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生违纪处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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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籍学生。第三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与学生 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违纪处罚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患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 分学生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 分恰当。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第四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 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
2、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五条具有本规定中指出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 不改正,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 分。(九)在宿舍内点明火者,给予通报批评,因此引起火 灾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理赔经济损失。(十)乱泼污水、乱扔杂物,给予通报批评。(十一)随地大小便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十二)在宿管人员以及有关人员实施宿舍管理过程中, 借故拒绝检查、不服从正常管理或以污言秽语骂人者,视情 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十三)对本宿舍违纪行为无人负责、知情不报者或故 意掩盖事实,其责任应由同室人员共同承担,视情节每人给 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
3、上处分。第三十七条在男女交往中,有违社会公德,造成严重不 良影响或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三十八条寻衅滋事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语言或行为挑衅、侮辱他人, 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尚未构成 刑事犯罪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三)欺骗组织,包庇他人,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视 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第三十九条打架斗殴者,除理赔受害者经济损失并承担-10 - 医疗、医药费用、护理费和必要的营养费外,按下列规定给 予处分:(一)动手打人,未致他人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二)致他人
4、较轻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三)致他人较重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以任何借口为由召集他人引发打架的,给予留校 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打架斗殴的策划者、组织者、召集者 及群殴为首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聚众斗殴、持械打人、招引校外人员打架、到校 外打架、跨校区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六)虽未动手打人,但在现场起哄或以“劝架”为由 偏袒一方、激化矛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七)怂恿、胁迫他人打架斗殴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 的,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 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四十条在教室、图书馆、实验室、餐厅等公共场所内 打
5、扑克者,给予通报批评,再犯者予以警告及以上处分。在 校园内打麻将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四十一条学生不得喝酒,违反规定者给予通报批评, 受通报批评再违规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酗酒滋事的, 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因酗酒滋事造成 财产损失,应照价理赔;造成他人受伤者,应负责全部医疗-11 - 费和营养费等。第四十二条校内禁止吸烟。吸烟者给予通报批评;受通 报批评再违规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吸烟给公私财物 造成损失者,除按规定理赔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第四十三条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未经批准,在校园 内组织、代理旅游业务,组织包车出行、组织开展经营性活 动等,给予警告或
6、者严重警告处分;引发事端者,给予记过 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四十四条学生上课、自习、实验、实习、军训、劳动 和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等,均应实行考勤。不服从考勤 人员正常管理,或虚报姓名、不报姓名者,予以通报批评, 两次以上重犯者予以警告及以上处分,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 请假,凡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均以旷课论处,旷课时数按 课表内实际上课时数计算。擅自离校期间旷课时数,按6学 时/天计算,擅自离校天数不含休息日在内。在一学期内旷 课达下列学时者(三次迟到记为一次旷课),分别给予以下 处理:(一)旷课累计达6学时,给予通报批评。(二)经教育不改者,再次出现旷课行为的,
7、每增加6 学时,则依次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第四十五条违反课堂纪律,扰乱课堂秩序,造成不良影 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12 -第四十六条违反考试规定者,根据违纪的事实分别给予 以下处分,同时考试成绩无效:(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 .拒绝出示有关考试证件的;2 .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且未放在指定 位置的;.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且不听监考老师调动的;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 继续答题的;.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影响考场秩序的;4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的;5 .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
8、等)、草稿纸等考 试用纸带出考场的;6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 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7 .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 的,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1 .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 等参加考试而未主动上交的;.在考试用桌上或者身体等处涂写任何与考试课程内13 - 容有关的文字和符号的;2 .发现本人考试桌面或座位附近的墙面等处有书写与 考试相关的文字材料等、桌洞内有与考试相关的材料而未向 监考老师报告的;.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
9、势的; (三)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 .携带具有存储、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通讯 设备的;.抄袭他人试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的;2 .故意将自己试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让他人 抄袭的;.报对答案及传递纸条、试卷、答卷、草稿纸的;3 .借故暂离考场以得到答案的;.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答卷答案雷同的;4 .未参加考试人员协助他人完成考试或为其提供信息 者,事后查实的;.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四)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 .使用通讯设备及其他工具发送、接收考试相关内容的;2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 提供
10、方便的;.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14 -3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的;.用不正当手段提前获得考试内容的;考试后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调换试卷的;更改成绩或取得虚假成绩的;4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 和考试成绩的;.由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5 .作弊被发现后对有关老师无理取闹的;.组织作弊的;6 .窃取试卷的;.出现两次以上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的;7 .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五)如有其它作弊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参照以上条 款给予相应的处分。第四十七条学位论文或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 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
11、不端行为,情节较轻者,给予 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 分。第四十八条有涂改、伪造公文、证书、证件、资料或转 借、冒用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 除学籍处分。偷窃或私刻、私盖公章,偷窃保密文件、档案 等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或者代写论文、 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四十九条以种种方式向组织隐瞒真情,造成调查困难, 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 除学籍处分。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发生三起及以上违纪事件并都受到记过处分的;(二)受留校察看处分又因违纪应受处分的;第五十一条对受处理、处
12、分者的补充规定:(一)受警告及以上处分未解除的学生不得参评当年国 家、省、市、校各级各类评优评先。(二)凡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未解除的学生,当学期综合 素质测评成绩为不及格。第五十二条违反学校学生行为规范者,给予通报批 评;受通报批评再违规者,给予警告处分。第五十三条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应给予 处分的,可比照相近条款给予处理。第四章违纪处理权限及程序第五十四条违纪处分的审批权限:(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 由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拟定处分意见,经学生工作处及 相关部门审定后,学校正式行文;(二)给予学生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 处理或处分,事先进行合法
13、性审查,并由学生所在院系党政16 - 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建议、学生工作处审核、校长办公会批准, 学生工作处负责起草处分决定,经相关部门会稿后,学校正 式行文,并报江苏备案;(三)涉及不同院系和校外违纪事件,由校学生工作处 牵头处理。第五十五条学生违纪处理的程序:学生所在院系或有关部门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 证。违纪事件的调查,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学生所在院系负责 调查。涉及违法和校园治安方面的,由保卫处负责,学工处、 学生所在院系参与调查与处理;涉及考试违纪的,由教务处 负责,学生所在院系参与调查;其它方面的,由学工处或学 生所在院系负责,有关部门参与。违纪调查一般应在48小 时内完成,调查完毕后
14、相关部门应及时填写徐州幼专学生 违纪情况调查报告书。(二)依据有关规定,由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人 员负责与违纪学生谈话,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根据相关规定讨 论,拟定处分意见,并填写徐州幼专生违纪处理意见表。(三)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 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四)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7 -1 .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依据;2 .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3 .其他必要内容。(五)学生违纪处理应包括以下材料:1 .徐州幼专学生违纪情况调查报告书;.违纪学生的书面检查;2 .相关
15、证明材料;.徐州幼专学生违纪处理意见表;3 .徐州幼专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徐州幼专学生违纪处分告知书。(六)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 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 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 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七)院系应在处分生效之日起2日内由学生所在班级 班主任或辅导员将学生受违纪处分的情况电话通知违纪学 生家长,并做好电话记录。(A)对违纪学生的处分,不涉及司法部门鉴定意见的 一般应在其违纪行为发生的30个工作日内处理结束;涉及 司法部门鉴定意见的,在鉴定意见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处-18 - 理结束。第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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