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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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学校公务消费业 务,减少现金支付和控制现金风险,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根据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 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为相关教职工统一办 理的,由个人持有并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 的银行信用卡。第三条公务卡以我校持卡教职工(以下统称持卡人) 个人作为偿债主体。第四条 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 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计财处申请办理报 销手续。第五条 计财处依托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认真审核公务 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规定
2、时间, 通过国库支付系统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第六条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不改变各单位现行财务管 理制度、会计核算办法与报销基本流程。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第七条 各部门公务卡办卡范围:由各部门根据公务支 出业务情况,从在职工作人员中决定办理公务卡的人员范围。第八条公务卡使用范围公务卡的适用范围:(一)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办公 费、印刷费、咨询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手续费、邮电 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 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它交通费 以及学校授权个人办理的零星物品采购支出等,原则上统一 使用公务卡结算。(二)原使用转账方式
3、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结 算。(三)学校将根据公务卡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公务卡适 用范围。推行公务卡后,原则上各部门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属于 下列情况之一,经分管领导与财务处审核同意后,可以继续 使用现金结算:(一)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二)确需用现金发放给非本单位职工的一次性费用;(三)确需用现金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的费用;(四)确需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小 额零星支出。第九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为1至5万元,持卡人在规定 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第十条 计财处统一组织符合条件者向发卡行申办公务 卡。公务卡开设的基本程序是:职工填写“财政
4、预算单位公 务卡申请表”,签订“领用合约”,连同相关证明资料交计 财处确认后送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为职工 办理公务卡,办讫后由代理银行将公务卡邮寄给教职工。第十一条公务卡申办成功后,计财处需按规定格式将 公务卡信息报市财政集中支付执行机构备案,录入公务卡支 持系统。第十二条预算单位在工作人员新增或调动、退休时, 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财 政部门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现有工作人员涉及公务卡 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第十三条 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计财处申 请办理报销手续。第十四条 在不影响公务支出的情况下,公务卡也可用 于个
5、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 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第十五条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 务卡遗失或损毁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挂失补卡,并至学 校计财处做备案登记。第十六条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 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第十七条公务卡代理银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 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 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第三章公务卡支付管理第十八条 对于纳入公务卡结算范围,使用公务卡结算 的公务支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 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财务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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