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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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 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实 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第二条学院在学士学位授予权限内,根据法学、经济学、工学、 理学、管理学、文学、艺术学等七个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普通全日制本科专业学生。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院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科部设学科部学位评定分 委员会。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具体负责学位 授予工作。第五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一)审查各学科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拟授予及拟不授予 学士学位学
2、生名单;(二)做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三)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和有关事项。第六条 各学科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一)根据本学科部各专业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在校表现,按学 士学位授予标准逐个进行审核并提出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 生名单;(二)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审核后确定的拟授予及拟不授 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三)接受本学科部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学生的复核申请,并 进行核实。将核实结果报送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告知学生本人。第三章授予条件第七条凡具备以下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国 家建设服务,遵守社会主义法
3、制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 想道德品质;(二)较好地掌握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完 成教学计划所有规定的课程及学分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三)英语成绩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英语专业和小语种除外):1、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院规定的分数;2、艺术类、体育类学生参加国家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成绩达到学 院规定的分数;3、学院组织的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在校学习期间曾受过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尚未解除者;(二)因严重违背学术道德者或其它原因,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 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第九条 在校学习期间因违反院规、院纪曾受过记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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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大学 科学技术 学院 学士学位 授予 工作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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