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2版2023年3月1日起施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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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0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 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食品相关产品及其监督管 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 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第
2、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 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本行政 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名录数据库。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电子 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 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质量安全状况等,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实施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国家食品相 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的食 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开展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 测工作。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质量
3、安全隐患的,应当将相关信息 通报同级卫生行政等部门。承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 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 据真实、准确,并按照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第三十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通 报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向上一级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同级相关部门通报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通报信息涉及 其他地区的,应当及时向相关地区同级部门通报。第三十一条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包括以下内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监督抽查、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中 发现的食品相关
4、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二)有关部门通报的,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企业和消 费者反映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三)舆情反映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四)其他与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信息。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 可以组织风险研判,进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综合分析,或者会 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等共同研判。认为需要进行 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风险评估的建议。第三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全覆盖 例行检查、监督检查以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依 法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
5、会公示。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已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及相关公告的原辅料和添加剂,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作 为原辅料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生产食品 相关产品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或者改正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建立并实施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二
6、)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制定食 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实施原辅料控 制以及开展相关安全评估验证的;(四)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立 并实施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产品进行相应处置的;(五)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建立并实施进货 查验制度的。第三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司法
7、机关依法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 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其中,消毒 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级及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生产销售第五条 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负 责。第六条 禁止生产、销售下列食品相关产品:(-)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公告的原辅料和添加剂,以 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
8、健康的物质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 限量使用添加剂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 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和迁移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 限量的食品相关产品;(三)在食品相关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食品相关产品冒充合格食品相关产品;(四)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失效、变质的食品相关产品;(五)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质量标志的食品 相关产品;(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强制性 规定的食品相关产品。第七条国家建立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制度。食 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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