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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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范本甲 方:法定代表人:地 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乙 方:法定代表人:地 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制订年(二)乙方涉嫌违法违规违约处于调查处理期间的;(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乙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注 册地址等重大信息变更后,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未向甲方提出变更申请的,协议自动终止。再次申请定点资 格应参照新增定点纳入流程办理。第二十一条 甲方应当严格执行应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 息业务编码,做好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信息动态维护工 作,并及时通知乙方。编码标准数据库信息中需乙方维护的, 乙方
2、应当及时、准确的通过国家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窗口 进行维护,并做好本机构系统信息与编码标准数据库信息的准 确对应。乙方的基本情况、执业药师等信息变更时,应及时通过国家 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窗口进行维护。因乙方信息维护不及 时、对应不正确,导致相关医药费用不能纳入医保支付的,由 乙方自行承担。第四章医疗费用结算第二十二条甲方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人工复审和现 场检查等方式对乙方发生的医保费用进行审核,对乙方进行定 期和不定期稽核。发现乙方发生医保费用有不符合医保支付规 定的,应告知乙方并说明理由。乙方应在规定时限内向甲方做出说明,逾期不说明的,甲方可拒付有关费用。甲方可根据实 际情况进行进
3、一步核实,对核实的不合规费用,甲方按规定进 行扣减。第二十三条 每月初甲方向乙方推送上月结算数据,乙方应 于每月12日前对上月结算数据进行对账确认,超过对账确认时 限的,甲方本月不予受理,费用将结转至下月结算。乙方对结 算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甲方原则上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符合规定的医保费 用按政策规定比例拨付到位(遇系统升级、停机等特殊情况顺 延)。相关医保费用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暂缓支付,但暂 缓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核实的乙方违法违规违 约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甲方以银行转 账的方式向乙方拨付医保费用。第二十四条甲乙双方建立基金收付对账机制,定期
4、核对账 目。双方应积极完善结算系统,实现单据系统内上传。第二十五条为保证乙方严格履行协议,确保医疗服务质 量,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甲方可按一对确认的按期拨付费用进 行预留,作为质量保证金,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拨付。对甲方不 予支付的费用、乙方按协议约定被扣除的质量保证金及其支付 的违约金等,乙方不得作为欠费处理。第二十六条甲方对乙方申报的结算数据开展智能审核,乙 方应配合甲方开展医保智能审核工作。设定智能审核规则时,甲方应征求乙方的意见,规则启用前要告知乙方。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与乙方发生纠纷并涉及医保费用结 算的,经确认乙方有责任的,甲方不予支付,已经支付的,乙 方应予以退回。对于乙方信息维护对应
5、不正确发生的错误费用, 由乙方承担。第二十八条甲方在已支付的医疗费用中,发现乙方虚假申 报或违反规定的,甲方有权追溯并对违规费用进行扣除,涉嫌 违法违规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 乙方违规费用的处理进行解释说明。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考核第二十九条甲乙双方按照国家、省及统筹地区相关政策和 协议约定严格履行各自职责,服务参保人员,保证基金安全。第三十条甲方对乙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进行实 时监控、稽查审核。第三H一条甲方可利用医保智能审核等技术手段审核乙 方医药费用,如发现乙方有明显的违约行为,甲方可直接进行 处理;甲方发现违约疑点时,应及时反馈至乙方,乙方应当及 时处理,不
6、得影响参保人员结算。第三十二条 甲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乙方履行医保服务 协议情况进行稽查审核,相关工作人员应主动出示工作证或相 关证明,稽查审核结果应以书面(或网上推送的)形式反馈给 乙方。甲方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应对乙方提供的材料予以保密。乙方应当对甲方在稽查审核中查阅、复制、提取有关资料 及询问当事人等予以配合,不得推诿、拒绝和弄虚作假。确保 向甲方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乙方对稽查审核结果保 留申诉权的前提下,须对稽查审核结果当场进行签字确认。第三十三条 甲方应制定并公布考核办法,根据规定对乙方 协议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本年度质量保证金返 还、年终清算和协议续签等挂钩。第三十
7、四条甲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乙方为异地就医 参保人员提供的购药服务一并纳入监督考核,违约行为按本协 议相关条款处理。第六章违约责任第三十五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纠 正,或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一)未及时告知乙方医保政策和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变化 情况的;(二)未按规定提供咨询查询服务的;(三)未按协议约定拨付医保费用的;(四)未按协议约定对乙方作出的违约处理进行解释说明 的;(五)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协议约定的行为。第三十六条乙方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但未造成医保基金 损失的,甲方有权对乙方作出约谈或限期整改,如整改不合格,
8、 暂停支付医保费用;(一)未按要求配备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或管理混乱 的;(二)未落实参保人员知情同意权,不提供销售明细的;(三)未及时处理参保人员投诉和社会监督反映问题的;(四)未按时间要求,准确、完整提供甲方所需资料的;(五)未及时上传参保人员购药信息的;(六)乙方基础信息录入不及时、不准确的,未实名制操 作录入的;(七)乙方未按协议规定时限及时结算的;(A)乙方未对所售药品明码标价的;(九)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参保人员提供刷卡配药、医保结 算服务的;(十)因乙方自身原因未按时对甲方推送月度结算费用进 行确认的。(十一)未按规定开展医保政策内部培训的;(十二)未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制式定点零售
9、药店标识的。(十三)未按要求配置必备的医保费用结算设备,不支持 参保人使用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联网结算医疗费用的;(十四)其他违反医疗保障政策规定未造成医疗保障基金 损失的。第三十七条乙方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甲方在约谈、督 促其限期整改的基础上,有权视情节轻重予以暂停拨付医保费 用、拒付全部违约费用等处理,并对已支付的违规费用予以追 回,将违规行为纳入年度考核。(一)未按规定分类、分区摆放药品;(二)未核验参保人员电子医保凭证、社会保障卡、处方 等购药凭证的;(三)不正确解释医保政策规定,诱导参保人员集中使用 个人账户消费的;(四)处方留存不规范的,销售处方药不留存处方的;(五)未严格按
10、外配处方销售药品的;(六)故意曲解医保政策和管理规定,引起参保人员上访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七)医保信息系统信息与药店销售系统信息、入出库信 息不相符的;(A)收费印章与药店名称不相符的;(九)未做好数据备份,造成数据丢失的;(十)故意避开监控系统监控范围进行购药操作的;(十一)使用安装医保信息系统电脑上网或安装非医保软件的;(十二)同一药品在同一时间内医保支付购买价格高于现 金支付价格;(十三)进销存台账不能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的;(十四)未遵守国家、省药品或医用耗材采购、使用管理 规定的;(十五)一般信息发生变更,未书面告知甲方的;(十六)信息系统未达到甲方要求,未按照甲方提供的接 口规
11、范进行程序开发和改造的;(十七)未配合甲方做好国家编码标准数据库建设工作, 或未做好信息系统与甲方数据信息准确对应的;(十八)在甲方规定时间内未及时退回违规费用、支付违 约金的;(十九)其他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或不良后果、不良影响的 行为。第三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甲方在约谈、督 促其限期整改的基础上,有权给予乙方中止医保协议1-6个月, 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责令缴纳违约金、拒付全部违约费用等处理, 并对已支付的违规费用予以追回,将违规行为纳入年度考核。(一)根据日常检查和考核,发现对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 参保人员权益造成风险的;(二)未按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提供有关 数据或提供
12、数据不真实的;(三)不执行医疗保障部门价格政策的;(四)暂停结算期间未进行及时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五)不配合审核、稽核、考核,或不在稽核文书上签字 确认的;(六)未开展药品、医用耗材进销存管理,或者未建立药 品、医用耗材的进销存电子台账以及留存相关凭证、票据的;(七)未经甲方允许,随意修改服务器和网络配置或擅自 修改信息系统中医保相关数据,或医保结算数据与实际不符的;(八)未按规定保管财务账目、记账凭证、处方、医疗费 用结算单据、清单和药品、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相关资料的; 经其他行业监管部门查处,存在医保基金使用不规范行为的;(九)未有效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造成冒名购药 的;(十
13、)为参保人员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 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的;(十一)其他违反医疗保障政策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 失的行为;(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中止协议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 除医保协议,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扣除保证金、拒付全部违约费 用、对已支付费用中的违规费用予以追回,涉嫌违反法律法规 的,提请行政部门处理。(一)医保协议有效期内累计2次及以上被中止医保协议 或中止医保协议期间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二)发生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件的;(三)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定点的;(四)以伪造、变造医保药品“进、销、存”票据和账
14、目、 伪造处方或参保人员费用清单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五)将非医保药品或其他商品串换成医保药品,倒卖医 保药品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六)为非定点零售药店、中止医保协议期间的定点零售 药店或其他机构进行医保费用结算的;(七)将医保结算设备转借或赠与他人,改变使用场地的;(A)拒绝、阻挠或不配合经办机构开展智能审核、绩效 考核等,情节恶劣的;(九)被发现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变更的;(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有关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中, 发现乙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 的;(十一)被吊销、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十二)未依法履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
15、罚决定的;(十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不能履行 医保协议约定,或有违法失信行为的;(十四)因乙方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 人或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导致连锁零售药店其中一家分支零售 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的,相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 控制人的其他分支零售药店同时解除医保协议;(十五)乙方主动提出解除医保协议且经经办机构同意的;(十六)不持续符合定点条件的;(十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的情形。第四十条 乙方与除甲方以外的多个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 订服务协议,因违法违规被其他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给予协议处 理或者被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如经甲方查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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