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服务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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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服务合同项目名称:项目地点:合同编号:委托人:代建人:签订日期:年 月 日 人。1.1. 2. 3代建人:指与委托人签订代建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 首席责任人:指代建人指定代表代建人履行义务的责任人,负责代建项 目全过程的统筹管理。1.1. 2. 5技术负责人:指代建人指定负责代建项目全过程的技术总负责的责任 人。1.1. 2. 6专业责任人:指代建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特定专业工作并具有相应 资格的人员,专业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责任人、设计责任人、造价责任人、 招标采购责任人、施工管理责任人。1. 分包人:指从代建人处分包代建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
2、合同的分包人。1.1. 2. 8承包人:指从代建人处承包代建项目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承包 合同的承包人。日期、验收和移交1. 1.3. 1开始工作日期:指代建人按合同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1. 代建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从开始工作日期到项目通过竣工验收 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8. 1款约定所作的延期。1.1. 3. 3项目移交日期:指代建人将代建项目正式移交给委托人的日期。缺陷责任管理期:指代建人履行第15. 1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管理的期限。 缺陷责任管理期限一般与缺陷责任期保持一致。1.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 入,从次日零点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
3、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二十四点。1.1. 3. 6竣(交)工验收:是指工程完工后,代建人按法律、规范、规程、政策 要求和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项目移交:是指工程竣(交)工验收后,代建人按合同要求将工程项目 移交给委托人或使用单位。合同价格和费用1.1. 4.1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订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 的合同总金额。合同价格包括代建管理费和(或)工程咨询服务费。10代建管理费:指代建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管理期内的全部 代建工作后,委托人应付给代建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 行的变更和调整以及奖励金。1.1. 4. 3工程咨询服务费:指代建人按合同约定完成
4、了工程咨询服务工作后,委 托人应付给代建人的金额。1.1. 4. 4质量保证金:指按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 额。其他1.1.5. 1书面形式:指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可以有 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 5. 2代建人文件:指由代建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 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1.1. 5. 3变更是指根据第11款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工程所做的改变。1. 2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两者 解释不一致的,以中文为准。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5、规章,以及工 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3)投标文件;(4)招标文件;(5)项目需求书;(6)补充条款;(7)专用合同条款;11(8)通用合同条款;(9)保证最大工程费用协议书;(10)代建工程资金监管协议;(11)廉政协议;(12)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代建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 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代建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
6、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 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 6.1代建人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代建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 向委托人或委托人授权的保险公司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提供代建人 文件。1. 6. 2委托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全部相关文件,委 托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代建人。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代建工 期延误的,按第17. 2款和第18. 1款约定执行。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6.4 文件的照管代建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中列出的所有文件、
7、代建人文件、变更以及其 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委托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 文件。1.7联络. 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 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1.7. 1款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 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12 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7 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代建人同意,委托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 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代建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 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8、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1. 9不得以项目名义融资和担保代建人不得采取任何形式以本项目名义对外进行融资,不得以本项目的土 地、设施、权益等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和其他形式的担保。1.10 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 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 化石、文物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 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代建人应采取有效 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 部门,同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和代建人应按文
9、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 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代建工期延误由委托人承担。1.11.1 代建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 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2 知识产权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代建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 建筑物、构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 他知识产权均归委托人享有。1. 12.2代建人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代建人承担。代建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 价内。1.13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
10、要保密的资13 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4 违法委托人提供的描述代建项目的书面文件和其他补充文件违反法律规定的,代 建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要求其改正。委托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 不予答复的,代建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委托人应承担由此 引起的代建人全部损失。1.15 解释代建合同中的标题仅用于查阅方便,不应作为代建合同的内容予以理解,也 不应用于对代建合同进行解释。代建合同中有些词句用语可能会有多种含义,阅读时应视上下文的实际需要 而定。如果代建合同所包含的文件之间出现矛盾,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或双方最 后确认的文件为准。2委托人权利和义务委托人权利2
11、.1.1 委托人有权审查并汇总上报代建人编制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 基建支出预算,有权对代建人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2.1.2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的投资控制、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建设进 度、安全文明生产、合同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对工程建 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代建人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代建人应予以改正。2.1.3 委托人有权参照已批复的可研报告对初步设计文件的建设规模、标 准、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查。在设计方案和概算(含概算调整)上报政府有关部门 审批前,委托人有权对代建内容进行确认。2.1.4 委托人有权事前审查本项目的所有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含施工图 和工程量清单
12、),有权或委托第三方对招标预算进行审核,有权根据需要参与项 目相关的招标活动。2.1. 5委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使用功能等方面提出调整要求。2. 1. 6委托人有权对工程变更提出审查意见。2. 1.7委托人有权对本合同约定的应由代建人承担的所有损失赔偿或应支14 付的各种违约金,按本合同约定向代建人追索。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更换委托人认为不称职的项目代建管理人员。除 因为死亡或严重疾病的原因外,代建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首席责任人、技 术负责人等)必须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代建人的首席责任人不得兼任其他项 目的负责人。2.1. 9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配备项目管理必要的设备。委托人有权对
13、代建项目的全过程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并提出审计 意见和建议,代建人应根据意见和建议作出相应的调整。1.1.1 1. 11委托人有权对代建人的代建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和履约评价,具体按 委托人另行制订的办法执行。1.1.12 委托人有权约请使用单位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参与设计审查,向代建 人反映各种问题并有权要求代建人予以更正。1.1.13 代建项目有使用单位的,使用单位的权限应视为已全部赋予给委托人。 除委托人同意外,代建人不得接受使用单位的任何指令。2. 2委托人义务2.1遵守法律委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代建人免于承担因委托人违反 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3. 2.2提供资料委
14、托人应免费向代建人提供其能够获取的与代建项目有关的一切资料。4. 2.3支付合同价款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代建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含应支付的代建项目承包 人的款项)。5. 2.4协助和协调委托人应协助和协调代建人的项目报批工作、项目竣(交)工验收、竣工财 务决算审核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2. 2. 5委托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代建人。3代建人权利和义务代建人的权利152.1.1 代建人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质标准的前 提下,可以承担代建项目相应的工程咨询业务,无须另行招标。3. 1.2代建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全过程管理。3.1.3 代建人有权对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
15、、工期延期进行审批。3.1.4 代建人有权取得代建服务费或其他约定费用,并有权按约定从项目 投资节余额中获取奖励金。3. 2代建人的义务3. 2.1代建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委托人免于承担因代建人 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3. 2.2代建人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函。代建人应保证其履约保函在项目实际 移交及竣工财务决算批准前一直有效。如项目延期,代建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 担保。3. 2.3代建人按合同约定编制项目代建管理大纲报委托人审批。3. 2.4代建人负责编制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送委托人 审批。3. 2.5代建人根据代建合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代建项
16、目的实施, 包括投资控制、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 等进行全面管理。3. 2.6代建人负责办理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 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包括项目报批、工程中间验收和竣(交)工验收、 申报和审核结算和决算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3. 2.7代建人应编制完整的代建项目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 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委托人和有关部门移交。3. 2. 8代建人必须为代建项目的实施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和设备。3. 2.9在代建期间,代建人应自行为其在本项目工作的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3. 2. 10代建人必须设立代建项目现场办公场所。
17、3. 2.11代建人按委托人要求以书面的形式向委托人报告项目建设情况。3. 2.12代建人必须配合委托人或相关职能部门对代建项目的审计、绩效评价和 履约评价等工作。164履约担保4.1代建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形式、比例和期限提交履约担保。4. 2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将履约担保退还给代建人。4. 3如代建人提交的履约保函有固定时间期限,则应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交 新的履约保函。逾期未能提交新的履约保函,委托人有权提取全部或部分履约保 函,并视为代建人违约。5 分包和转包代建人不得将其代建工作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代建的全部工作 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5. 2委托
18、人同意代建人分包工作的,代建人应向委托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5. 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6法律和标准的变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 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合同签订之日适用的版本。合同签订之后, 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 实施的,代建人应向委托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委托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 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委托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1款约定 执行。7双方工作人员委托人工作人员7.1.1 委托人需委派一名项目代管组长及若干名助理,并分别明确其权限,按
19、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7.1. 2委托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项目代管组长或助理,至少应提前14天以书 面形式通知代建人。7. 2代建人工作人员7. 2.1代建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首席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和专业 责任人。首席责任人为代建人履行代建合同的全权代表,首席责任人可以授权其 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 人。177. 2.2在合同履行期间,首席责任人必须全过程到职,技术负责人在代建 项目移交前必须全过程到职,专业责任人可根据需要到职。7. 2.3代建人更换首席责任人或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责任人的,至少应提前 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并将拟更换人
20、员的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委托人 应在7天内审批。未经委托人批准,代建人不得更换首席责任人或技术负责人或 专业责任人。代建人更换首席责任人或技术负责人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 担违约责任。首席责任人或技术负责人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 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否则,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 任。8 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报告和协议签订.1完成全部设计文件后,代建人应按至少达到预算深度的要求编制保证 最大工程费用报告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报送委托人批准,保证最大工程费用额 不得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报告须包含经注册造价工程师审定盖章的造价文件 等详细资料。经委托人批准的保证最
21、大工程费用额是控制合同工程费用的依据。8 . 2代建人报送的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报告后,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报告视为已得到批 准。代建人对于委托人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作出 响应。8. 3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报告批准后委托人和代建人应签订保证最大工程费 用协议。代建人提交的保证最大工程费用超出概算且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的或合同 约定的其他无法达成保证最大工程费用协议的情况下,委托人有权解除代建合同 及相关法律文件的履行,代建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委托人的合理损失。9项目实施9.1现场勘察代建人应对项目建设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
22、并自行收集除委托人提供外 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代建人已充分估计了 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9. 2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18 9. 2.1代建人应按合同约定编制项目建议书,提出在技术上满足委托人要 求的备选方案及其投资估算。委托人对备选方案的数量有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进行约定。立项未通过的,应视为代建合同终止。因委托人原因造成立项未通过的, 委托人应承担代建人损失。9. 2.3立项通过后,代建人应按合同约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委托人确定 最终项目方案。9. 2.4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后,代建人应按照确定的项目方案开展项目设计工 作。9. 2.5代
23、建人应及时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 手续,包括用地、规划、建设、环评、水保和消防等。非代建人或委托人的原因 导致项目未通过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且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视为代建合同 终止,双方另行签订终止代建合同补充协议。代建人依据本合同完成的代建工作 量、依据合同协议书第二条之(十四)约定完成的代建项目咨询服务工作量,各 承包人依据承包合同完成的工作量,相关费用按本合同及终止代建合同补充协议 约定进行结算并经东莞市财政局评审后,由委托人承担,除此之外其他损失由各 方各自承担。10. 3招标采购代建人应按合同约定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和其他服务类、工程施工、 设备材料的招
24、标采购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投标单位不得与代建人 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招标采购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应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提交委托人备案。9. 4合同进度计划9. 4.1代建人应按合同约定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报送委托人批准。委托人 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 到批准。经委托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9.4. 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 符时,代建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委托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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