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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 精神和国家、省有关决策部署,根据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 山安全监察局局省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及市 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要求,制定市非煤矿山安全生 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发 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 牲安全为代价,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深入排查非煤矿山 重大安全风险隐患,进一步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和矿山安 全监管部门责任,进一步压紧压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进一步推进全市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坚决防
2、范遏制我市非煤矿山领域事故发生,为党的二十大胜 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二、工作安排自即日起至年底,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地方党委和 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始终聚 焦水害、火灾等重大风险防控、聚焦遏制生产安全事故、聚 焦“打非治违”,坚持立查立改、持续整改,全面提升全市 矿山安全生产水平。(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市应急局成立矿 山安全大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组长及工作专班负 责人由市应急局党委委员、二级调研员陈永忠同志担任,组 员及工作专班成员为市应急局地矿科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协 调组织大检查实施工作,组织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监督检 查,坚持“督政
3、”和“督企”并重,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 位深入开展大检查。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也要相应成 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 题和困难,提供高质量的指导服务,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大检查牵头部门要 进一步细化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落实落细各 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各非煤矿山企业主 要负责人要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牵头组织好本 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要对辖区内的矿山企业实现全覆盖检 查,并对矿山企业自查自改报告进行审查。(二)坚持严格执法,强化问责问效。大检查要采取随 机抽查、突击夜查、明查暗访、交叉检查、回头复查等方式 进行。坚持“
4、逢查必考”,检验企业办矿、管矿能力。对现 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当即提出处理意见,严格依 法依规处理处罚。着力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到岗不履职等 突出问题,紧盯矿山企业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聚焦主 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尤其是董事长、 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的法 定职责,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责任倒查。 发生重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单位 主要负责人。要综合用好约谈、曝光、“黑名单”、联合惩 戒、行刑衔接等手段,严厉惩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切实 通过开展大检查,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 批重大隐患,联合
5、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 任不落实、措施执行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三)突出工作重点,统筹协调推进。各县(市、区) 应急管理局要将大检查工作与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 行动巩固提升工作相结合,与重点地区攻坚克难、防范化解 尾矿库安全风险、采掘施工企业专项整治、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三同时”专项检查等各类专项工作有机融合,突出尾矿 库“头顶库”、单班入井超过30人的非煤地下矿山、高陡 边坡露天矿山等高风险非煤矿山等重点矿山执法检查,统筹 安排、全面部署、协同推进,确保取得实效。各非煤矿山要 结合水害防治和汛期安全工作检查,突出易引发重大事故的 环节进行全面检查。(四)强化源头治理,实现“
6、两个根本”。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 本,深化源头治理。对排查发现的影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 突出问题、共性问题、深层次问题和根源性问题要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制定具体整改措施, 明确整改销号时限。要深刻汲取各类事故教训,以案为鉴、 举一反三,深入分析本地区、本企业存在的突出矛盾、薄弱 环节,有针对性地狠抓排查和整治。对本企业和本部门自身 难以解决的区域性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地方党委和政府报告, 推动纳入地方政府层面“两个清单”集中攻坚。(五)加强宣传引导,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 行
7、广泛宣传发动,形成声势,营造氛围。注重发现问题,及 时总结经验,加大先进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和反面典型案例曝 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要鼓励群众通过“12350” 等举报电话举报矿山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按规定 兑现举报奖励。(六)加强信息报送,及时反映情况。请各县(市、区) 明确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牵头部门,于2022年5月12 日前,将大检查联络员名单报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市、区) 矿山安全大检查牵头部门自5月起,于当月28日前将大检 查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工作成效、典型经验、查处的典型案 例、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等)、以及执法和行政处 罚情况表(附件2)、追责问责情况统计表
8、(附件3)、 重大隐患清单(附件4)报送市应急管理局。联系人:林佳佳,联系电话(传真):2226338o附件:1.非煤矿山企业主要检查内容2 .执法和行政处罚情况表.追责问责情况统计表3 .重大隐患清单附件1非煤矿山企业主要检查内容一、非煤矿山上级公司L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法人代表是否认真履行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是否存在制度照抄照搬、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等问题。2 .每个独立生产系统是否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 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上人员是否具有采矿、 地质、矿建(井建)、通风、测量、机电、安全等矿山相关 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
9、以上技术职称。3 .是否按规定设立技术管理机构,足额配备具有矿山相 关专业专职技术人员,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4 .地下矿山企业是否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或者委托第三 方专业机构编制采场单体设计,自行设计的企业是否有采矿、 地质、机电等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参与设计工作。5 .是否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是否存在辨识评估不全 面,风险分级管控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具体、落实不到位, 隐患排查不到位等问题。6 .是否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是否及时填绘图纸,现状图与实际是否相符。7 .是否仍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工艺及设备,涉及 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是否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 测检验。8 .外包
10、工程安全管理是否规范,是否严格审核外包工程 施工队伍资质和能力,是否把所有采掘施工单位纳入统一安 全管理,对采掘施工单位从业人员是否统一组织安全培训I, 是否定期对采掘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是否存在 以包代管、以合同形式转嫁安全生产责任等情况。9 .“三项岗位”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 否持证上岗,其他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I。10 .应急预案体系是否完善,是否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 演练。二、地下矿山(一)防范地下矿山采空区坍塌事故措施落实情况。1 .对矿区范围内采空区位置、体积、积水、形成时间、 地质条件等情况是否清楚,是否绘制采空区现状图,采空区 相关资料是否齐
11、全。2 .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3 .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 相应措施。4 .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者重要设备设施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5 .是否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保安矿柱形式及参数是否劣于设计值。6 .工程地质复杂、地压严重或者开采深度超过800米的, 是否建立地压监测系统,并严格执行采空区监测预报制度和 定期巡查制度。7 .新建地下矿山未选用充填采矿法的,是否经过设计单 位或者专家论证并出具论证材料。(二)防范地下矿山火灾事故措施落实情况。1 .是否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井下切割、焊接等 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措施,并经
12、矿长签字批准后实施;在 动火作业现场是否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2 .有自然发火危险的,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设计采取防火措施。3 .井下是否存在吸烟,违规使用电器,以及违规使用电 炉、灯泡等进行防潮、烘烤、做饭和取暖等行为。4 .井下油品是否单独存放在安全地点并严密封盖。5 .井下消防设施是否完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地面 和井下消防设施。6 .是否制定火灾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三)防范地下矿山透水事故措施落实情况。1 .是否摸清矿区范围内的其他矿山、废弃矿井、老采空 区、含水层、岩溶带等详细情况,是否掌握矿井水与地下水、 地表水和大气降水的水力关系,并填绘
13、矿区水文地质图。2 .是否按照设计和规程要求建立排水系统,并确保排水 系统完好可靠。3 .相邻矿山的井巷是否相互贯通;是否存在开采隔水矿 柱等各类保安矿柱等违法违规行为。4 .露天转地下开采或者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的,是否按 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5 .地表水系穿过矿区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 措施。6 .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的,是否采 取相应防护措施。7 .是否严格落实探放水制度,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 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 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8 .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是否严格落实“三专 两探一撤”措施(配备防治水专
14、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 放水队伍、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 进行探放水,在遇到重大险情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水文 地质类型复杂的,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9 .是否制定透水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四)防范地下矿山中毒窒息事故措施落实情况。1 .安全出口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设计要求;是否在井下主要通道明确标示避灾路线。2 .是否建立通风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3 .是否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 测报警仪;是否为每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确保随身携 带。4 .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
15、风系统,安装主要通风 机,并设置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是否及时封闭废弃井 筒和巷道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风速、风量、风质是否符 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5 .主要通风机是否安装开停传感器和风压传感器,在回 风巷是否设置风速传感器。6 .矿井机械通风系统是否能实现反风,是否每年至少进 行一次反风试验,并保留试验记录。7 .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是否安装局部矿 用通风机,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现象。8 .是否定期对入井人员进行通风安全管理和防中毒窒息事故专题培训、开展防中毒窒息事故应急演练。(五)防范地下矿山坠罐跑车事故措施落实情况。1 .所有一级负荷是否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
16、电。2 .提升运输设备是否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否违规 采用使用带式制动器的提升绞车作为主提升设备。3 .是否存在超员、超载、超速提升人员行为。4 .罐笼、安全门、摇台(托台)、阻车器等是否与提升 机信号实现连锁,提升信号是否与提升机控制闭锁。5 .提升矿车的斜井是否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上 部和中间车场是否设阻车器或挡车栏,斜井下部车场是否设 躲避胴室,倾角大于10的斜井是否设置轨道防滑装置。6 .斜井人车是否装设可靠的断绳保险器,每节车厢的断 绳保险器是否相互连结,各节车厢之间除连接装置外是否还 附挂保险链。7 .斜坡道运输是否已采用湿式制动的无轨胶轮车替换 干式制动或者改装的无轨胶
17、轮车运输人员、炸药、油料。8 .提升机、提升绞车、罐笼、防坠器、斜井人车、斜井 跑车防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主要提升装置,是否由具有安 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检验。9 .是否将乘载人数在30人及以上的提升罐笼每半年一 次的钢丝绳检验报告(平衡用钢丝绳和摩擦式提升机的提升 用钢丝绳除外)和每年一次的提升系统检测报告报送属地应 急管理部门。(一)开展自查,强化督导。全市应急管理部门、各矿山企业要聚焦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 作的十五条硬措施、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 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 施(矿安2022) 70号)精神,按照本通知要
18、求,立即组 织开展自查工作。所有非煤矿山企业要对照企业主要检查内 容(附件1),立即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要坚持标本 兼治、长短结合、立查立改,先急后缓原则,建立矿山重大 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 案“五落实”;对于重大突出问题要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三年行动“两个清单”集中攻坚。(二)加强督导检查。市应急局加强对各县(市、区) 政府及其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的督导检查,综合运用通报、约 谈、警示、提醒等方式推动各地及其有关部门扎实开展大检 查,并按不低于10%抽查率对全市非煤矿山进行不定期抽查 检查。大检查期间,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年度监察执法 计划对辖区内所有非煤
19、矿山进行全覆盖检查,其中非煤地下 矿山应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 法依规立案查处或移交有权部门查处。(三)开展“回头看”检查。在党的二十大召开前后的 关键时期,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各矿山企业要开 展“回头看”,确保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清除。省应急管理厅10 .是否严格按照要求加强提升运输设备维护保养,建 立健全设备档案管理。11 .新建提升深度超过300米且单次提升超过9人的竖 井提升系统,是否使用单绳缠绕式提升机。新建、改建、扩 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斜井是否使用插爪式人车。三、露天矿山1 .是否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作业前是否对工 作面进行检查,清除危岩和其他
20、危险物体;是否对边坡重点 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2 .是否查清开采境界内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设 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超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节理、裂隙 等地质构造发育、容易引起边坡垮塌事故的矿山,是否采取 人工加固措施治理边坡。3 .是否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者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4 .工作帮坡角是否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台阶(分层) 高度是否超过设计高度。5 .是否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 帮矿体。6 .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 定性进行评估。7 .是否对高度200米及以上边坡或者排土场进行在线监测;边坡是否存在滑移现象。8
21、.是否有在排土场捡拾矿石的情况。四、尾矿库(一)防范尾矿库溃坝事故措施落实情况。1 .是否设立专门的尾矿库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配备专(兼)职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2 .是否按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对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3 .是否按照要求设置人工和在线安全监测设施,并有效 运行。4 .是否存在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问题。5 .坝体是否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 流土变形,坝体是否出现深层滑动迹象。6 .坝体外坡坡比、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是否满足设计要 求。7 .坝体是否超过设计坝高,是否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8 .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是否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浸 润线
22、埋深是否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9 .是否定期对排洪系统进行检查,排洪构筑物是否堵塞、 坍塌。10 .采用上游式筑坝的,是否在坝前均匀放矿,是否未 经论证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二)防范尾矿库排洪系统损毁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1 .排洪系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2 .是否严格按照规范和设计要求建设排洪系统、制作拱 板、盖板;是否存在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改变设计参数的 行为。3 .是否建立排洪系统工程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档案,保 留隐蔽工程施工、监理记录及相应影像资料。4 .从事排洪设施操作(含排洪井拱板安装)的作业人员 是否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5 .是否严格控制拱板安装质量,安
23、装排水井拱板前是否 对拱板的质量逐一检查;安装时拱板两端砂浆是否填充饱满、 密实,拱板的施工及安装过程是否留存隐蔽工程照片,并建 立验收档案。6 .是否定期对排洪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隐患是 否及时处理。7 .是否按照“应检尽检、能检尽检”原则,对排洪系统 质量进行检测;排洪系统质量经检测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是 否完成整改。五、采掘施工企业(一)采掘施工企业资质能力情况。1 .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并按照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20号)的要求,遵守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各项规 定。2 .企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是否及时依法办理相关变更 手续。3 .
24、是否存在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 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4 .是否存在以项目部(分公司、办事处)名义对外签订 工程承包合同或者安全管理协议。5 .是否存在超越企业资质范围承包采掘工程。资质条件 是否和从事的矿山作业相匹配。(二)采掘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情况。1 .项目部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是否是上级法人单位的正式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工伤 保险,且未在其他项目部或者单位兼职。2 .采掘施工企业对项目部是否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 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与考核。3 .采掘施工企业是否对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 况开展奖惩考
25、核。4 .省外矿山采掘施工项目是否向作业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 报告。5 .矿山采掘施工项目是否全部录入全国矿山采掘施工 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三)采掘施工工程安全生产情况。1 .项目部负责人是否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是否依法 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 规定配备与工程施工作业相适应的采矿、机电、通风、地测 (防治水)等专业专职工程技术人员。2 .采掘施工单位是否与矿山企业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是 否依法和按协议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基 本制度。3 .是否有满足现场作业要求的装备,是否依照有关规定 制定施工组织方案并实施。4 .是否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26、工作。5 .是否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6 .是否制定特种作业、动火作业、交叉作业等高风险作 业管理制度或措施并落实。7 .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是否每周对作业现场至少组织一 次全面安全生产检查等。8 .项目部是否按照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三项岗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附件2以注彳。行政处罚借况表填表单位(盖章):统计截止日期:检查矿山查处隐患合计 (项)其中激检查矿次数(矿次)一般隐患(条)重大隐患(条)行政处罚次数其中合计(次)对企11对企业(次)人员J责令停产 整顿矿山(矿次)责令停止作 业采掘工作 面(个)责令停止使 用相关设施、 设备(台)责令从危 险区域撤 出作业人 员(次)巡查
27、长期停工停产矿山(矿次)取消整合技改资格矿山(个)撤销设计数量(个)暂扣、吊销安 全生产 许可证 (个)4 .分管负责人:填表人:填表人电话:填表日期:备注:本表由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填报并报市局累计汇总数据。附件3迤责向责僭况伏豺表填表单位(盖章):统计截止日期: 年 月 日约谈对矿山企业责任追究纳入联合惩 戒对象的矿 山企业(家)纳入安全生 产不良记录 “黑名单”管 理矿山企业 (家)对矿山企 业管理人 员(人次)对地方政 府及有关 部门(次)党政纪处理(人次)调整“五 职矿长” (人次)解聘(人次)罚款(人次)罚款(万元)曝重违天分管负责人:填表人:填表人电话:填表日期:备注:本表
28、由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填报并报市局累计汇总数据。附件4填报单位(盖章):序号地市矿山名称重大隐患内容挂牌督办单位整己改/分管负责人:填表人:填表人电话:填表日期:备注:本表由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填报并报市局累计汇总数据。 将会同国家矿山安监局局适时采取抽查检查、综合督查等方 式对重点地区开展督导检查,市应急局也将适时对列入省非 煤矿山重点县古田县实行派驻检查,推动巩固提升大检查成 效。三、检查内容(一)地方党委和政府矿山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地 方党委和政府是否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 作的十五条措施、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安 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
29、大事故的若干措施, 及时研究矿山安全重大突出问题。是否按照“党政同责、一 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加强对矿山安全生 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政策、资金、队伍建设和执法装备 等保障措施;是否将矿山安全纳入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 “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严格落实县级政府领导 联系包保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制度,明确包保责任人员及 工作职责等。是否按照“三个必须”、“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落实相关部门行业管理责任。(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责任落实情况。各县(市、区) 应急管理局是否与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 气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是否把各类非 煤矿山全部纳
30、入安全监管范围,明确每处非煤矿山日常安全 监管主体和风险等级,确定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直接监管的矿山名单,明确每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的责 任,并在非煤矿山井口公告、向社会公告。是否对高风险矿、 停产停建整改矿、长期停产停建矿、整合技改矿、待关闭矿、已关闭退出矿等按要求明确安全巡查人员及岗位职责。(三)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追究情况。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较大及以上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在追究直接责任的同时是否追究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的安全 监管责任,特别是重特大矿山事故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对非法矿山、违法盗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 采取有效措施甚至放任不管的,是否追
31、究县、乡党委和政府 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是否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落实情况。非煤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等主要负责人是否 依法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保证现场履职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非煤地下矿山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5个工作日;严格制定并落实重 大风险隐患防控责任,落实出现透水、火灾等灾害征兆和极 端天气停产撤人措施。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素 质是否满足实际需要,全员岗位责任、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 全并严格执行。是否存在“草台班子”、“挂名矿长”、主要负责人不到岗履职、不带班下井、故意增加管理层级
32、、层 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等问题。(五)项目审批情况。是否严格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和安 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存在以集中审批为名降低安全门槛等问 题,是否有效加强和规范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 管。是否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 度执行情况抽查检查。(六)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情况。各非煤矿山企 业是否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 制,按照规定真实准确研判安全风险并公示公告,制定落实 防控措施。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 排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排查 整治情况。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是否全面精准对辖区 矿山安
33、全生产风险进行分析研判、发布预警信息、督促指导 企业采取防控措施。监管执法检查前是否对检查对象开展风 险研判,确保每次检查真正抓住重点。是否对检查中发现的 重大隐患按规定挂牌督办、现场核查,确保整改销号。(七)重大灾害超前治理情况。各非煤矿山企业是否按 要求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制定并落实治理措施,是否按 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 治水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强制性要求,严格落实水、火、 采空区、地压等灾害风险防范措施。(八)尾矿库综合治理情况。是否推动运行到最终标高、不再进行排尾作业、停用时间超过3年、无生产经营主体的 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严格控制尾矿库总量。是否推动编制 并
34、严格落实尾矿库“一库一策”安全风险管控方案,尾矿库 “头顶库”和无生产经营主体尾矿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 风险评估。是否推动尾矿库企业建设完善在线安全监测系统 并按时接入国家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平台。是否有 效督促尾矿库企业真正落实“管住水、护住坡、看住井、应 得急”要求,制定并严格落实汛期安全风险防控措施。(九)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行为查处情况。各县(市、 区)应急管理局是否开展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 治“回头看”,严厉打击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无资质 承包、挂靠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 责任,是否依法清理整顿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采掘施工企 业和外包工程项
35、目部。是否对合法承包单位实行统一管理, 承包单位是否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对发生生产安 全事故的,是否严格追究资质方的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涉及 其他部门颁发资质的违法违规线索是否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企业是否存在不顾自身力量、安全生产条件盲目承接矿山相 关业务的情形,是否对下属企业及分包单位等关联单位安全 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十)“打非治违”工作开展情况。各县(市、区)应 急管理局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是否按照国家、 省上关于严厉打击盗采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 生产建设行为、关于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等 相
36、关要求,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是否严厉打击矿山未履行“三 同时”手续、未经安全许可擅自生产、非法盗采、以采代建、 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尾矿库擅自加高扩容、 擅自回采尾矿,外包工程“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等行为。企业是否将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 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未经培训合格不得 上岗。矿山企业地面危险岗位和井下不得使用劳务派遣工。(十二)解决大班次和超强度开采问题情况。各县(市、 区)应急管理局要加强对单班下井人员和按设计要求的采掘 工作面数量检查,对单班入井人员超限的非煤矿山进行评估, 减少入井人员,单班入井人数必须符合限员规定。对发现隐 瞒下井人数
37、或者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上级公司 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生产经营指标、非煤矿矿山“三超” (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是否一律按照重 大事故隐患查处,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其上级公司相关 人员追责问责。督促企业按照均衡原则,安排季度、月度生 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十三)执法检查宽松软整治情况。监管执法检查前是 否提前开展风险研判,确保每次执法检查真正抓住重点,防 止简单化、“一刀切”等粗放式检查。是否创新监管监察执 法方式,推行异地交叉检查,充分利用在线远程巡查、用电 监测、“电子封条”等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违法盗采、冒 险作业等行为,对关停的矿山停止或限制供电,派人现场盯
38、 守或者巡查,有效防止明停暗开。是否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 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罚,严惩“屡 禁不止、屡罚不改”的行为。是否强化执法全过程监督,压 实执法带队负责人责任,倒查执法履职情况,对工作不担当、 执法不作为的,严肃问责,有效解决执法不严不深不实等问 题。是否转变执法工作作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有 效解决“花式”检查和违法不纠、有案不立、有案不移、久 查不结、过罚不当等问题。是否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 问责、曝光、联合惩戒等手段提高执法效果。(十四)矿山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情况。非煤矿山安 全监管力量和专业监管人员、执法经费、装备等是否满足工 作需要。各县(市、
39、区)应急管理局是否开展培训,持续提 升执法人员专业素养。监管力量不足的,是否采取聘用技术 检查人员、聘任社会监督人员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充 执法力量。(十五)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情况。各非煤矿山企业能否 保障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与图像监视等系统的可 靠性、真实性。尾矿库等监测数据能否与省级矿山安全监管 监察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联网对接。各县(市、区) 应急管理局和各矿山企业是否健全完善“监测预警一接报消 警一核查反馈”闭环管理机制,及时处置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十六)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查处奖励情况。是否在矿山 入井井口或者工业广场醒目位置悬挂张贴举报奖励公告牌。 是否用好“吹哨人”制度,鼓励企业内部员工举报违法违规 行为。是否及时处理矿山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隐患等举报, 依法保护举报人,落实奖励资金并兑现举报奖励。(十七)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行为查处情况。各非煤 矿山企业、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是否依法依规报告事故, 是否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 从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十八)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 情况。各有关部门、各非煤矿山企业能否正确处理安全与发 展、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保供、安全与防疫的 关系,各有关部门是否加强服务指导,推进辖区内非煤矿山 平稳有序、安全生产。四、工作要求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