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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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心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一、认定依据与标准(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 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 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 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 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 构等情况。(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可设置为“一般
2、困 难”(A档)、“困难”(B档)和“特殊困难”(C档)三 档。区县制定义务教育段学校的认定标准。学校具体认定标 准由区县、学校、年级、班级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实 际情况制定。(A)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1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2 .城乡特困供养学生;3 .孤儿;4 .重点困境儿童;5 .烈士子女;6 .残疾人子女;7 .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 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九)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1 .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
3、虚假信息的;2 .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 困难的;.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3 .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二、认定程序(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 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 示、建档备案等环节。每学年开学前,学校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 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二)每学年开学初,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 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户籍为外地的需提 供建档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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