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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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规范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 监督,完善管理制度,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 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 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 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第三条教代会高举中国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 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大 力推进依法治校。第四条 教代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 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三者利益的关系,调动 和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学校健康可持续发展, 实现学校办学
2、目标发挥积极作用。第五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职权,实行民主 集中制。第六条教代会的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所需经 费列入学校经费预算。第二章教代会职权第七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遍关心的问题提出,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须由一名教代会 代表提议、两名以上教代会代表附议,经提案代表人所在代 表团团长审核后提交。也可由代表团、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提案的审查立案程序:(一)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学校工会收到教代会代表提案 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编号;内容相同 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二)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审查并提出立案意见。 提案立案的原则是:符
3、合党和国家以及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 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 内可以处理的问题。以下情况不予立案:内容涉及国家秘密; 属于学校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应该解决的问题;属于应向纪 检监察部门举报或揭发的问题;属于应向信访部门或相关部 门反映解决个人的具体问题;不符合提案规范的问题。超越 现有环境和条件允许,阶段性难以解决的问题,可以将提案 转为建议转有关部门处理。未立案的提案由学校提案工作委员会告知提案人。第三十二条 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送党政办 公室按一定程序办理。第三十三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要及时将提案办理结果 答复提案人并征求提案办理认可意见。第三十四条 提案人对提
4、案复文有不同意见时,可向提案工作委员会反映,如属于经过努力能够解决而没有得到解 决的问题,可提请重新办理。第三十五条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 实工作,汇总提案的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并向执委会、教 代会作提案工作报告。第六章二级教代会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上的院(系)、部 门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80人以下的院(系)、部门建立由 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二级教代会制度、 二级教职工大会制度(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的性质、职权、 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第三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在院(系)、部门党组织领导 下行使职权,对本院(系)、部门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
5、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实行民主管理和 民主监督,保证教职工对院(系)、部门重大事项决策的知 情权和民主参与权。第三十八条二级教代会应贯彻学校教代会的决议和 文件,并接受学校教代会的监督和指导。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需修改, 应由执委会拟出修改草案,报学校党委同意后作为议题,提 交教代会表决通过。第四十条本实施办法由执委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 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 修改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 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
6、报 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 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 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 办法。(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 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 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A)指导、监督二级教代会工作,制订二级教代会的 规章制度。(九)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 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经教代会
7、审议通过后生效。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 必须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 项和决议对全校教职工具有约束力,执行过程中未经教代会 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应当提交 教代会审议通过而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 事项,对全校教职工不具有约束力。第三章教代会代表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 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政治坚定,作风 端正,办事公道,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民主管理和监 督能力,能密切联系教职工。第十一条每届教代会代表人数不低于在职教职工总 数的10%
8、o教代会代表一般以二级党组织所辖范围为选举单 位,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 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其中,从事教学、科研 的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 民主党派成员等在代表中应占适当比例。第十二条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应当作为代表候 选人,推荐到有关选举单位选举,如当选则不占选举单位应 选代表的名额,也不占教职工应选代表名额,如未当选可作 为列席代表。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至5年,任 期与同届教代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在任期内因违法 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处理,因不 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或因严重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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