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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朝反贪制度的特点明朝建立伊始就全面加强反贪制度建设,明太祖朱元璋借鉴元朝灭亡的历史 教训,推行重典治吏的反贪制度,对官员实施严格规制,形成了良好的清廉风 气,明史循吏传载:一时守令畏法,洁己爱民抚循休息,民人安乐,吏 治澄清者百余年。重典治吏明初,朱元璋于洪武三十年(1397年)颁行大明律。大明律以唐 朝法律为蓝本,较为系统地对官员贪污犯罪进行法律规制。大明律专设六 赃罪名,即,监守盗(贪污自己经管的公家财物)、常人盗(监临主守以外的 其他官员或一般人盗取仓库钱粮等物)、受财枉法(官员收受贿赂,并对行贿人 枉判)、窃盗(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受财不枉法(官员收受贿赂,没有对行 贿人枉判)、坐
2、赃(官员收取不当财物)六种非法侵占财产的犯罪,要求官员廉 洁奉公,严惩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贪赃枉法的行为。大明律刑律专设受赃一卷,11条,以专门律条的形式,详细地明 确了官员贪污受贿行为的构成要素、基本特征以及相应的定罪量刑标准,与前朝 相比均处罚加重,规定立即除名,永不录用,凡官吏受财者,计赃科断官 追夺除名,吏罢役,俱不叙。对于贪污受贿的监察官员,参照一般官员犯罪, 加重处罚,凡风宪官吏(监察官)受财各加其余官吏罪二等。在制定大明律的同时,为加强吏治,惩戒百官,朱元璋编定颁布了四编 大诰,规定了官员的行为规则和违反法律的后果,而且多数法令有具体量刑 标准,实际上是一部专门针对官员贪污犯罪的规
3、章制度汇编。同时,朱元璋命令 “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所在臣民,熟观为戒,重视大诰法 律知识的有效普及。明朝对官员贪污案件,严格执法,无论涉及皇亲国戚,抑或平民百姓,一律 严惩不贷。如洪武十八年(1385年),户部侍郎郭恒与北平布政使司李或、提 刑按察使司赵全德等人侵占巨额官粮达2400万石,遭监察御史余敏、丁廷举揭 发举报,朱元璋下令彻查,数百位官员被处死,涉及案件的其他官员以及地主豪 强数万人,或贪污,或受贿,皆重刑治罪,绳之以法。同时明朝对皇亲国戚贪污 违法犯罪,绝不手软。洪武三十年(1397年),驸马欧阳伦巡视四川、陕西, 借机走私茶叶出境,朱元璋得知此事后,将驸马赐死。明朝以
4、重典治吏,不徇私 情,起到了震慑贪污、警示百官的作用。监察百官在继承发展历代王朝监察制度的基础之上,明朝建立了一系列监察制度,从 中央到地方,远转灵活、成效显著。在中央层面上,设置督察院,主管国家监察 政务,主要负责对全国文武百官的监察,监督刑部、大理寺等中央司法机关的审 判事务。同时还创设六科(吏科、户科、礼科、兵科、刑科、工科)监察组织, 设六科给事中,专门负责对六部及各院、寺、监等国家政务部门官员的监察,极 大地提高了监察效能。在地方层面上,根据行政区划,分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巡 按御史是中央都察院的外派机构,直接受皇帝的管理,监察地方官员的违法犯罪 行为,其级别虽为正七品,但位卑权重,起
5、到了巡视地方、监察百官的作用。明朝还对监察官员自身权力进行法律化约束,颁布了大量的监察诏令,对各 级监察机关的职权范围、运行规则等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最终形成以宪纲条 例为主要内容的专门化监察规章。宪纲条例详细规定监察官员所遵守的监 察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以及监察官员的违法不职行为的处罚规定。例如要求监 察官员不许请托说请公事,干扰政务实施,违反者加重处罚,大明会典载凡 都察院官及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吏人等,不许于各衙门嘱托公事。违者比常人加 三等。政府鼓励普通民众监督官员,允许百姓举报贪官罪行,大诰规定自布 政司至于府州县官吏,若非朝廷号令,私下巧立名色,害民取财,许境内诸耆宿 人等,遍处乡村
6、市井,连名赴京状奏,备陈有司。例如,洪武十八年(1385年), 江苏常熟县百姓陈寿六等三人,将贪污害民的知县顾英绑缚押解京城,获得朱元 璋的赏赐,成为民众监督地方官员的典型案例。旌表廉吏加强官吏的日常管理与廉政教育,也是明朝反贪制度的重要内容。明朝建立 了严格的官员考核制度,官员考核分两种,一种是京察,考核在京的五品以下各 级官员,六年一次;一种是外察,三年一次,考核各地的地方官员,也被称为大 计。明代以京察外察的方式,考核官员日常行政能力与政绩,其中,为政清廉 是评定考察标准、确定赏罚的重要内容。重视官员的廉政思想教育,以此营造廉洁的社会风气。明朝皇帝在谕旨中, 经常劝勉群臣要以廉政为做官之
7、本,州县的官员出任地方以及进京朝觐时,朱元 璋一般会亲自接见,劝勉他们约己爱民,做一个百姓爱戴的清官廉吏,所谓天 下始定,民财力俱困,要在休养安息,惟廉者能约己而利人,勉之。在进行廉政教育的同时,重视对清廉官员的提拔和奖励。因金华知县王兴宗 清廉能事,朱元璋破格提拔至苏州知府,并亲自召见奖励清官济宁知府方克勤。 浙江嘉兴府王升以家信的形式劝勉其子王轸,凡事须清心洁己,以廉自守,食 贫处俭,儒者之常,慎勿以富贵为念,朱元璋将其家书刊布天下,作为廉政的 典范。赏赐养廉钱物,期望官员廉洁为官。洪武元年(1368年),朱元璋下诏 书然布衣之士,新授以政,必有以养其廉耻,然后可责其成功。定制:自今除 府州县官,赐白金十两,布六匹,赏赐新任地方官员钱财,布匹,用以养廉。 同时,还赏赐官员养廉田,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赐百官公田,劝勉官 员廉洁为政。在基层建具有申明教化作用的申明亭,刊布贪贿官员的姓名及罪行,进行 反贪宣传。同时,小说、戏剧等文学作品,也注重批判、揭露贪官污吏的恶行, 如冯梦龙喻世明言第四十卷中,描写了嘉靖年间贪污宰相严嵩和其子严世蕃 的累累恶行以及最后受到的法律制裁,起到了惩恶扬善的宣传作用。以史为鉴,鉴古知今,正确认识明朝反贪制度的历史价值,对当代廉政建设 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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