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docx
《01 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01 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docx(22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2020.08文件编号:FR-YJF-XTYW-040编号名称有效版本相关条款及内容相关 部门更新 渠道1中华人民共和 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2004 年 3 月 142018 年 3 月 11 0 最新修正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 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 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各部门网络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通过1999 年 3 月 14 B 修订2009年2月28日 修订2017 年 11 月 03H修订第二百
2、一十九条有以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分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一)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 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 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 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 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
3、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 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第二百二十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 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分金。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 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 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分。各部门网络13互联网信息服 务管理方法经2000年
4、9月20 日国务院第31次 常务会议通过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 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 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 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第八条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 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二)网 站网址
5、和服务工程;(三)服务工程属于本方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省、 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第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工程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 目提供服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工程、网 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
6、的基本原那么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 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 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 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 方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第十九条 违反本方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
7、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工程 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 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违反本方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或者超出备案的工程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 闭网站。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方法的规定,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X)()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8、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方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撤消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并由备案机关责令关闭网站。信息安全 委员会网络14计算机病毒防 治管理方法2000年3月30日 公安部部长办公 会议通过2000年 4月26日发布施 行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 系统安全;(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 机病毒的媒体;(四)其他传播计算
9、机病毒的行为。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第十一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在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建立本单位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二)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三)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四)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 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五)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 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六)对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利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 事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保护现场。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计算机信息网络上下载程序、数
10、据或者购置、维修、借入计算机设备时,应 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第十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 款:(-)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二)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三) 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五)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
11、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 危害的。各部门网络15互联网电子公 告服务管理规 定信息产业部2000 年10月8日第4 次部务会议通过参考信息安全 委员会网络16中华人民共和 国网络安全法由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 于2016年11月7 日发布,自2017 年6月1日起施 行。全部各部门网络17计算机信息系 统保密管理暂 行规定1998年2月26日 国家保密局发布参考信息安全 委员会网络18计算机信息系 统国际联网保 密管理规定1999 年 12 月 29 日国家保密局发 布第十一条用户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
12、用电子函件传递、转 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对其管理的邮件服务器的用户,应当明确保密要求,完善管理 制度第十五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应当接受并配合保密工作部门实施的保密监督检查,协助保密工作 部门查处利用国际联网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并根据保密工作部门的要求,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 息。第十六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发现国家秘密泄露或可能泄露情况时,应当立即向保密.1:作部门或机构报告。信息安全 委员会网络19中国公用计算 机互联网国际 联网管理方法邮电部1996年4 月3日公布第六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的计算机和其他通信终端进行国际联网,必须通过
13、接入网络 进行。用户可以通过专线或通过公用电信交换网进入接入网络.第九条接入单位和用户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信息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 信息内容负责。第十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利 用计算机国际联网查阅、复制、制造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阻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发现上述违法 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应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报告。第十一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 益的活动。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对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国际联网信息安全的监督检瓷,应
14、予配合, 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信息安全 委员会网络20中国互联网络 域名管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信息产业部令 第30号 (2004-11-5)第十九条任何组织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域名,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那么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 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 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 唆犯罪的;(A)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
15、法规 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二十条域名注册申请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守域名注 册管理机构制定的域名注册相关规定,并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域名注册信息。第二十一条注册域名应当按期缴纳域名运行管理费用。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具体的域 名运行管理费用收费方法,并报信息产业部批准。第二十二条域名注册完成后,域名注册申请者即成为其注册域名的持有者。因持有或使用域 名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由域名持有者承当。信息安全 委员会网络21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方法2005年1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信息产业部第十 二次部务会议审 议通过2005年3月20日 起施行参考信息安全
16、委员会网络22电子计算机场 地通用规范GB/T28872000经考信息安全 委员会网络23计算机信息系 统实体安全技 术要求第一 局部:局域计 算环境GA 371-2001参考信息安全 委员会网络24电子计算机机 房设计规范GB50174-93参考信息安全 委员会网络25E1A/T1A 568 国际综合布线标准参考信息安全 委员会网络26计算站场地技 术条件GB 2887-89参考信息安全 委员会网络27计算机机房用 活动地板技术 条件GB 6650-86参考信息安全 委员会网络28建筑物防雷设 计规范GB 50057-94参考信息安全 委员会网络29电子计算机机 房施工及验收 规范SJ/T3
17、0003-93参考信息安全 委员会网络30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设计规范GBJ116-88参考信息安全 委员会网络31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设计规范GBJ116-88参考信息安全 委员会网络32互联网安全保 护技术措施规 定公安部令第82号2005 年 12 月 13 口正式公布全部信息安全 委员会网络33中华人民共和 国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行业 标准LD/T 32-2015全部信息安全 委员会网络34中华人民共和 国金融行业标 准JR/T 0025-2013全部信息安全 委员会网络35商用密码管理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273 号全部信息安全 委员会网络36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 规范中
18、国国家标准化 管理委员会明确了个人信息收集、保存、使用、委托处理、共享、转让、公开披露的具体要求、个人信 息安全事件处置的程序中国国家 标准化管 理委员会网络37信息安全技术 云计算服务安 全能力要求中国国家标准化 管理委员会全部信息安全 委员会网络38信息安全技术 云计算服务安 全指南中国国家标准化 管理委员会全部信息安全 委员会网络39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2020 年 5 月 28 0, 十三届全国人大 三次会议表决通 过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自 2021年1月1日 起施行。婚姻法、 继承法、民法通 贝h收养法、担保 法、合同法、物权 法、侵权责任法、 民法总那么同时废 止。经考信息
19、安全 委员会网络 郭少锋 李政平 柏十年3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守国家秘 密法1988年9月5日 2010年10月1日 最新修订第二章第八条第四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中的秘密事项;第二章第十一条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 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 军事委员会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七条 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 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 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九条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
20、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 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各部门网络4中华人民共和 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五次会 议通过1990年9 月7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 三十一号公布 1991年6月1日 起施行2001 年 10 月 27 日修订2012年3月31日 最新修订第三条(八)计算机软件第七条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 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以下人身权和财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01 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 适用 法律法规 清单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