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改革与司法公信建设 附做好裁判文书释法说理 增强司法裁判公信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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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年来,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信任度始终不高,司法机关与公众对司法公正的 认知存在着不小差异一一即使是公正的裁判,也常被公众质疑。司法公信力危机, 已经成为法院系统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与立法、行政等权力相比,司法的力 量直接来源于民众的信任,失去了民众信任的司法,纵然有巍峨的大厦,也最终 将会因缺少信任的基石而崩塌。司法公信力不高,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整个社会信任危机在司法领域的一 个反应。司法公信力不高,根本在于审判权内外事实上的不独立,当公众意识到 法官除了法律还有其他上司,那么他们就很难相信裁判是依法独立作出的。但毋 庸讳言,公众对司法的质疑不少与裁判结果无关,而是由于审判活动引发,如审 判
2、活动不公开、不透明,审判过程封闭僵化,当事人参与不足,裁判文书说理和 公开不够,对裁判结果缺乏正常的反馈渠道、现有法官考评机制不重视当事人意 见等等。提升司法公信,既要解决司法的权威和独立行使审判权问题,也要解决审判 权的行使问题;既要有顶层设计、从宏大主题着眼,更要有机制配套,从执行细 节入手。当下,提升司法的公信,不妨从裁判文书的改革开始,通过改革和完善 裁判文书的制作、公开和评价反馈制度,以微小的改革成本取得较大的改革收益。 裁判文书改革之所以可能成为提升司法公信的突破口,主要是因为裁判文书是司 法审判过程和结果的主要载体,是当事人评价司法的主要对象,更是社会公众了 解和认识司法的最重要
3、渠道。裁判文书改革的重点在于:科学合理地制作文书, 公开透明地发布文书,科学有效地评判文书。改革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区分争议与非争议问题,强化对争议焦点的论证。现行裁判文书,一般包括首部、事实和证据、理由、主文和尾部5个部分。 这样的模式,既不符合审判逻辑过程,也不符合司法推理习惯;既难以识别当事 人无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适用,也难以实现对争议焦点问题的集中论述;既难以真 正再现案件审理的过程,又难以让公众全面了解是非曲直。裁判文书改革,就是 要能全面反映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意见,准确划分有争议和无争议的 内容,完整重述当事人对争议焦点问题的意见和观点,法庭围绕争议焦点辨法析 理,最
4、终水到渠成地得出裁判结论。因此,新型裁判文书应参照以下样式制作:(1)首部。主要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2)案件审理经过。主要载明案件由来、审理程序、审判组织、庭审情况 以及其他程序事项。(3)当事人诉辩意见。主要载明当事人在起诉状和答辩状以及庭审中相关 的诉答意见。(4)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意见。主要载明当事人在庭前准备 和庭审中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意见。(5)争议焦点、各方对争议焦点的意见和法院的意见。主要逐一载明案件 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争议、当事人针对争议焦点发表的意见、合议庭对争 议焦点的裁判意见。(6)裁判结果。主要载明合议庭在综合全案事实和法律后对全案的裁判意
5、 见。(7)尾部。主要载明上诉事宜及合议庭组成和裁判日期。确立当事人主体地位,倡导当事人参与制作裁判文书。司法审判中,法院和法官虽然是指挥者和居中裁决者,但有如绿茵场的主角 是运动员而不是裁判员,当事人也应当成为司法活动的主体。司法机关应当充分 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确保当事人对审判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 督权,确保纠纷在当事人的直接参与下依法解决。当事人的主体地位,除了体现 为诉讼请求的承认与放弃、庭审中的直接言辞辩论,还应体现为参与裁判文书制 作。传统观点认为制作裁判文书是法官的特权,赫拉克勒斯式的法官自主认定事 实和适用法律,最终得出对案件的“惟一正解力在此过程中,当事人的意见
6、并 不重要,所提供的证据和事实也要由法官自由取舍。这样的观点直接造成裁判文 书制作时,忽视对当事人不同意见的表述,对当事人观点和理由描述较为简略, 裁判文书任意裁剪事实,最终导致正确的裁判结果也会被认为是“暗箱操作”。为避免这种质疑,体现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和意思自治,同时减轻法官的 工作量,应当引导当事人直接参与制作裁判文书。当事人在法官或者制作范例的 指导下,直接参与撰写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当事人之间 无争议的事实、当事人认可的争议焦点和围绕争议焦点发表的质辩意见。当事人 代理律师共同撰写或者分别撰写相应内容后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法官,法官原则上 仅仅对提交内容的体例和语言
7、表述适当调整,避免出现人身攻击等不适当文字即 可。倡导当事人参与撰写裁判文书,除了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表达意见,让法庭全 面掌握当事人观点,还有利于当事人全面评估案情,准确把握裁判走向,易于达 成和解,提升对裁判结果的接受度。心理学研究业已表明,确保民众对审判活动 的过程控制和结果控制,有助于提升民众的司法公正感,有利于树立对司法的信 任。迈克尔 D贝勒斯就曾指出,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地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 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 结果。当事人诉讼能力不足或者没有律师代理的,上述内容也可由合议庭归纳后由 当事人签字确认。这就要求法官在庭前会议和庭审中要积
8、极引导当事人和代理人 参与,及时固定双方的诉辩请求及理由,推动当事人展示或交换各自证据,确定 双方无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明确当事人争议问题,并引导当事人针对争议焦点发 表意见。当然,合议庭代替当事人归纳无争议事实和争议焦点,应注意方式和方 法,无争议事实尽量使用中性或者当事人均能接受的文字来表述。强化主审法官责任制,增强法官责任感和荣誉意识。相关立法虽然确立了合议庭对案件的集体负责制,但审判实践中,与合议庭 其他成员相比,案件主审法官对裁判走向和裁判结果有着更大的影响力;合议庭 其他成员合而不议、陪而不审现象并不鲜见。案件形成裁判结论后,裁判文书也 大都由主审法官撰写,裁判说理和论证也主要反映主
9、审法官的意见和风格。可以 说,主审法官的业务能力和责任意识,直接决定裁判的质量,因而对裁判的赞誉 和质疑也主要应由主审法官承受。而现行裁判文书虽由合议庭署名,但当事人之 外的其他公众却无法识别主审法官。这既不利于客观公正评价法官,也不利于树 立主审法官的责任意识和职业荣誉感。在不少错误裁判中,主审法官也心安理得 地躲在合议庭的面纱后面,无需直面批评和指责。因此,在坚持合议庭集体审理 案件、集体对案件裁判结果负责的同时,还应强化主审法官负责制。要在裁判文 书中明确载明主审法官。这既有利于增强主审法官的责任意识,便于责任追究, 也便于公众了解并评价每位法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培育主审法官依法独立公正
10、 裁判的品质,提高法官抗干扰的意识和能力。主审法官实名负责制,还将有助于 缓解法院内部行政化定案的倾向,减少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在法院内部 实现责任、权利和权力的统一。当然,对主审法官意见并非案件最终裁判意见时, 应当参考域外惯例,由多数意见成员中的资深法官撰写裁判文书。统一裁判文书发布平台,防止同案不同判。司法公信根本在于司法公正和司法公开。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认识,可能会有 分歧,案件裁判也较难实现胜败皆服,但对司法公开的认识却易于达成一致。我 们有理由相信司法越是公开透明,裁判文书越是充分反映当事人意见,辨法析理 越是透彻,就越可能赢得公众信任。而让公众全面了解司法,理解所关注案件的
11、是非曲直,就必须向全社会公开发布裁判文书。近年来,不少法院虽然发布了一 大批裁判文书,但尚未做到应公开一律公开,也缺乏统一的发布平台,不利于法 官研习既往判例,难以统一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难以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当 下,时常出现的上下级法院之间、不同地区同级法院之间,甚至同一法院不同审 判庭、同一审判庭不同合议庭之间,对同类型案件作出不同判决的情形,严重破 坏了法律所应有的统一性、确定性和可预期性,极大地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当务 之急,最高法院应当建立统一的裁判文书发布平台,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外,统一发布全部裁判文书。平台建成后,发布单位或者其他 商业主体和学术研究机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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