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公司章程(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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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制公司章程(精选3篇)发布时间:2022-12-09股份制公司章程(精选3篇)股份制公司章程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发起人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杭州市区(县、市)路号。第四条公司以设立的方式设立,在杭州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公 司经营期限为年。第五条 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 盈亏。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
2、章程规定,维护国家 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均具有约束力。第八条 本章程由发起人制订,在公司注册后生效。(如属募集设立,则第八条的表述如下:)第八条 本章程由发起人制订,经创立大会通过,在公司注册后 生效。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第九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 准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和每股金额第十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股份总数万股,每股金额元, 本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或分期)出资投资创业。第四章发起人的名称(姓名)、认购的股份数及出资方式和出资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三
3、十九条 公司解散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投资创业。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第十二章附则第四十条本章程原件一式份,其中每个发起人各持一份,送公 司登记机关一份,验资机构一份,公司留存份。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发起人盖章、签字(或由全体董事签字):日期:年 月日股份制公司章程篇2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维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2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4、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经(审批机关)X复 39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的方式 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执照。第3条公司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 发行股票。第4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第5条公司住所为:xx市xx区xx街x号邮政编码:第6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0000元。第7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8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9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10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5、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 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 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11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12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 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 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 社会效益,促进保险业的繁荣与发展。第13条经公
6、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水泥、建筑装 饰材料、机械设备、汽车(不含小轿车)、汽车配件、饲料及原料、日 用百货、服装鞋帽、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家用电器、针纺织品、办 公用品及自动化设备、五金交电、橡胶与橡胶制品的销售;汽车维修; 物业管理;室内外装饰装修;服装、汽车配件的生产、加工;经济信息 咨询服务(涉及专项审批的经营期限以专项审批为准)。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可调整 经营范围,并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14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15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第16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 同
7、权,同股同利。第17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元。第18条公司发行的股份,由公司统一向股东出具持股证明。第19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50?000?000股,成立 时向发起人发行50?000?000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00%, 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元,第20条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如下;中国XX集团公司3000。万股中心1000。万股X公司500o万股上海XX有限公司300o万股广东XX厂200o万股以上发起人均以货币形式认购股份。境外企业、境内外商独资企业持有本公司股份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执行。第21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8、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22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二)向所有现有股东配售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增 发新股的方式。第23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公司可以减 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24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
9、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 (审批机关)和其他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第25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第26条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10日内注 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第三节股份转让第27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28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
10、29条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 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 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30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31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第32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 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 束时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第33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11、会议;(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34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35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 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
12、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 行为的诉讼。第36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37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 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第38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 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第39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二)此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 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
13、%以上表决权的行使;(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 控制公司。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 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 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之间可以达成与行使股东投票权相关的 协议。第二节股东大会第40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 项;(四)审议批准董事
14、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三)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第41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 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临时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次数不限。第4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 召
15、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 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 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43条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第44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 事主持。董事长未指定人选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1名股东 主持会议。第45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
16、30日以前 通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第46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47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 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 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 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第48条法人股东应
17、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 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第49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 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18、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第50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可以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可以以传真方 式送达到公司,但委托书原件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寄送到公司。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第51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
19、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52条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 列程序办理: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 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 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第53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 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 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第54条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少于
20、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数额达到股本 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 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第52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股份制公司章程篇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设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第三条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第四条公司住所: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第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 至年月
21、日)。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第八条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十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十一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改变经营范围的,须经工商部 门核准登记。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三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股同权,同股同利。第十五条公司的股
22、票面值为每股人民币壹元。第十六条公司的股票采取纸面形式,为记名股票。第十七条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全部由发起人认购。第十八条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认购的股份数: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 I 认购的股份数股份比例I第十九条 发起人的出资分次缴付。首次出资情况:I 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 I 出资金额 出资方式 I 出资时间 I时间第十一条 公司由个发起人组成:发起人一:(请填写发起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法定地址:以方式出资万股,共计出资万股,合占注册资本的%,在年 月 日前一次足额缴纳。(或以方式出资万股,其中首期出资 万股,于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出资万股,于年 月 日前到 位;以方式出
23、资万股;共计出资万股,合占注册资本的%)发起人:(请填写自然人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以方式出资万股,共计出资万股,合占注册资本的%,在年 月 日前一次足额缴纳。(或以方式出资万股,其中首期出资 万股,于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出资 万股,于年 月 日前到 位 ;以方式出资 万股 ;共计出资 万股,合占注册资本 的%)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 权,还有职权为: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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