.2生产、销售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的。第15条品牌管理15. 1未经授权使用品牌商标或品牌商标使用不规范;15.1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15.2 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 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第16条质量管理16.1 无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生产记录、规模农产品生产 者销售未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的。16.2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 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种苗的。16.3 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有机产品认 证证书的。16.4 违规使用禁(限)用
16、农药的。16.5 农产品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缺陷,且被责令召回的。16.6 违规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16.7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第17条 农业投入品安全17. 1生产经营假劣农资的。17.2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在卫生用农药以外 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未将卫生用农 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第18条绿色金融18.1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等发生违约的。(四)环境管理第19条 建设项目管理19.1 未报批环评报告书、报告表,或未按规定重新报批或者 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的;环评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未 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
17、设的;未依法备案环境影 响登记表的。19.2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 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或者在 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第20条清洁生产管理20.1 未公布能源消耗或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20.2 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 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 审核结果的。第21条自然保护区管理21. 1污染和破坏自然保护区环境的。21.2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 垦、烧荒、开矿、采石、挖砂等活动的。第22条应急管理22.1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
18、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 的;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 档案的;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未按规定开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未按规定储备必要 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第23条危化品管理23.1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 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规定报告相关信息 的。第24条排污管理24.1 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 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 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
19、 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 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24.2 未按照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的。第25条节能减排25. 1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 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五)社会监督第26条群众监督26.1因环境问题而被信访、投诉的且经查属实的。第27条媒体监督27.1因生态信用失信行为遭新闻媒体曝光的。第28条信息公开28.1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附件:抚州市生态信用行为正负面清单控制、损害赔偿、自行监测、环境信息披露等制度。28.2 与生态环境违法举报。28.3 4水污染物排污口
20、监测符合要求。28.4 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28.5 与碳减排交易、碳中和行动。28.6 业进驻前开展“验地、验气、验水”三验承诺。28.7 洁能源3.1 开展或参与清洁能源的普查、规划、建设。3.2 使用清洁能源。3.3 生物多样性保护4.1 开展或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和教育。4.2 自觉开展保护野生动植物行动。(二)生态经营第5条生态品牌5.1 参与“赣抚农品”农产品品质认证、“江西绿色生态”认 证。5.2 开展气象景观资源挖掘与利用、美丽气象与气象景观地创 建工作。5.3 制定生态农产品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承担市级以上农业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荣获县级以上质量奖类的C
21、5.4 农林产品列入“三品一标”。5.5 食品安全6.1参评被评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等级B级以上单位。2 附件抚州市生态信用行为正面清单(共18条)一级目录条目二级目录序号内容数源单位生态保护 (1 -4 条)1生态资源 保护1. 1参与植树造林。市林业局1.2参与低质低效林提质补植改造。市林业局1.3参与固体废物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和无害化 处置。市生态环境局1.4参与水源保护地保护。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1.5不侵占或者破坏湿地。市林业局2环境治理2. 1积极践行绿色生产方式。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2.2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总量控制、 损害赔偿、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制度。市生态环境
22、局2.3参与生态环境违法举报。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 村局2.4污染物排污口监测符合要求(如废水、废 气、固体废物贮存)。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 局、市卫健委等行业主管 单位2.5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市水利局2.6参与碳减排交易、碳中和行动。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2.7企业进驻前开展“验地、验气、验水”二验 承诺。市经济开发区、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3清洁能源3. 1开展或参与清洁能源的普查、规划、建设。市发改委3.2开展煤(油)改气。市发改委4生物多样 性保护4. 1开展或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和教育。市林业局4.2自觉开展保护野生动植物行动。市林业局生态经营 (5-8 条)5生态品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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