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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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 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河道管理保护,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 合,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利用、严格保护、分清责任的原则, 服从防洪总体安排,保障河道行洪安全。第三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 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其所属的河道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河道的日常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环境保护、规划、 建设、交通、信息产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河
2、道管 理的有关工作。沿河各单位、村(居)委会应当按照当地水行政主管部 门或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指导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划定的责任范围,履行河道管护义务。第四条 河道按以下规定实施管理:(一)大汶河(是指汶口坝至戴村坝河段,下同)由市 部门单位应当根据防汛任务的大小,汛期组织一定数量的防 汛常备队、抢险队和后备队,承担河道防汛巡查、修复、防 守工作,对河道堤防护岸等工程进行维修和加固,执行抗洪 抢险任务。第二十八条各级河道防汛指挥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和防汛抢险的需要,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资。应急物资部 分由河道管理机构和沿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储存管理,其他 由经销和生产单位代储。有防汛任
3、务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 群众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物料,并由河道防汛指挥 部负责登记造册和紧急调用。防汛抢险物资包括砂石土料、木桩、钢筋、水泥、铁丝、 士工布、编织袋、救生衣、冲锋舟、照明与通讯设备等。第二十九条河道防汛指挥部应当建立健全防洪预警 预报体系,快速发布防洪预警预报,沿河乡镇防汛指挥部负 责向沿河单位、村(居)委会及时通报汛情并下达防汛指令。河道防汛指挥部逐级下达防洪任务指令,组织河道管理 人员、维护人员和沿河有关单位开展防汛巡查、抗洪抢险等 工作。第三十条河道防汛资金由沿河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大 汶河防汛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负担。河道 防汛资金主要用于物资储备、抗
4、洪抢险、应急度汛工程修复 以及防汛组织、检查、演习等日常管理。有防汛任务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群众自防措施和物资 储备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第六章河道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 强对河道管理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 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 法进行处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查处重大的违法行 为,保障良好的河道管理秩序。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河道管理可以逐步推行综合执 法,构建综合执法体制和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第三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设置拦河渔具、 填堵或围垦河道
5、;(二)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四)在强制清障范围内种植高杆作物、栽植树木;(五)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 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六)其他一切不利于河道安全的活动和行为。第三十三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 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采石、淘取金属或非金属;(二)爆破、钻探、打井、挖筑鱼塘、堆放物料;(三)在堤顶、坝体及泄洪、输水建筑物上的交通桥行 驶载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履带式车辆、超设计
6、荷载标准 的车辆及雨雪泥泞期间行驶机动车辆;(四)开垦土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五)栽植护堤护岸林木;(六)其他依法应当批准的事项。第三十四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以及占压河 道的各类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应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 建设方案报送有关河道管理机构审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 规定时限内签署意见,建设单位方可办理项目立项手续;水 行政主管部门没有签署意见的,项目立项批准部门不予办理 立项手续。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开工前应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 排报河道管理机构审核批准,施工安排应包括施工占用河道 情况、河道工程位置和界限、防护方案和施工期防汛措施。 施工安排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
7、场开展施工活动。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采取 的防护措施进行检查。第三十六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临 时占用河道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按不高于该河段工程投 资额5%。的比例,向河道管理机构缴纳现场清理复原抵押金。 施工现场清理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予以退还。逾期不清理 的,由河道管理机构组织清理恢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 担。第三十七条 项目竣工后,河道管理机构应参加竣工验 收,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河道管理机构报送有 关竣工资料,河道管理机构应当对河道的防护措施和治理恢 复情况进行验收。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地下隐蔽工程设施,建管单位 必须设置永久性标志
8、。第三十八条因工程、设施建设影响原有河道工程设施 功能的,建设单位应当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采 取必要措施,恢复原功能。占用河道不能恢复原状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 部门缴纳水工程占用补偿费。影响河道水、砂、林等资源开 发利用的,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第三十九条河道堤顶不得兼作公路使用,除河道防汛 抢险与建设管理车辆、特种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上堤行驶。 河道管理单位可以采取必要的车辆限制行驶措施,顺堤行驶 的车辆应当服从河道管护人员的监督管理。必要时,公安交 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保护堤防等河道工程的 安全。堤防等防洪工程确需兼做公路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 同交通
9、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发生水事纠纷和行政管理 权限争议的,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河道管理机 构组织调解;仍不能解决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裁决。属 于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河 道管理机构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经共同的上 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部门批准,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 改变现状。第四H一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 管理机构以及维护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维护管理等工 作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应当自觉接受检查,并为 其提供方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持证上岗,秉公执
10、法、文明执法、依法行政。市、县(市、区)公安部门向同级河道管理机构派驻的 执法机构或队伍,应做好河道的治安管理工作,保障水行政 主管部门、河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于 盗窃、损毁水利防汛工程设施以及其他危害河道管理秩序的, 公安部门应及时予以查处。第四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 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 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20*年5月20日印发的大汶河管理办法同 时停止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管理,沿河有关县(市、区)水行
11、 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段的日常管理。(二)牟汶河、柴汶河以及其他所有河道由县(市、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县(市、区)河道管理机构和沿 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分工,由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规定。流经县(市)城区的河道管理,按县(市)人民政府的 规定执行。(三)风景名胜区、市高新区管理范围内的河道,分别 由管委和市高新区管委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 定实施管理,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县(市、区)管理责任,并 接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流经城市市区的河道管理,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河道建设、维 护、防汛和管理资金纳入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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