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火电灵活性改造消纳新能源实施细则(2022年版)》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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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内蒙古自治区火电灵活性改造消纳新能源实施细则(2022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 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 19号)有关规定,有序推动燃煤电厂火电灵活性制造改造,增加 新能源消纳能力,修订内蒙古自治区推进火电灵活性改造促进 市场化消纳新能源实施细则(试行)(内能电力字(2021) 570 号)。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内自用燃煤电厂(不含 自备电厂)火电灵活性制造改造,促进市场化消纳新能源建设项 目。第三条 根据燃煤电厂新增调节能力,按照多能互补、不增 加系统调峰压力的原则,在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 下,煤
2、电与新能源实质性联营,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建设新能源。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申报火电灵活性制造改造消纳新能源项目,需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1 .燃煤电厂不在国家淘汰限制目录内、不属于国家明确要 求关停范围,不含已列为应急备用电源、未批先建等机组;2 .燃煤电厂供电煤耗、污染物排放、水耗等指标达到国家 及自治区相关要求,机组最大可调出力达到并网调度协议签订的 机组最大出力(新建机组应达到铭牌值);.燃煤电厂机组已运行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3 .现役热电机组调节能力改造后超过机组额定容量的60%, 纯凝机组调节能力改造后超过机组额定容量的70%;4 .核准在建热电机组调节能力超过机组额定容量的65%,
3、 纯凝机组调节能力超过机组额定容量的75%;5 .机组在最小技术出力工况下可以连续安全稳定运行6小时 以上。机组改造后,调节速率、最大可调出力、供热量、热电比 不低于改造前;6 .机组新增调节能力应在新能源全寿命周期内有效。公用 电厂新增调节能力,等于制造改造后总的调节能力,减去改造前 与电网企业签订的调节能力(新建机组按50%考虑);.新能源规划建设场址应取得盟市和电网企业出具的同意意见,新能源项目、拟接入线路工程需取得相关限制性排查文件;.国家及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三章运行管理第五条自治区内发电集团统筹本区域内火电灵活性制造改 造,整合新增调节空间,按照新增调节空间1:1确
4、定新能源规模。第六条 配建的新能源要与相应的灵活性制造改造的燃煤电 厂实现实质性联营,新能源具体运行模式由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 协商确定。第七条发电集团按照自治区规划的新能源区域,确定新能 源场址。新能源规模在50万千瓦以内的,按1个场址规划建设; 规模在50-100万千瓦之间的,规划建设场址不超过2个;规模在 100万千瓦以上的,规划建设场址不超过3个。第八条电网企业按照新能源场址,规划建设汇集变电站和 接入线路。接入线路原则上由电网企业建设,也可由发电集团建 设,后期电网企业可依法依规回购。第四章申报审批第九条由发电集团制定总体实施方案,上报自治区能源局,内容包括本集团火电灵活性制造改造方案
5、、新能源开发建设方案 和煤电与新能源实质性联营方案。第十条自治区能源局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有关部门、 电网企业,及时进行评估,必要时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进 行评估,提出评估建议。第H一条 自治区能源局将评估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 定,审定同意后,按发电集团一次性批复总体实施方案。第五章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发电集团商电网企业制定火电灵活性改造、新能 源建设年度计划,每年年初报自治区能源局。自治区能源局汇总 各发电集团年度计划,印发实施。第十三条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按自治区印发的年度计划及时 核准(备案)新能源。第十四条 火电灵活性改造完成后,由电网企业组织验收, 重新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报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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