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隐私权的民法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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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门番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 法学专业专科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论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学生姓名:徐怡学 号:专业:法学年 级:10春学校:青田电大2023年10月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内容提要隐私权的出现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标志,有利于保护私人生活不 受干扰,划清私人空间与社会空间的界限,实现个人与社会的基本的和谐,更 好的尊重个人的独立、自由和尊严。隐私权作为自然人的重要权利,具有较多 的内在性,一般情况下,它并不需要任何人的积极配合,只要其他主体采取尊 重和不作为就能得到保证。但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无关于隐私权保护的系统规 定,理论研究中对隐私权的认识也有很多争论,因此对隐私权的相关理论问题
2、 进行探讨是非常有必要的。关键词隐私权 民事权利 民法引言隐私权作为人格权分化过程中“新生的” 一项具体人格权,属于法律制度 及社会中的弱势权利,自其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的提出至今不过百余年的时间, 而且世界各国对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尚处于发展之中。我国民法中至今尚未 明确隐私权这一概念,虽然大致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开始,我国学者即开始 对此进行了研究,但总体上的研究水平不高,也不够深入。而在司法实务中, 先前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隐私权采取类推方法适用侵害名誉权法律规定的 司法解释,对隐私权予以间接的保护,而最新的司法解释又将隐私保护规定为 按照“其他人格利益”的保护方法进行保护。由此可见,我国
3、对隐私权的司法保护之态度是相当茫然的,抑或是暖昧的。 而据笔者调查,审判实务人员对隐私权的认识还大多停留在作为名誉权保护的 对象上,由此产生了对隐私权保护更为不力的现实状况着实令人堪忧。随着科 学技术的迅猛发展,隐私权保护的复杂性加深,与人们要求保护隐私意识的增 强,构成了一对相当尖锐的矛盾,如何解决它己成为世界各国所面临的新课题。 一、隐私权法律保护的起源隐私权(Therighttoprivacy)作为一项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被提出,肇始于 1890年美国两位著名法学家塞缪尔-D 沃伦(SamuelD. Warren)和路易斯D 布 兰代斯(LouiSD. Brandeis)在哈佛法学评论第四期
4、上发表隐私权一文, 文中提出,新发明和新行业的出现提醒我们注意:要保护人身权利,保护“独处 的权利”,下一步我们必须做什么?立等可取的照片、讲求时效的报纸业已侵入 了私人和家庭生活的神圣领地;诸多新器械的发明让我们不难预见,”阁楼中的 密语将传播于大庭广众。” 一个多世纪以前法学家提出的问题,于今日似乎仍 不失为一道问题。在国内,隐私权的保护起源于一起案例。2001年9月15日, 未婚女阿静(化名)在新疆石河子医院做人流手术。当她脱好衣服躺在床上接 受检查时,医生孙某叫进20名见习生,阿静当场羞愧难耐,要求见习生回避, 却被孙某告知没关系,让她躺好接受检查。医生孙某以阿静为“标本”现场讲 解各
5、部分名称、症状等,整个过程持续约5-6分钟。10月8日,阿静以隐私 权受到侵犯为由,将医生孙某和其所属医院作为第一、二被告,诉至石河子市 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一万元。这是全国首例医院 将伤者作为教学对象而被提起诉讼,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在此案例 中涉及到民事主体的一个重要权利一一隐私权。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 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的产生并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是 人类文明进步的结果。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首先在崇尚人权保护,注重个人隐 私的美国出现。1890年,美国波士顿市社会名流华伦夫人不满报纸对她所开的
6、舞会的报道,由其丈夫一一哈佛大学法学教授萨莫尔华伦及白兰德斯教授一一 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发起主张”不受别人干涉”的权利,并在哈佛法学评论 上著文阐述隐私权,揭示了隐私权的概念及相关理论,提到“保护个人的著作 以及其他智慧或情感及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指责新闻传播有时会侵犯 了 “个人私生活的神圣界限”,认为隐私权是宪法规定的人所共享的自由权利 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文明教养达到一定程度的人才会认识到它的价值,进而 才能重视它。今天,隐私权已成为各国普遍接受的法律概念,在各国都通过不 同的方式直接地或间接地予以法律保护。二、隐私权民法保护的法理基础从隐私权的理论出现到隐私权成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
7、,其法理基础可归 纳为以下两点:(一)民法是“人”法,对人格权予以保护是其主要的内容隐私权作为自然人不可或缺的权利,其重要性是有目共睹的。在民法中规 定独立的隐私权制度是民法本质的必然要求和民法作用的重要体现。不同社会 形态的法、不同性质的法以及不同部门的法,皆以人为中心。人既是法的出发 点,也是法的目的和归宿。纵观法律发展的历史,惟有民法对人的地位定位最 为合理,对人的关怀最为彻底和充分。民法所蕴涵的人文精神为人的生存及自 我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任何一部民法典,从罗马法到德国民法典以及 现代国家的民法典都把民事权利能力作为首要内容规定下来。这种对人的主体 资格的确认,在充满商品交换的社
8、会中,实际上就是对人的生存资格的确认, 是对其作为权利人的确认。这种对人主体资格的确认还培养了人们平等的观念, 所有的人互相承认对方的自主的主体性,尊重对方的人格及权利。由于特定的 历史背景使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在主体权利的保护上形成了事实上的不平 等,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严重侵害了某些主体的权利。目前我国正处在转型时 期,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主体人格独立、地位平等、生产和交换自主, 这些都要通过民法确认并给予保护。因此,必须把人格独立、平等自由等人文 精神渗透到民法之中,并以此指导司法实践。民法作为私人利益关系的法律代 表,不仅以法的形式肯定了经济生活中主体的多元化利益及要求的经济民主,
9、而且为私法主体确定了一个可以理解和灵活掌握的自由活动空间。隐私权的承 认和保护便是其具体化的表现。(二)从身份到契约彰显了对隐私权保护的历程英国著名法学家亨利梅因在其名著古代法中提出了 “从身份到契约” 的名言。隐私权制度从无到有的过程也恰恰反映了从身份社会到契约社会的演 进。在奴隶社会,奴隶主的私生活被赋予国家利益的色彩,得到周密的保护, 而奴隶作为”会说话的财产”基本上无私生活可言。到封建社会,绝对的没有 人格的奴隶转化为既具有部分人格又依赖于封建领主的农奴,封建领主及族长、 家长当然地享有权干预农奴、家子的私生活。我国封建法也规定,与父母共同 生活的子女不得”别居异财。在这种“身份社会”
10、中,身份是人们获取特权 的主要途径,身份成为确定人们地位高低、权利大小、义务多少的根本标准。 在这种特权社会中,有“身份”的人,其隐私权受到绝对的保护,而身份卑微 的人根本没有隐私权利可言,其个人生活的一切方面都处于被控制、被知悉的 状态。有身份的人侵犯他人的隐私权被视为“理所当然,如家长对家子;没 有身份的人对有身份的人的个人生活绝对不能干涉。在契约社会中,契约是设 定人们权利义务的常规手段,契约的本质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它能激发 和维护人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权利的获得和享有是平等的。契约社 会是一个平等社会,它反对特权、反对专制。契约化就是人人平等化,只有在 现实面前人人平等,
11、才有可能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主体的隐私权都受到 平等的一体保护,当其权利被侵犯时可以言论自由,主张自己的意志、捍卫自 己的权利。从身份到契约也是从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的历程。自然经济作为”身份社 会”的基础,维护的是家长制的特权,保护着家长对家子、家女的私生活的管 理和控制。契约社会”的经济基础是商品经济,其内在要求是平等、自由、 等价,因此商品社会中的主体可以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同时从身份到契约也 是从团体本位到个人本位。当一个人一直被视为团体的一员时,其自然没有个 人的隐私和秘密可言,当社会生产力和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时,个人利益开始 高于团体利益,单个主体有了独立的自由和意志,有了独立的
12、法律保护空间和 资格的需要。因此,对隐私权的保护经历了从身份到契约的发展过程。三、隐私权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一)隐私权立法概况关于隐私权的立法,由于文化传统和政治历史的原因,在我国迟迟难见其 踪影,我们不妨依时间的先后对其作一番概览:涉及隐私的保护最早出现于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该法第111条 规定了对涉及个人阴私的案件,不得进行公开审理。1982年3月制定的民事 诉讼法(试行)第58条规定,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向当事 人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进行;第103条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以及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不公开审理或者可以不公开审理。1982年 12月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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